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青升副董事長(獨家)
【裁判字號】 98,審法,36
【裁判日期】 980311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許瑞源即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之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法人及夫妻財
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0條、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3項等規定辦理,且本項變更經民國9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
授中社字第0980001878號函同意,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
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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