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司法案件說明國際記者會
圖:自左至右,蔡同榮,金恆煒(手持麥克風者)正在說明 ,陳唐山,鄭文龍,許惠峰
-----記者陳逸孚攝影
民主倒退、司法濫權
(本報訊)陳前總統司法案件說明記者會
時間:3/25(週三)下午三時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流程:
主持、開場:陳唐山秘書長(3分鐘)
鄭文龍律師(20分鐘)
許惠峰教授(10分鐘)
蔡同榮立委(5分鐘)
金恆煒總編(10分鐘,代宣讀陳前總統聲明)
陳唐山秘書長主持記者提問(約10分鐘)
記者會結束
書面資料目錄:
民主倒退、司法濫權事證說明……………………………………..2
陳前總統「民主倒退、司法濫權」聲明(中/英)………………8
Statement by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12
記者會英文參考資料Examples of violations on the due process of law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all cases involving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19
陳前總統裁定羈押、抗告、駁回、發回情形一覽表……………22
院檢羈押陳前總統理由對照簡表………………………….……...25
特偵組偵訊涉嫌違法濫權情形彙整………………………….…...30
美國國會議員吳振偉致布希總統關心台灣司法人權情況函…....34
美國14位國會眾議員關心台灣人權狀況連署函……………..…36
最高檢察署97/9/22致瑞士等相關機構請求司法協助函………39
民主倒退、司法濫權
司法作為
濫權搜索問題
9/25檢調發動史無前例大搜索,出動超過2百名調查員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兵分27路大搜索,視當事人人權如無物。
濫權羈押引發之各項問題:
特偵組不但在起訴前就以根本不存在的「逃亡之虞」執意羈押陳前總統,並透過媒體放話,一再製造陳前總統與其他共同被告間「勾串、共謀、湮滅證據」的印象,以強化其所謂羈押必要。同時,在起訴之後仍以同樣理由一再羈押陳前總統,無視陳前總統根本沒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事實,故意將羈押當作押人取供以及預先刑罰手段,無視無罪推定原則,更堂而皇之踐踏基本人權。
我方提出撤銷羈押、停止羈押、羈押抗告的次數及理由對照。另有未到期限即提前延押;未收到發回裁定即收到駁回裁定等情形;羈押陳前總統時連夜開庭,決定是否釋放時則一拖再拖,甚至不開庭審理,逕以書面駁回。(參見附件)
院方裁定羈押理由與我方主張的對照比較。(參見附件)
羈押中待遇不如受刑人:以內規限縮媒體採訪、特見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非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事項。
針對英國金融時報記者日前進入台北看守所訪問遭收押的陳前總統,台北看守所決定祭出處分,將從嚴審核會客身分,一經發現違規立即中斷接見,並對當天接見的工作人員及採訪記者做出一年內不得到北所訪視的處分,同時原每日一次之特見縮減為一週一次。同時以陳前總統絕食為由,所方不僅可以因絕食停止接見、特見3天,還可以停止放封7天,以示對絕食之懲戒。
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之分案違法,以此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一律遭駁回。
陳前總統遭起訴後,2008年12月12日由台北地方法院公開抽籤決定的周占春法官擔任移押後的羈押裁定庭審判長,在周法官分別於12月13日、12月19日二度決定陳前總統無羈押必要、無保釋放之後,1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竟透過庭長會議決定將本案由周占春法官,承辦之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即所謂洗錢案共四大案併入原國務費案承審合議庭,即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三位法官審理,徹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原則,公然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法定法官原則,導致法官是由法院指定特定法官承審,失去公平、公開、透明的基本程序正義。
干預辯護防禦權:
以律師代當事人發言為由移送律師送懲戒委員會
法務部一再以程序干擾陳前總統之律師辯護權,因鄭文龍律師為陳前總統公開發言而將其移送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威脅將吊銷其律師執照。甚至台北律師公會在2008年12月25日作成「不予懲戒」之決議後,法務部長王清峰居然公開表示對律師公會的決定「感到遺憾」。台北地檢署仍一再約詢鄭文龍律師,並在2008年12月31日依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將鄭文龍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顯然刻意干擾律師為當事人辯護。
審判中羈押影響辯護防禦權
起訴後羈押嚴重影響陳前總統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導致陳前總統必須在每日只能與律師會面30分鐘,且現場有所方人員陪同的嚴格限制下準備訴訟,明顯居於法律之不利地位,刻意剝奪陳前總統在訴訟程序上之正當防禦權。
踐踏釋字627號所闡明之總統國家機密特權
無視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對總統具有「國家機密特權」之肯認,以政治清算方式任意介入調查攸關國家機密之外交案件,致使機密外交曝光,嚴重傷害台灣的國家利益。
檢察官偵訊涉嫌違法濫權,陳前總統具狀告訴涉嫌檢察官濫權羈押、套供串證、恐嚇、脅迫、教唆偽證、詐欺、違法交換認罪協商/污點證人等罪嫌(參見附件)
陳前總統的律師團檢視「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的偵訊光碟時,發現有諸多問題,包括:部分偵訊光碟並非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有片段疑遭到修剪,也有部分光碟只有影像沒有聲音。另依據偵訊光碟的譯文,清楚顯示特偵組檢察官有疑似與證人串證套供之嫌,甚至以疑似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證人與被告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第八十九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以上規定,特偵組於偵辦本案期間,顯未確實遵守。
竟因此立法限縮律師對證物(偵訊光碟)之使用
(修改條文)第七條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為核對筆錄之需,經法院許可,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依法不公開審理或訊(詢)問之案件,不得聲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前發表共同聲明:拷貝光碟是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院的恩惠)
八、以未經證實資訊企圖騙取國際司法機構提供資料
在未有任何事實證據佐證,亦尚未起訴時,最高檢察署於97/9/22致函瑞士等相關機構要求司法協助時,竟聲稱陳前總統詐領國務機要費2億,並與夫人共同收取不法政治獻金達新台幣31億元(USD$100millions)。依據起訴書及目前涉及之偵辦範圍從未有此數額,檢方涉嫌以詐欺方式取得陳前總統及家人相關帳戶資料。(參見附件)
司法天平嚴重傾斜
辦綠不辦藍
首長特別費:特別費192待偵辦對象(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所載)中只辦綠營,起訴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前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游錫堃、內政部長李逸洋、銓敘部長朱武獻、法務部長施茂林、教育部長杜正勝、考選部長林嘉誠。而同時遭檢舉的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首長卻連偵查都沒有開始。
選舉結餘款:1996年選舉,李登輝總統自己都承認花了25億,但實際上卻只申報了3億不到;2000年國民黨由連戰與宋楚瑜參與總統大選,李登輝前總統私下表示花了120億,但實際上連宋僅申報了3億1千餘萬元;2008年國民黨年度預算的總統選舉經費有10億,但馬蕭卻僅申報了6億7千萬,這些選舉經費公然申報不實,卻未見任何檢察官展開偵查。
新瑞都案海外匯款:李登輝前總統新瑞都案,調查局偵訊筆錄、檢察官複訊筆錄中詳載了李前總統透過隨扈陳國勝和李忠仁人頭帳戶匯出美金五千萬元,超過台幣16億,檢調不但根本不進一步偵查,該案審判長李英豪法官甚至在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的審理庭中還公開質疑:「筆錄怎麼會不見了?」「為什麼我沒有見過這份筆錄?」參與審理新瑞都案的另一位法官胡宏文也表示「始終沒看到」這份筆錄。該筆錄成為消失的檔案,究竟是誰吃案,「搓」掉了這個案子?
興票案:國民黨前省長宋楚瑜先生興票案,未申報選舉結餘款2億4千多萬遭檢舉,事後宋先生也同意返還該筆款項,國民黨甚至正式遞狀控告宋先生侵占3億6千萬黨款,2001年1月20日台北地檢署卻以不起訴處分簽結。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李慶安在2008年3月中即被告發涉雙重國籍,檢方偵辦卻停滯,延宕長達300天,2009年1月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民進黨立委逼問下不得不說「辦太久了」,檢方才將李慶安轉偵字案被告及限制出境,隔日國民黨黨團卻仍以交付協商一拖再拖。如果參照特偵組偵辦扁案模式,那就應搜索外交部、李慶安住所、辦公室,甚至聲押被告等,為何不為?為何雙重標準?為何法律一碰到國民黨就轉彎?
馬英九先生涉及之國民黨三中交易、國發院、大小巨蛋、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等弊案及其他藍營首長特別費等案: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相關案件案係動用全部八位檢察官全力投入,偵辦綠營部會首長及副總統等人特別費案更已迅速起訴,但偵辦包括馬英九先生涉及之諸多弊案,外界始終看不到具體偵查動作,連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之陳瑞仁檢察官都提出了「辦案對象群組化」之質疑。
名嘴媒體指揮辦案
名嘴媒體指揮辦案,從TVBS、TVBSN、中天及東森電視台乃至於平面雜誌,幾乎人人成為辦案專家,公開於節目中指揮檢方辦案,「預測」檢方下一步行動。更離奇的是,往往不但「預言成功」,連偵訊筆錄內容也常一字不差,整段摘錄出現在媒體報導中。無論是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原則,還是廣電法第22條的規定,訴訟進行中的案件根本不可以成為公開評論的對象,媒體名嘴卻假評論之名,行污名之實,誤導閱聽人並指揮檢方辦案,是否為政治介入令人懷疑。
二、法務部長言行
法務部長王清峰於2008年8月23日在中天電視台「文茜小妹大」第993集節目中接受主持人陳文茜專訪,竟以「跨海洗錢」為標題,公開談論刻正進行調查中之「前總統陳水扁家人海外存款案」,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偵查不公開規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嚴重侵害司法案件當事人權益。
2008年9月23日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王清峰,之後王清峰部長竟直驅國民黨中央黨部與國民黨秘書長討論個案案情,對政黨介入司法個案毫不避嫌
2008.09.24立法院決議建請檢察總長陳聰明迴避偵辦洗錢案,法務部長王清峰竟答以:「…如果是我,早就離開了…」公然對檢察總長人事表態,無視法務行政不得侵犯檢察體系的禁忌。
三、特偵組「辦不下去就走人」記者會,
2008年9月15日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共八位檢察官,史無前例召開共同記者會,表示「辦不出來就走人」,根本已有既定心證。
四、陳前總統第一次羈押獲釋時特偵組公然改變不提抗告之決定
2008年12月13日凌晨陳前總統無保獲釋,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於14日上午對媒體表示,尊重法院裁定不抗告,隨即有電視名嘴及藍營民代表達不認同意見。陳雲南後來又改口表示將在收到裁定書後再與特偵組全體檢察官同仁審慎研究,決定是否抗告;最後在16日提抗告,態度轉變明顯是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
五、司法節慶祝活動,院檢再度合一,甚至針對阿扁個案上演諷刺劇(孔傑榮教授專文批判)
六、通緝犯交保、自由出境,前總統起訴後羈押不放,司法標準何在?(辜仲諒、劉家昌與陳前總統的對比)
(本報訊)陳前總統司法案件說明記者會
時間:3/25(週三)下午三時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流程:
主持、開場:陳唐山秘書長(3分鐘)
鄭文龍律師(20分鐘)
許惠峰教授(10分鐘)
蔡同榮立委(5分鐘)
金恆煒總編(10分鐘,代宣讀陳前總統聲明)
陳唐山秘書長主持記者提問(約10分鐘)
記者會結束
書面資料目錄:
民主倒退、司法濫權事證說明……………………………………..2
陳前總統「民主倒退、司法濫權」聲明(中/英)………………8
Statement by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12
記者會英文參考資料Examples of violations on the due process of law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all cases involving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19
陳前總統裁定羈押、抗告、駁回、發回情形一覽表……………22
院檢羈押陳前總統理由對照簡表………………………….……...25
特偵組偵訊涉嫌違法濫權情形彙整………………………….…...30
美國國會議員吳振偉致布希總統關心台灣司法人權情況函…....34
美國14位國會眾議員關心台灣人權狀況連署函……………..…36
最高檢察署97/9/22致瑞士等相關機構請求司法協助函………39
民主倒退、司法濫權
司法作為
濫權搜索問題
9/25檢調發動史無前例大搜索,出動超過2百名調查員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兵分27路大搜索,視當事人人權如無物。
濫權羈押引發之各項問題:
特偵組不但在起訴前就以根本不存在的「逃亡之虞」執意羈押陳前總統,並透過媒體放話,一再製造陳前總統與其他共同被告間「勾串、共謀、湮滅證據」的印象,以強化其所謂羈押必要。同時,在起訴之後仍以同樣理由一再羈押陳前總統,無視陳前總統根本沒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事實,故意將羈押當作押人取供以及預先刑罰手段,無視無罪推定原則,更堂而皇之踐踏基本人權。
我方提出撤銷羈押、停止羈押、羈押抗告的次數及理由對照。另有未到期限即提前延押;未收到發回裁定即收到駁回裁定等情形;羈押陳前總統時連夜開庭,決定是否釋放時則一拖再拖,甚至不開庭審理,逕以書面駁回。(參見附件)
院方裁定羈押理由與我方主張的對照比較。(參見附件)
羈押中待遇不如受刑人:以內規限縮媒體採訪、特見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非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事項。
針對英國金融時報記者日前進入台北看守所訪問遭收押的陳前總統,台北看守所決定祭出處分,將從嚴審核會客身分,一經發現違規立即中斷接見,並對當天接見的工作人員及採訪記者做出一年內不得到北所訪視的處分,同時原每日一次之特見縮減為一週一次。同時以陳前總統絕食為由,所方不僅可以因絕食停止接見、特見3天,還可以停止放封7天,以示對絕食之懲戒。
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之分案違法,以此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一律遭駁回。
陳前總統遭起訴後,2008年12月12日由台北地方法院公開抽籤決定的周占春法官擔任移押後的羈押裁定庭審判長,在周法官分別於12月13日、12月19日二度決定陳前總統無羈押必要、無保釋放之後,1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竟透過庭長會議決定將本案由周占春法官,承辦之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即所謂洗錢案共四大案併入原國務費案承審合議庭,即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三位法官審理,徹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原則,公然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法定法官原則,導致法官是由法院指定特定法官承審,失去公平、公開、透明的基本程序正義。
干預辯護防禦權:
以律師代當事人發言為由移送律師送懲戒委員會
法務部一再以程序干擾陳前總統之律師辯護權,因鄭文龍律師為陳前總統公開發言而將其移送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威脅將吊銷其律師執照。甚至台北律師公會在2008年12月25日作成「不予懲戒」之決議後,法務部長王清峰居然公開表示對律師公會的決定「感到遺憾」。台北地檢署仍一再約詢鄭文龍律師,並在2008年12月31日依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將鄭文龍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顯然刻意干擾律師為當事人辯護。
審判中羈押影響辯護防禦權
起訴後羈押嚴重影響陳前總統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導致陳前總統必須在每日只能與律師會面30分鐘,且現場有所方人員陪同的嚴格限制下準備訴訟,明顯居於法律之不利地位,刻意剝奪陳前總統在訴訟程序上之正當防禦權。
踐踏釋字627號所闡明之總統國家機密特權
無視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對總統具有「國家機密特權」之肯認,以政治清算方式任意介入調查攸關國家機密之外交案件,致使機密外交曝光,嚴重傷害台灣的國家利益。
檢察官偵訊涉嫌違法濫權,陳前總統具狀告訴涉嫌檢察官濫權羈押、套供串證、恐嚇、脅迫、教唆偽證、詐欺、違法交換認罪協商/污點證人等罪嫌(參見附件)
陳前總統的律師團檢視「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的偵訊光碟時,發現有諸多問題,包括:部分偵訊光碟並非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有片段疑遭到修剪,也有部分光碟只有影像沒有聲音。另依據偵訊光碟的譯文,清楚顯示特偵組檢察官有疑似與證人串證套供之嫌,甚至以疑似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證人與被告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第八十九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以上規定,特偵組於偵辦本案期間,顯未確實遵守。
竟因此立法限縮律師對證物(偵訊光碟)之使用
(修改條文)第七條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為核對筆錄之需,經法院許可,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依法不公開審理或訊(詢)問之案件,不得聲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前發表共同聲明:拷貝光碟是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院的恩惠)
八、以未經證實資訊企圖騙取國際司法機構提供資料
在未有任何事實證據佐證,亦尚未起訴時,最高檢察署於97/9/22致函瑞士等相關機構要求司法協助時,竟聲稱陳前總統詐領國務機要費2億,並與夫人共同收取不法政治獻金達新台幣31億元(USD$100millions)。依據起訴書及目前涉及之偵辦範圍從未有此數額,檢方涉嫌以詐欺方式取得陳前總統及家人相關帳戶資料。(參見附件)
司法天平嚴重傾斜
辦綠不辦藍
首長特別費:特別費192待偵辦對象(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所載)中只辦綠營,起訴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前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游錫堃、內政部長李逸洋、銓敘部長朱武獻、法務部長施茂林、教育部長杜正勝、考選部長林嘉誠。而同時遭檢舉的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首長卻連偵查都沒有開始。
選舉結餘款:1996年選舉,李登輝總統自己都承認花了25億,但實際上卻只申報了3億不到;2000年國民黨由連戰與宋楚瑜參與總統大選,李登輝前總統私下表示花了120億,但實際上連宋僅申報了3億1千餘萬元;2008年國民黨年度預算的總統選舉經費有10億,但馬蕭卻僅申報了6億7千萬,這些選舉經費公然申報不實,卻未見任何檢察官展開偵查。
新瑞都案海外匯款:李登輝前總統新瑞都案,調查局偵訊筆錄、檢察官複訊筆錄中詳載了李前總統透過隨扈陳國勝和李忠仁人頭帳戶匯出美金五千萬元,超過台幣16億,檢調不但根本不進一步偵查,該案審判長李英豪法官甚至在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的審理庭中還公開質疑:「筆錄怎麼會不見了?」「為什麼我沒有見過這份筆錄?」參與審理新瑞都案的另一位法官胡宏文也表示「始終沒看到」這份筆錄。該筆錄成為消失的檔案,究竟是誰吃案,「搓」掉了這個案子?
興票案:國民黨前省長宋楚瑜先生興票案,未申報選舉結餘款2億4千多萬遭檢舉,事後宋先生也同意返還該筆款項,國民黨甚至正式遞狀控告宋先生侵占3億6千萬黨款,2001年1月20日台北地檢署卻以不起訴處分簽結。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李慶安在2008年3月中即被告發涉雙重國籍,檢方偵辦卻停滯,延宕長達300天,2009年1月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民進黨立委逼問下不得不說「辦太久了」,檢方才將李慶安轉偵字案被告及限制出境,隔日國民黨黨團卻仍以交付協商一拖再拖。如果參照特偵組偵辦扁案模式,那就應搜索外交部、李慶安住所、辦公室,甚至聲押被告等,為何不為?為何雙重標準?為何法律一碰到國民黨就轉彎?
馬英九先生涉及之國民黨三中交易、國發院、大小巨蛋、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等弊案及其他藍營首長特別費等案: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相關案件案係動用全部八位檢察官全力投入,偵辦綠營部會首長及副總統等人特別費案更已迅速起訴,但偵辦包括馬英九先生涉及之諸多弊案,外界始終看不到具體偵查動作,連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之陳瑞仁檢察官都提出了「辦案對象群組化」之質疑。
名嘴媒體指揮辦案
名嘴媒體指揮辦案,從TVBS、TVBSN、中天及東森電視台乃至於平面雜誌,幾乎人人成為辦案專家,公開於節目中指揮檢方辦案,「預測」檢方下一步行動。更離奇的是,往往不但「預言成功」,連偵訊筆錄內容也常一字不差,整段摘錄出現在媒體報導中。無論是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原則,還是廣電法第22條的規定,訴訟進行中的案件根本不可以成為公開評論的對象,媒體名嘴卻假評論之名,行污名之實,誤導閱聽人並指揮檢方辦案,是否為政治介入令人懷疑。
二、法務部長言行
法務部長王清峰於2008年8月23日在中天電視台「文茜小妹大」第993集節目中接受主持人陳文茜專訪,竟以「跨海洗錢」為標題,公開談論刻正進行調查中之「前總統陳水扁家人海外存款案」,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偵查不公開規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嚴重侵害司法案件當事人權益。
2008年9月23日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王清峰,之後王清峰部長竟直驅國民黨中央黨部與國民黨秘書長討論個案案情,對政黨介入司法個案毫不避嫌
2008.09.24立法院決議建請檢察總長陳聰明迴避偵辦洗錢案,法務部長王清峰竟答以:「…如果是我,早就離開了…」公然對檢察總長人事表態,無視法務行政不得侵犯檢察體系的禁忌。
三、特偵組「辦不下去就走人」記者會,
2008年9月15日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共八位檢察官,史無前例召開共同記者會,表示「辦不出來就走人」,根本已有既定心證。
四、陳前總統第一次羈押獲釋時特偵組公然改變不提抗告之決定
2008年12月13日凌晨陳前總統無保獲釋,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於14日上午對媒體表示,尊重法院裁定不抗告,隨即有電視名嘴及藍營民代表達不認同意見。陳雲南後來又改口表示將在收到裁定書後再與特偵組全體檢察官同仁審慎研究,決定是否抗告;最後在16日提抗告,態度轉變明顯是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
五、司法節慶祝活動,院檢再度合一,甚至針對阿扁個案上演諷刺劇(孔傑榮教授專文批判)
六、通緝犯交保、自由出境,前總統起訴後羈押不放,司法標準何在?(辜仲諒、劉家昌與陳前總統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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