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特偵組疑似違法偵訊光碟
(本報訊)特偵組移轉給台北地方法院的偵訊光碟,日前經律師團調閱燒錄完畢共計298片,經核對所有的筆錄,發現有36次的偵訊有筆錄但無任何影音光碟,其中包括非常關鍵的三次偵訊:(1)97年10月21日上午9時44分,余政憲以被告身分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4偵查庭接受柯宜汾檢察官訊問。(2)97年11月24日下午19時10分辜仲諒以證人身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第2偵訊室接受越方如、林嚞慧檢察官訊問。(3)97年11月27日馬維辰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第2偵訊室接受朱朝亮及李海龍檢察官訊問。
這三片偵訊光碟對於釐清余政憲是在何種狀況下轉為污點證人、辜仲諒是以什麼樣的交換條件返台作證,以及中投當時的董事長張哲琛疑似向元大索取20億回扣的相關細節,至關重大。特偵組日前表示不再提供相關偵訊光碟,令人強烈懷疑特偵組究竟有何不可告人之處,需要以這樣的手段急於掩飾相關偵訊的過程。
另一方面,經對相關重要證人及共同被告偵訊光碟和筆錄內容的檢視,發現特偵組一再有疑似洩密、教唆偽證、串證套供、湮滅證據及威脅恐嚇之嫌,包括:一、97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檢察官、王芳萍檢察事務官偵訊蔡銘哲的偵訊光碟:
朱朝亮檢察官:「我為什麼把帳給你看,也是一種善意…講難聽就是讓你去講得很圓滿…,兩位律師在這裡…我這樣點你們都很清楚了。」…「我可以答應你用行賄罪,但是我怕,因為這裡面所有的帳都要交代的很清楚,所以我等於是預先跟你示警,就是因為我們發現一些帳怪怪的,」…「這個地方我是真的跟你講,有一些如果不是你的,你就講說夫人給我的,或者是怎樣,看怎麼講法啦!我真的怕到時候一查,這個錢是夫人的,結果跑到你那邊去,然後這個錢又是企業給的話,我就比較難幫你圓了,…我暗示你有一些必須要放棄就要放棄,…」…王芳萍檢察事務官:「(資金流向)你不能看我們寫的東西來回想吧,你自己應該會比我們清楚,我們寫不詳是因為銀行回覆那個資料是空白的。」檢方把透過司法互助取得的資金流向資料提供給蔡銘哲與律師共同研究,好讓蔡銘哲能「講得很圓滿」,檢方甚至還說出「事先預警」、「比較難幫你圓」、「我暗示你…要放棄的就要放棄」等字眼,涉嫌教唆偽證及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同一片光碟亦顯示,於15點27分20秒,朱朝亮檢察官表示要讓蔡銘哲與兩位律師討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隨即離開偵訊室。15點32分34秒律師表示他們兩人要單獨研究一下而離開偵訊室,隨後蔡銘哲接著離開偵訊室,但錄影機持續錄影、錄音,一直到16時22分28秒,吳文忠、朱朝亮、蔡銘哲及兩位律師邊走邊談一起回到偵訊室。在這一段長達50分鐘的空白時間,可以聽到朱朝亮檢察官在偵訊室外與人談話的聲音,且蔡銘哲進入偵訊室即表示
蔡銘哲:「我現在是在跟朱檢察長和吳檢察官談整個過程,但裡面(指資金流向資料)這些細節我們再來談…」
明白顯示於偵訊過程,檢方與被告及其辯護人刻意離開偵訊室於他處另行密談,不但有串證套供之嫌,更違反刑事訴訟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二、97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李海龍、吳文忠三位檢察官,要蔡銘杰、蔡銘哲及辜仲諒三人對質的偵訊光碟:這次偵訊的重點在於辜成允所交付的4億元佣金,價碼是由辜仲諒、蔡銘杰或吳淑珍所開出來的,其中朱朝亮要求蔡銘杰說明當時至官邸與吳淑珍會面的情形,前後有長達1分40秒的偵訊過程被消音,之後可以明顯的聽到檢察官特別交代蔡銘杰、蔡銘哲與辜仲諒三人,「法院交互詰問不能錯掉」「要講一致啦!慢慢弄清楚」「大家互相回復記憶啦!」特偵組有疑似湮滅證據與串證套供等違法濫權的情事。三、97年11月4日上午11時41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李海龍二位檢察官偵訊李界木的光碟:朱朝亮檢察官:「如果你要做污點證人,你可以自白,我們幫你寫在筆錄…建議你不要跟我賭啦,因為3000萬法官一定判無期的啦!」「300萬都無期了,何況3000萬,你不要跟我賭了!」檢察官明顯以威嚇利誘等不正方式要求被告自白。
此外,仍有部分偵訊光碟有影無聲,之前特偵組表示是因為DVD播放系統的關係,必須使用KM- PLAYER播放,但事實證明同樣使用KM-PLAYER仍有許多偵訊光碟有影無聲,或聲音極其微小而無法辨識。另外更有偵訊光碟完全無法讀取,證明特偵組日前的說法並不確實。
針對有瑕疵或特偵組涉嫌違法偵訊的光碟,因為需檢視的光碟片近300片,數量過於龐大,本辦公室將儘速完成整理,一方面將遞狀地方法院要求當庭勘驗,另一方面,也將委請立委將相關事證交給陳聰明檢察總長及王清峰法務部長,針對特偵組部分檢察官涉嫌違法濫權的行為要求立即進行調查與處理。有筆錄但無光碟影音紀錄一覽表及上述偵訊光碟部分譯文如附件。
這三片偵訊光碟對於釐清余政憲是在何種狀況下轉為污點證人、辜仲諒是以什麼樣的交換條件返台作證,以及中投當時的董事長張哲琛疑似向元大索取20億回扣的相關細節,至關重大。特偵組日前表示不再提供相關偵訊光碟,令人強烈懷疑特偵組究竟有何不可告人之處,需要以這樣的手段急於掩飾相關偵訊的過程。
另一方面,經對相關重要證人及共同被告偵訊光碟和筆錄內容的檢視,發現特偵組一再有疑似洩密、教唆偽證、串證套供、湮滅證據及威脅恐嚇之嫌,包括:一、97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檢察官、王芳萍檢察事務官偵訊蔡銘哲的偵訊光碟:
朱朝亮檢察官:「我為什麼把帳給你看,也是一種善意…講難聽就是讓你去講得很圓滿…,兩位律師在這裡…我這樣點你們都很清楚了。」…「我可以答應你用行賄罪,但是我怕,因為這裡面所有的帳都要交代的很清楚,所以我等於是預先跟你示警,就是因為我們發現一些帳怪怪的,」…「這個地方我是真的跟你講,有一些如果不是你的,你就講說夫人給我的,或者是怎樣,看怎麼講法啦!我真的怕到時候一查,這個錢是夫人的,結果跑到你那邊去,然後這個錢又是企業給的話,我就比較難幫你圓了,…我暗示你有一些必須要放棄就要放棄,…」…王芳萍檢察事務官:「(資金流向)你不能看我們寫的東西來回想吧,你自己應該會比我們清楚,我們寫不詳是因為銀行回覆那個資料是空白的。」檢方把透過司法互助取得的資金流向資料提供給蔡銘哲與律師共同研究,好讓蔡銘哲能「講得很圓滿」,檢方甚至還說出「事先預警」、「比較難幫你圓」、「我暗示你…要放棄的就要放棄」等字眼,涉嫌教唆偽證及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同一片光碟亦顯示,於15點27分20秒,朱朝亮檢察官表示要讓蔡銘哲與兩位律師討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隨即離開偵訊室。15點32分34秒律師表示他們兩人要單獨研究一下而離開偵訊室,隨後蔡銘哲接著離開偵訊室,但錄影機持續錄影、錄音,一直到16時22分28秒,吳文忠、朱朝亮、蔡銘哲及兩位律師邊走邊談一起回到偵訊室。在這一段長達50分鐘的空白時間,可以聽到朱朝亮檢察官在偵訊室外與人談話的聲音,且蔡銘哲進入偵訊室即表示
蔡銘哲:「我現在是在跟朱檢察長和吳檢察官談整個過程,但裡面(指資金流向資料)這些細節我們再來談…」
明白顯示於偵訊過程,檢方與被告及其辯護人刻意離開偵訊室於他處另行密談,不但有串證套供之嫌,更違反刑事訴訟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二、97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李海龍、吳文忠三位檢察官,要蔡銘杰、蔡銘哲及辜仲諒三人對質的偵訊光碟:這次偵訊的重點在於辜成允所交付的4億元佣金,價碼是由辜仲諒、蔡銘杰或吳淑珍所開出來的,其中朱朝亮要求蔡銘杰說明當時至官邸與吳淑珍會面的情形,前後有長達1分40秒的偵訊過程被消音,之後可以明顯的聽到檢察官特別交代蔡銘杰、蔡銘哲與辜仲諒三人,「法院交互詰問不能錯掉」「要講一致啦!慢慢弄清楚」「大家互相回復記憶啦!」特偵組有疑似湮滅證據與串證套供等違法濫權的情事。三、97年11月4日上午11時41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李海龍二位檢察官偵訊李界木的光碟:朱朝亮檢察官:「如果你要做污點證人,你可以自白,我們幫你寫在筆錄…建議你不要跟我賭啦,因為3000萬法官一定判無期的啦!」「300萬都無期了,何況3000萬,你不要跟我賭了!」檢察官明顯以威嚇利誘等不正方式要求被告自白。
此外,仍有部分偵訊光碟有影無聲,之前特偵組表示是因為DVD播放系統的關係,必須使用KM- PLAYER播放,但事實證明同樣使用KM-PLAYER仍有許多偵訊光碟有影無聲,或聲音極其微小而無法辨識。另外更有偵訊光碟完全無法讀取,證明特偵組日前的說法並不確實。
針對有瑕疵或特偵組涉嫌違法偵訊的光碟,因為需檢視的光碟片近300片,數量過於龐大,本辦公室將儘速完成整理,一方面將遞狀地方法院要求當庭勘驗,另一方面,也將委請立委將相關事證交給陳聰明檢察總長及王清峰法務部長,針對特偵組部分檢察官涉嫌違法濫權的行為要求立即進行調查與處理。有筆錄但無光碟影音紀錄一覽表及上述偵訊光碟部分譯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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