張燦鍙台南判刑,最高法院撤銷

【裁判字號】 100,台上,256
【裁判日期】 1000113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號
上 訴 人 張燦鍙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黃榮坤律師
上 訴 人 黃郁文
      尤泰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盧俊誠律師
上 訴 人 郭學書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 訴 人 陳俊君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 訴 人 劉漢池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陳煥生律師
      蔡清河律師
上 訴 人 林炳輝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律師
上 訴 人 林清堆
      巫啟后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
度重矚上更(二)字第二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三四、三五九三、三七三五、五六三三、
六0四二、六0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八 Q


裁判字號】 98,重矚上更(二),218
【裁判日期】 990831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 律師
      黃榮坤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盧俊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盧俊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蔡清河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蔡清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熊家興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32號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534號、3593號
、3735號、5633號、6042號、6043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辛○○、甲○○、丁○○、己○○、乙○○
、丙○○、壬○○、庚○○部分均撤銷。
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徵用土地,從中舞弊
,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合計新台幣(以下
同)壹億仟玖佰伍拾壹萬仟伍佰陸拾元,其中貳仟捌佰陸拾
萬仟玖佰伍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乙○○
、丙○○、辛○○、甲○○、壬○○、庚○○、癸○○、田美紅
、盧哲獻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其中壹億壹仟零捌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
補償部分),應與辛○○、甲○○、丁○○、己○○、乙○○、
丙○○、庚○○、癸○○、田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辛○○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徵用土地,從中舞
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合計壹億仟玖
佰伍拾壹萬仟伍佰陸拾元,其中貳仟捌佰陸拾萬仟玖佰伍
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乙○○、丙○
○、甲○○、壬○○、庚○○、癸○○、田美紅、盧哲獻連帶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壹億
壹仟零捌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應
與戊○○、甲○○、丁○○、己○○、乙○○、丙○○、庚○○
、癸○○、田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徵用土地,從中舞
弊,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合計壹億仟玖
佰伍拾壹萬仟伍佰陸拾元,其中貳仟捌佰陸拾萬仟玖佰伍
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乙○○、丙○
○、辛○○、壬○○、庚○○、癸○○、田美紅、盧哲獻連帶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壹億
壹仟零捌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應
與戊○○、辛○○、丁○○、己○○、乙○○、丙○○、庚○○
、癸○○、田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徵用土地,從中舞弊,處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壹億壹仟零捌拾柒
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辛
○○、甲○○、己○○、乙○○、丙○○、庚○○、癸○○、田
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徵用土地,從中舞弊,處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壹億壹仟零捌拾柒
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辛
○○、甲○○、丁○○、乙○○、丙○○、庚○○、癸○○、田
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徵用土地,從中舞弊
,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合計壹億仟
玖佰伍拾壹萬仟伍佰陸拾元,其中貳仟捌佰陸拾萬仟玖佰
伍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丙○○、辛
○○、甲○○、壬○○、庚○○、癸○○、田美紅、盧哲獻連帶
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壹
億壹仟零捌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
應與戊○○、辛○○、甲○○、丁○○、己○○、丙○○、庚○
○、癸○○、田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徵用土地,從中舞弊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合計壹億仟
玖佰伍拾壹萬仟伍佰陸拾元,其中貳仟捌佰陸拾萬仟玖佰
伍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乙○○、辛
○○、甲○○、壬○○、庚○○、癸○○、田美紅、盧哲獻連帶
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壹
億壹仟零捌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
應與戊○○、辛○○、甲○○、丁○○、己○○、乙○○、庚○
○、癸○○、田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徵用土地,從中舞弊,
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年。所得財物貳仟捌佰陸拾萬
仟玖佰伍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乙○
○、丙○○、辛○○、甲○○、庚○○、癸○○、田美紅、盧哲
獻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徵用土地,從中舞
弊,處有期徒刑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合計壹億仟玖
佰伍拾壹萬仟伍佰陸拾元,其中貳仟捌佰陸拾萬仟玖佰伍
拾肆元(即第一次徵收補償部分),應與戊○○、乙○○、丙○
○、辛○○、甲○○、壬○○、癸○○、田美紅、盧哲獻連帶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壹億
壹仟零捌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即第二次徵收補償部分),應
與戊○○、辛○○、甲○○、丁○○、己○○、乙○○、丙○○
、癸○○、田美紅、張素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顏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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