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卸任後司法訴訟大事記
2008/5/20~2009/02/28
2008.05.20
陳前總統於上午9點半卸任後,10點遭簽分「特偵」字貪瀆被告偵辦,並遭境管。
特偵組通知媒體於14時40分舉行記者會,發言人朱朝亮說明已將陳前總統列為被告。記者會後閒聊時,檢察官吳文忠在媒體問到會不會起訴陳水扁等問題時,脫口說出「應槍斃」、「槍斃」等語。
2008.07.14 陳前總統聲請法院返還2006年由陳瑞仁檢察官起訴之國務機要費案之相關卷證案,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抗告。
2008.07.15
陳前總統首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7.21
陳前總統因遭前海軍中將雷學明等人控告誹謗案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進入法庭時9點35分左右,遭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用腳猛踹臀部。前往台大醫院診斷發現尾椎挫傷,疑似是第三節薦椎骨折,並合併皮下軟組織水腫。
2008.07.24
陳前總統二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8.07
總統府由秘書長詹春柏召開記者會,宣布總統府決定註銷所有被陳前總統列為國家機密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機密性。
2008.08.12
陳前總統三度遭特偵組傳喚,於14時27分在律師陪同下應訊。經過4小時訊問後,陳前總統於18時30分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
2008.08.14
陳前總統召開記者會承認將選舉結餘款匯留海外,並向全民致歉。
2008.08.15
陳前總統四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8.16
從10點半到20點半左右,特偵組首度發動搜索陳前總統辦公室、寶徠住所及吳景茂住處。
特偵組於21時將陳前總統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2008.08.18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呼籲,知悉前第一家庭資金來源內情者,請儘速提供線索讓檢方偵查,最高可得1,000萬元獎金;他並呼籲涉案的企業界或個人向檢調機關自首,院檢會審酌情狀,依貪污治罪條例和證人保護法減免刑責,並提供保護。
2008.08.23
法務部長王清峰接受中天電視台「文茜小妹大」主持人陳文茜專訪,以「跨海洗錢」為標題,公開談論刻正進行偵查中之「前總統陳水扁家人海外存款」個案。
2008.08.25
特偵組原擬8月29日上午傳訊陳致中夫婦,但是8月25日清晨二人一返台,特偵組即提前要求於當日16時傳訊,偵訊至18時40分結束。
2008.09.03
陳前總統五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9.03
陳前總統再度召開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澄清就任8年來國務機要費「支出大於收入」,不可能A錢。
2008.09.04
陳前總統不服馬英九總統於2008年8月6日註銷所有被列為國家機密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資料之決定,向總統府提出訴願。
2008.09.14
監委李復甸與法務部長王清峰會面,表示將約談特偵組檢察官。
2008.09.15-17
監委李復甸分別約談偵查進行中之承辦朱朝亮、越方如。
2008.09.15
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共8位檢察官,針對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等案,史無前例召開共同記者會,表示「年底辦不出來就走人」。
2008.09.23
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王清峰,之後王清峰部長公然驅車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向吳敦義報告案情,不避政黨干預司法之嫌。
2008.09.24
立法院決議建請檢察總長陳聰明迴避偵辦洗錢案,法務部長王清峰竟答以:「…如果是我,早就離開了…」公然對檢察總長人事表態。
2008.09.25
檢調二度發動大搜索,出動超過200名調查員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兵分27路搜索。
同日前總統辦公室會計陳鎮慧被列貪污被告,並隨即遭羈押押禁見。
2008.10.03
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以涉嫌國務機要費案接受偵訊,隨後即遭羈押禁見。
2008.10.04
民進黨籍嘉義縣陳明文縣長涉嫌圖利弊案,遭檢方聲押,經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300萬元交保。
2008.10.07
吳淑珍夫人胞兄吳景茂被依涉洗錢罪有串證之虞遭羈押禁見。
2008.10.15
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卷證案遭台北地院駁回後,陳前總統委任律師陳傳岳、洪貴參提出抗告。
台北地檢署於10月7日就南港展覽館案對民進黨籍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以「嫌疑人」身份發出16日到案說明傳票,並未遭限制出境。但余政憲擬搭班機飛往澳門時被攔下,台北地檢署臨時重開傳票,將偵訊日提前至當天下午,且塗改「嫌疑人」為「被告」,甚至直接至機艙進行逮捕,造成當事人極大羞辱,偵訊後則隨即遭羈押禁見。
2008.10.24
行政院劉兆玄於立法院公開答詢時,表示會儘快收押陳前總統。
2008.10.28
檢方對陳明文縣長交保之抗告成立,高分院發回更裁,經地方法院合議審理後,陳明文縣長隨即遭到逮捕並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2008.10.29
馬英九總統在總統府內部會議中指示將陳前總統收押。
2008.10.30
民進黨籍前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以「巴紐案」所牽涉之秘密外交經費遭羈押禁見。
2008.11.04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以國務機要費案遭羈押禁見。
民進黨籍雲林縣蘇治芬縣長以涉嫌收受賄款案,於清晨6時遭雲林地檢署大肆搜索縣長官邸、縣府縣長室、環保局及相關人員住處等12處所。檢方並直接帶回蘇治芬縣長,偵訊後聲請羈押。隔日凌晨2時,法院諭令600萬元交保,但蘇治芬縣長抗議司法不公、司法迫害,拒絕交保並展開絕食抗議。
2008.11.08
雲林縣蘇治芬縣長因持續逾111個小時之絕食抗議,被送往戒護就醫,經醫師評估有生命危險,在蘇治芬縣長過於虛弱無力抵抗下,由醫院強制治療。
2008.11.11
陳前總統於上午9點30分第六度遭特偵組傳喚,訊後遭聲請羈押,台北地方法院於20時召開聲押庭。
陳前總統移審途中疑似遭法警毆打,於22時50分左右送台大醫院診治,證實右臂二頭肌輕微拉傷。
2008.11.12
台北地方法院經過11小時連續審理後,於隔日清晨7時5分裁定陳前總統羈押禁見,陳前總統立即遭逮捕、銬上手銬,陳前總統高舉雙手抗議司法不公,並於8時28分被押送至台北看守所忠三社,編號2630。
2008.11.13
鄭文龍律師上午至台北看守所探視後轉述,陳前總統將「哀司法已死」、「反威權」、「反共產」、「反獨裁」等心聲整理成十項聲明,並決定絕食。
因案羈押在嘉義看守所的嘉義縣長陳明文縣長,11日亦展開絕食,並寫下遺書、表明將從容就義,支持者聞訊開始於看守所外靜坐禁食以表達聲援。
2008.11.13
鄭文龍律師上午至台北看守所探視後轉述,陳前總統將「哀司法已死」、「反威權」、「反共產」、「反獨裁」等心聲整理成十項聲明,並決定絕食抗議。
2008.11.14
雲林縣蘇治芬縣長遭雲林地檢署提起公訴,絕食住院的蘇治芬縣長立即被提押到法院召開移審庭,法院深夜11時30分裁定予以當庭釋放,但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蘇縣長隨即送醫繼續接受治療。
2008.11.16
陳前總統因絕食5天體力不支,戒護就醫至板橋亞東醫院,隔日上午轉至縣立板橋醫院,休養3日後還押台北看守所,繼續絕食。
2008.11.17
在當事人陳前總統拒提抗告下,鄭文龍律師依律師職權仍對羈押提出抗告。
2008.11.20
針對鄭文龍律師依律師職權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不生效力。
2008.11.21
特偵組於14時首度至看所守就訊陳前總統。陳前總統僅簡單回答問題,大部分時間行使緘默權以示抗議,檢方訊問1小時50分即結束。
嘉義縣陳明文縣長清晨自戒護醫院還押看守所,下午檢察官自羈押25天後首次提訊。訊後檢方認為其無勾串之虞,聲請停止羈押,建議300萬元交保,法院裁准,陳明文縣長結束25天來僅提訊一次的羈押。
2008.11.22
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與民間社團共同主辦首場「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晚間7點在台北圓山公園舉辦,包括長老教會牧師、前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等人皆到場致意,控訴司法不公,現場超過7萬人參與聲援陳前總統。
2008.11.23
雲林縣蘇治芬縣長出院,感謝大家支持,並表示將會全力參選下屆縣長,並將成立「人權救援小組」,為司法受難者略盡心力,不讓類似司法事件再發生。
2008.11.24
陳前總統在獄中寫下「給家後」夫人吳淑珍的新詩,律師鄭文龍隔著律見房玻璃門抄寫謄錄。法務部當晚立刻表示,鄭文龍律師對外披露收押禁見被告談話,內容帶有政治性或對司法詆毀,不無混淆視聽、損傷司法形象等情,即函台北地檢署、台北律師公會要求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2008.11.26
高等法院駁回羈押抗告。
2008.11.27
陳前總統恢復進食,結束長達15日的絕食行動。
前內政部長余政憲轉為污點證人,並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台北地院羈押43天後,認為已無羈押必要,諭知100萬元交保,並且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
2008.11.29
由「908台灣國」等民間團體共同主辦的第二場「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於晚間7點在台中市二二八公園舉行,前副總統呂秀蓮、總統府前秘書長陳唐山、考試院前院長姚嘉文、台中市前市長張溫鷹均到場發表演說。
2008.11.30
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與呂前副總統「台灣心會」及各民間團體共同主辦第三場「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晚間7點在台南縣麻豆海埔池王府廟埕舉行,陳前總統的母親透過影帶向全場民眾致意。
2008.12.05
台北律師公會對鄭文龍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乙案決定不予處分。三大理由包括: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處理,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2008.12.06
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及本土社團發起的「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晚間六點半在高雄市農十六廣場舉行,現場擠滿支持者,高唱「台灣之歌」,在牧師高俊明的帶領下為台灣祈禱。高雄市長陳菊、高雄縣長楊秋興、屏東縣長曹啟鴻、雲林縣長蘇治芬等民進黨縣市首長皆到場參與。
2008.12.09
特偵組提訊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針對吳淑珍夫人是否介入二次金改及台北101董座人事等案調查,訊後馬永成由台北地院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
2008.12.08
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參加年度檢察長會議時,對台北律師公會決定對鄭文龍律師不做出懲處「感到遺憾」。
2008.12.11
針對陳前總統於2008年9月4日所提出之總統府註銷國務機要費機密訴願案,總統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訴願不受理。
2008.12.12
高等法院撤銷原台北地院對陳前總統之羈押裁定。
首波案情偵結,繼2006年以國務機要費起訴夫人吳淑珍暨幕僚等人之外,又再度起訴該案所有當事人,並「追加起訴」陳前總統等共14名被告,陳前總統移審台北地院。
台北地院為昭公信公開抽籤分案,由重金庭第三庭承辦,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陪席法官林柏泓組成之合議庭,於21時30分召開移審庭。
2008.12.13
台北地院合議庭於清晨1時13分,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無保釋放,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羈押禁見長達32天。
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檢察長上午表示,不會提出抗告一切尊重法院裁定,但是深夜11時30分媒體卻收到緊急通知,陳雲南改口說將在收到裁定書後再與特偵組全體檢察官同仁審慎研究,決定是否抗告。
2008.12.14
陳前總統聲請返還國務費扣押物再抗告案,最高法院認為陳總統在程序上有權聲請法院返還卷證,因此撤銷原高院裁定,要求高院更為裁定。
2008.12.15
立法委員邱毅赴監察院舉報日前裁定釋放陳前總統的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瀆職。
2008.12.16
特偵組改變之前說法,決定對陳前總統無保釋放提出抗告,並建請高等法院自為裁定。
2008.12.18
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法官合議庭於14時30分開庭重審,於22時30分裁定,維持原裁定,陳前總統再度無保釋放。
2008.12.19
特偵組二度提訊前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訊後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邱副秘書長共遭羈押禁見50天,特偵組僅於11月6日提訊一次,期間看守所更將邱副秘書長理成平頭,引發看守所侵犯人權爭議。
2008.12.25
特偵組傍晚以陳前總統有逃亡之虞等五大理由,再度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並再度建請高院自為裁定。
2008.12.25
台北地院於12時到14時、19時至20時兩次召開刑庭庭長會議,五位刑庭庭長:陳興邦、劉慧芬、李英豪、廖紋妤及黃俊明決議,將四大案件併給原國務費案承審合議庭審理,承審法官為徐千惠、吳定亞,審判長為蔡守訓。此公然介入分案的舉動,引發各界對台北地院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政治介入司法之嫌的重大爭議。
2008.12.28
台灣高等法院於清晨1時50分以原裁定有關陳前總統有無逃亡之虞,尚有調查必要等理由,將北院周占春審判長裁定扁無保開釋等處分撤銷,發回北院由蔡守訓、徐千惠和吳定亞等三人的合議庭重新裁定。
2008.12.29
台北地院合議庭於14時召開羈押更裁庭,由審判長蔡守訓法官主持。
律師團於開庭前遞出聲請狀,以分案方式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要求審判長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審判。
2008.12.30
歷經12小時半幾近疲勞審訊之後,台北地院於清晨2時30分裁定陳前總統當庭羈押。陳前總統再度遭到羈押禁見,連夜被送往拒馬圍繞之土城看守所孝一社,編號2185。
2008.12.31
台北地檢署侯名皇檢察官認定律師鄭文龍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決定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討論。
2009.01.05
再度提出羈押抗告。
2009.01.06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分案事宜屬法院對於行政事項的內部規範,與法官執行職務無關,駁回法官迴避聲請。
鄭文龍律師至台北看守所律見陳前總統。陳前總統表示,已收到最高法院將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卷證撤銷發回高院的裁定,但一審台北地院卻將此視為他不配合,當作羈押理由,此舉已屬違法濫權、司法報復。
監察委員沈美真、馬秀如赴台北看守所約詢陳前總統,歷時數小時。
2009.01.07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羈押抗告,全案就羈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2009.01.12
律師對台北地方法院駁回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案提出再抗告。
2009.01.14
基於案情複雜,不但四案被告眾多,且僅有竹科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等三案得以閱卷,國務機要費案尚未開放閱卷。加上陳前總統因被羈押不但無法看到完整卷証,與律師每天討論時間更因限制在30分鐘內,無法充分討論,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受到嚴重影響,因此請求延期開庭。
2009.01.15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以合議庭「有加快腳步開庭的必要」駁回陳前總統延期開庭之聲請。
陳前總統透過律師就審理過程涉及違憲事項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並要求大法官做出停止審判、停止羈押之暫時處分。釋憲聲請書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將重罪做為單獨的羈押要件,顯已違反憲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審前羈押制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無罪推定原則。
2009.01.19
台北地方法院就龍潭案進行準備程序庭,陳前總統律師團提出法官迴避、暫停訴訟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及因國務機要費的遭扣押之機密卷證尚未返還,應暫停國務機要費案之審理等三請求,全數遭蔡守訓審判長裁定駁回。檢方並當庭追加陳前總統「藉勢藉端勒索勒索罪」及「非主管職務圖利罪」兩項罪嫌。
陳前總統在庭上強調「我沒有犯罪」,對於檢方追加圖利及藉勢藉端勒索兩罪名,陳前總統則說,這證明特偵組起訴他收賄是禁不起考驗,政府就是要圖利全民、圖利國家。若檢方將他拚經濟、招商提供廠商土地視為圖利,以後誰還敢做事?
本日首度開庭過程中,蔡守訓審判長原本先以「請坐」制止律師發言,至少說了15次,90分鐘後,石宜琳律師對被追加兩罪異議欲再發言時,蔡守訓審判長漸不耐,大聲喝令「坐下」,不久律師要再陳述,蔡守訓審判長仍斥「不用、夠了」。
2009.01.20
台灣高等法院以聲請法官迴避無理由,駁回律師聲請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之再抗告定讞。
2009.01.21
台北地院首度傳訊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與吳景茂,三人當庭就被起訴之洗錢罪認罪;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並表示願協助特偵組將海外資產匯回,若有不法自當交給檢察官,若無不法,也將全數捐給慈善團體。
2009.01.23
對於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律見時全程錄影/音違憲,鄭文龍律師表示,在這民主法治及人權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出此保障人權自由的解釋,令人感佩。鄭文龍律師表示,他之前律見陳前總統被錄音錄影,內容不僅被特偵組拿去當辦案的依據,還被檢察官用來當懲戒他的證物。
2009.02.03
台北地院審理陳前總統涉洗錢等案傳訊蔡銘杰、蔡銘哲兄弟,兩人均當庭表示認罪,並請求合議庭同意認罪協商。
2009.02.04
陳致中召開記者會表示,認罪協商是他與妻子黃睿靚的決定,這個立場不會改變。陳致中並同時指出認罪協商有法律上的程序,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既已選擇認罪協商,他的原則就是向檢方坦白交代案情,希望外界能冷靜客觀的看待認罪協商這件事。
台北地院傳訊陳鎮慧女士,陳鎮慧女士堅稱聽命吳淑珍、馬永成等人行事,因此犯下無知的過錯,坦承偽證及偽造文書兩罪,但不承認貪污、洗錢犯行。
2009.02.05
台北地院傳訊污點證人力拓營造董事長郭銓慶、吳淑珍兄嫂陳俊英,兩人均當庭認罪,並提出認罪協商。
2009.02.06
陳前總統涉國務機要費等案,第二度向台北地院聲請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一案,本日下午台北地院合議庭李英豪庭長、陳慧萍受命法官認定不符法官迴避的要件,將聲請案駁回。
律師鄭文龍探視陳前總統後指出,特偵組在扁案筆錄,對陳前總統有利陳述許多都未記載,與筆錄有很大的落差,部分光碟甚至聽不到聲音。
2009.02.10
吳淑珍夫人於下午2時半赴台北地院出庭應訊,並部分認罪,包括對國務費蒐集他人發票核銷的偽造文書罪,並對南港展覽館案拿到220萬美元及將錢匯往海外的洗錢行為也認罪,龍潭案則拿到辜成允2億元政治獻金也匯往海外,但否認涉及貪污重罪。
2009.02.11
陳前總統透過幕僚轉述三點聲明,除對吳淑珍夫人認罪決定表示保留外,也強調對南港展覽館或龍潭案都不知道有關錢的事,並說如果當時他知道相關資金的來龍去脈,並不會同意,更不可能允許吳淑珍夫人收這些錢。
監察院糾正最高檢,對於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與陳前總統私下接觸,認為兩人違反檢察官守則,不宜再偵辦扁案。
2009
.02.13 特偵組第四度至寶徠花園廣場就訊吳淑珍夫人,接受偵訊時間長達3個小時,吳淑珍夫人強調陳前總統對她收政治獻金不知情。
2009.02.16
陳前總統聲請返還國務費案中遭扣押的機密卷證案,經最高法院 3次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再次撤銷台北地院原裁定,發回更為裁定。高院指出台北地院沒有就陳前總統的解釋與說明詳加審查,就逕行認定陳前總統將卷證核為絕對機密不合法自有未當,應再行詳加審查聲請人理由。
2009.02.17
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以「卷宗太過繁雜,來不及閱卷」為理由聲請下周即將開庭審理之相關案件延後開庭。
前總統陳水扁在北所親寫告發狀,本日轉交鄭文龍律師告發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越方如檢察官涉嫌教唆辜仲諒串證、濫行追訴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並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2009.02.19
台北地院傳喚陳鎮慧女士出庭,在院檢雙方共同勸說下,對偽造文書、偽證、貪污和洗錢等四罪全部認罪。檢方認為其配合偵查有功,建議合議庭對判處免刑,審判長亦當場允諾免除其刑。
2009.02.20
陳前總統認為台北地院違法任意更換承審法官,導致法官審理有偏頗之虞,聲請蔡守訓審判長等三法官迴避一案,經台北地院駁回後陳前總統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確定相關案件由蔡守訓審判長審理。
2009.02.23
鄭文龍、石宜琳律師公布部分光碟片段,顯示相關證人有遭特偵組檢察官涉脅迫、教唆、套供等不當偵訊。光碟錄音也有無故消音、片段遭剪接等不正常現象。
2009.02.24
台北地院從本日起密集3天連續開庭審理。陳前總統於庭訊時強調未犯罪,同時批特偵組不顧程序正義,指出檢方很容易就將宋楚瑜的興票案不起訴,但特偵組8位檢察官卻集中全力辦他,辦綠不辦藍、辦扁不辦藍,已淪為「綠偵組」、「扁偵組」,並盼法官撤銷羈押,庭訊歷時近8小時。
針對英國金融時報記者日前進入台北看守所訪問遭收押的陳前總統,台北看守所決定祭出處分,將從嚴審核會客身分,一經發現違規立即中斷接見,並對當天辦理接見的工作人員及採訪記者做出一年內不得到北所訪視的處分,同時原每日一次之特見縮減為一週一次。同時以陳前總統絕食為由,所方不僅可以因絕食停止接見、特見3天,還可以停止放封7天,以示對絕食之懲戒。
2009.02.25
台北地院合議庭針對龍潭購地案、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由檢、辯就證據能力、證據方法論述。律師團認為特偵組採以羈押、威嚇或利誘手段偵訊證人或共同被告,甚至以:「全部移送大家一起死」的方式取供,依「毒樹毒果理論」,這些違法取得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庭審從白天開到黑夜,長達12個小時,直到晚間10時庭畢,律師團再度提出具保停押要求,但蔡守訓審判長以「還在評議中」回應,並宣佈退庭。
美國國務院在2008年人權報告中指出,民進黨領導人及其支持者指控,扁案及其他民進黨黨員案件在調查、羈押及起訴等方面都有政治干預。報告認為,儘管台灣當局致力消除貪瀆及減少政治影響司法,但過去一年有許多政治領袖針對若干備受矚目且具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公開質疑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2009.02.26
陳前總統於台北地院9時30分開庭時第一句話即說「我受不了,昨晚沒睡,早餐沒吃」。上午庭訊僅50分鐘,法官即裁定暫停休息至下午2時半。下午庭訊至4時,蔡守訓審判長宣布針對是否停押及延押開庭。律師團主張:同案其他被告均已獲釋,且陳前總統在看守所內無法看偵訊光碟也睡不好,身體已出現狀況,律師強烈主張不能以羈押方式剝奪陳前總統的訴訟準備權。
2009.02.27
陳前總統向高等法院所提羈押抗告案,高等法院認定原台北地院之羈押理由未經具體事實證明,原裁定有諸多可議之處,撤銷原台北地院裁定,發回更裁。
附註:陳前總統於3/06日才收到此份高院發回之裁定書,但台北地院合議庭卻早已於3/03即裁定以陳前總統犯嫌重大,且以絕食、出書、受外國媒體訪問等法律外途徑干擾訴訟進行等行為而有逃亡之虞,以及有勾串共同被告、滅證等事證,因此有羈押必要,而駁回了撤銷羈押聲請。甚至於3/26羈押到期前即於3/3裁定自3月26日起繼續延押2個月。
2008.05.20
陳前總統於上午9點半卸任後,10點遭簽分「特偵」字貪瀆被告偵辦,並遭境管。
特偵組通知媒體於14時40分舉行記者會,發言人朱朝亮說明已將陳前總統列為被告。記者會後閒聊時,檢察官吳文忠在媒體問到會不會起訴陳水扁等問題時,脫口說出「應槍斃」、「槍斃」等語。
2008.07.14 陳前總統聲請法院返還2006年由陳瑞仁檢察官起訴之國務機要費案之相關卷證案,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抗告。
2008.07.15
陳前總統首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7.21
陳前總統因遭前海軍中將雷學明等人控告誹謗案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進入法庭時9點35分左右,遭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用腳猛踹臀部。前往台大醫院診斷發現尾椎挫傷,疑似是第三節薦椎骨折,並合併皮下軟組織水腫。
2008.07.24
陳前總統二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8.07
總統府由秘書長詹春柏召開記者會,宣布總統府決定註銷所有被陳前總統列為國家機密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機密性。
2008.08.12
陳前總統三度遭特偵組傳喚,於14時27分在律師陪同下應訊。經過4小時訊問後,陳前總統於18時30分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
2008.08.14
陳前總統召開記者會承認將選舉結餘款匯留海外,並向全民致歉。
2008.08.15
陳前總統四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8.16
從10點半到20點半左右,特偵組首度發動搜索陳前總統辦公室、寶徠住所及吳景茂住處。
特偵組於21時將陳前總統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2008.08.18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呼籲,知悉前第一家庭資金來源內情者,請儘速提供線索讓檢方偵查,最高可得1,000萬元獎金;他並呼籲涉案的企業界或個人向檢調機關自首,院檢會審酌情狀,依貪污治罪條例和證人保護法減免刑責,並提供保護。
2008.08.23
法務部長王清峰接受中天電視台「文茜小妹大」主持人陳文茜專訪,以「跨海洗錢」為標題,公開談論刻正進行偵查中之「前總統陳水扁家人海外存款」個案。
2008.08.25
特偵組原擬8月29日上午傳訊陳致中夫婦,但是8月25日清晨二人一返台,特偵組即提前要求於當日16時傳訊,偵訊至18時40分結束。
2008.09.03
陳前總統五度遭特偵組傳喚。
2008.09.03
陳前總統再度召開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澄清就任8年來國務機要費「支出大於收入」,不可能A錢。
2008.09.04
陳前總統不服馬英九總統於2008年8月6日註銷所有被列為國家機密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資料之決定,向總統府提出訴願。
2008.09.14
監委李復甸與法務部長王清峰會面,表示將約談特偵組檢察官。
2008.09.15-17
監委李復甸分別約談偵查進行中之承辦朱朝亮、越方如。
2008.09.15
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共8位檢察官,針對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等案,史無前例召開共同記者會,表示「年底辦不出來就走人」。
2008.09.23
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王清峰,之後王清峰部長公然驅車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向吳敦義報告案情,不避政黨干預司法之嫌。
2008.09.24
立法院決議建請檢察總長陳聰明迴避偵辦洗錢案,法務部長王清峰竟答以:「…如果是我,早就離開了…」公然對檢察總長人事表態。
2008.09.25
檢調二度發動大搜索,出動超過200名調查員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兵分27路搜索。
同日前總統辦公室會計陳鎮慧被列貪污被告,並隨即遭羈押押禁見。
2008.10.03
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以涉嫌國務機要費案接受偵訊,隨後即遭羈押禁見。
2008.10.04
民進黨籍嘉義縣陳明文縣長涉嫌圖利弊案,遭檢方聲押,經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300萬元交保。
2008.10.07
吳淑珍夫人胞兄吳景茂被依涉洗錢罪有串證之虞遭羈押禁見。
2008.10.15
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卷證案遭台北地院駁回後,陳前總統委任律師陳傳岳、洪貴參提出抗告。
台北地檢署於10月7日就南港展覽館案對民進黨籍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以「嫌疑人」身份發出16日到案說明傳票,並未遭限制出境。但余政憲擬搭班機飛往澳門時被攔下,台北地檢署臨時重開傳票,將偵訊日提前至當天下午,且塗改「嫌疑人」為「被告」,甚至直接至機艙進行逮捕,造成當事人極大羞辱,偵訊後則隨即遭羈押禁見。
2008.10.24
行政院劉兆玄於立法院公開答詢時,表示會儘快收押陳前總統。
2008.10.28
檢方對陳明文縣長交保之抗告成立,高分院發回更裁,經地方法院合議審理後,陳明文縣長隨即遭到逮捕並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2008.10.29
馬英九總統在總統府內部會議中指示將陳前總統收押。
2008.10.30
民進黨籍前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以「巴紐案」所牽涉之秘密外交經費遭羈押禁見。
2008.11.04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以國務機要費案遭羈押禁見。
民進黨籍雲林縣蘇治芬縣長以涉嫌收受賄款案,於清晨6時遭雲林地檢署大肆搜索縣長官邸、縣府縣長室、環保局及相關人員住處等12處所。檢方並直接帶回蘇治芬縣長,偵訊後聲請羈押。隔日凌晨2時,法院諭令600萬元交保,但蘇治芬縣長抗議司法不公、司法迫害,拒絕交保並展開絕食抗議。
2008.11.08
雲林縣蘇治芬縣長因持續逾111個小時之絕食抗議,被送往戒護就醫,經醫師評估有生命危險,在蘇治芬縣長過於虛弱無力抵抗下,由醫院強制治療。
2008.11.11
陳前總統於上午9點30分第六度遭特偵組傳喚,訊後遭聲請羈押,台北地方法院於20時召開聲押庭。
陳前總統移審途中疑似遭法警毆打,於22時50分左右送台大醫院診治,證實右臂二頭肌輕微拉傷。
2008.11.12
台北地方法院經過11小時連續審理後,於隔日清晨7時5分裁定陳前總統羈押禁見,陳前總統立即遭逮捕、銬上手銬,陳前總統高舉雙手抗議司法不公,並於8時28分被押送至台北看守所忠三社,編號2630。
2008.11.13
鄭文龍律師上午至台北看守所探視後轉述,陳前總統將「哀司法已死」、「反威權」、「反共產」、「反獨裁」等心聲整理成十項聲明,並決定絕食。
因案羈押在嘉義看守所的嘉義縣長陳明文縣長,11日亦展開絕食,並寫下遺書、表明將從容就義,支持者聞訊開始於看守所外靜坐禁食以表達聲援。
2008.11.13
鄭文龍律師上午至台北看守所探視後轉述,陳前總統將「哀司法已死」、「反威權」、「反共產」、「反獨裁」等心聲整理成十項聲明,並決定絕食抗議。
2008.11.14
雲林縣蘇治芬縣長遭雲林地檢署提起公訴,絕食住院的蘇治芬縣長立即被提押到法院召開移審庭,法院深夜11時30分裁定予以當庭釋放,但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蘇縣長隨即送醫繼續接受治療。
2008.11.16
陳前總統因絕食5天體力不支,戒護就醫至板橋亞東醫院,隔日上午轉至縣立板橋醫院,休養3日後還押台北看守所,繼續絕食。
2008.11.17
在當事人陳前總統拒提抗告下,鄭文龍律師依律師職權仍對羈押提出抗告。
2008.11.20
針對鄭文龍律師依律師職權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不生效力。
2008.11.21
特偵組於14時首度至看所守就訊陳前總統。陳前總統僅簡單回答問題,大部分時間行使緘默權以示抗議,檢方訊問1小時50分即結束。
嘉義縣陳明文縣長清晨自戒護醫院還押看守所,下午檢察官自羈押25天後首次提訊。訊後檢方認為其無勾串之虞,聲請停止羈押,建議300萬元交保,法院裁准,陳明文縣長結束25天來僅提訊一次的羈押。
2008.11.22
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與民間社團共同主辦首場「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晚間7點在台北圓山公園舉辦,包括長老教會牧師、前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等人皆到場致意,控訴司法不公,現場超過7萬人參與聲援陳前總統。
2008.11.23
雲林縣蘇治芬縣長出院,感謝大家支持,並表示將會全力參選下屆縣長,並將成立「人權救援小組」,為司法受難者略盡心力,不讓類似司法事件再發生。
2008.11.24
陳前總統在獄中寫下「給家後」夫人吳淑珍的新詩,律師鄭文龍隔著律見房玻璃門抄寫謄錄。法務部當晚立刻表示,鄭文龍律師對外披露收押禁見被告談話,內容帶有政治性或對司法詆毀,不無混淆視聽、損傷司法形象等情,即函台北地檢署、台北律師公會要求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2008.11.26
高等法院駁回羈押抗告。
2008.11.27
陳前總統恢復進食,結束長達15日的絕食行動。
前內政部長余政憲轉為污點證人,並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台北地院羈押43天後,認為已無羈押必要,諭知100萬元交保,並且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
2008.11.29
由「908台灣國」等民間團體共同主辦的第二場「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於晚間7點在台中市二二八公園舉行,前副總統呂秀蓮、總統府前秘書長陳唐山、考試院前院長姚嘉文、台中市前市長張溫鷹均到場發表演說。
2008.11.30
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與呂前副總統「台灣心會」及各民間團體共同主辦第三場「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晚間7點在台南縣麻豆海埔池王府廟埕舉行,陳前總統的母親透過影帶向全場民眾致意。
2008.12.05
台北律師公會對鄭文龍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乙案決定不予處分。三大理由包括: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處理,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2008.12.06
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及本土社團發起的「台灣咱的國家—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晚會」,晚間六點半在高雄市農十六廣場舉行,現場擠滿支持者,高唱「台灣之歌」,在牧師高俊明的帶領下為台灣祈禱。高雄市長陳菊、高雄縣長楊秋興、屏東縣長曹啟鴻、雲林縣長蘇治芬等民進黨縣市首長皆到場參與。
2008.12.09
特偵組提訊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針對吳淑珍夫人是否介入二次金改及台北101董座人事等案調查,訊後馬永成由台北地院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
2008.12.08
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參加年度檢察長會議時,對台北律師公會決定對鄭文龍律師不做出懲處「感到遺憾」。
2008.12.11
針對陳前總統於2008年9月4日所提出之總統府註銷國務機要費機密訴願案,總統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訴願不受理。
2008.12.12
高等法院撤銷原台北地院對陳前總統之羈押裁定。
首波案情偵結,繼2006年以國務機要費起訴夫人吳淑珍暨幕僚等人之外,又再度起訴該案所有當事人,並「追加起訴」陳前總統等共14名被告,陳前總統移審台北地院。
台北地院為昭公信公開抽籤分案,由重金庭第三庭承辦,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陪席法官林柏泓組成之合議庭,於21時30分召開移審庭。
2008.12.13
台北地院合議庭於清晨1時13分,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無保釋放,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羈押禁見長達32天。
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檢察長上午表示,不會提出抗告一切尊重法院裁定,但是深夜11時30分媒體卻收到緊急通知,陳雲南改口說將在收到裁定書後再與特偵組全體檢察官同仁審慎研究,決定是否抗告。
2008.12.14
陳前總統聲請返還國務費扣押物再抗告案,最高法院認為陳總統在程序上有權聲請法院返還卷證,因此撤銷原高院裁定,要求高院更為裁定。
2008.12.15
立法委員邱毅赴監察院舉報日前裁定釋放陳前總統的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瀆職。
2008.12.16
特偵組改變之前說法,決定對陳前總統無保釋放提出抗告,並建請高等法院自為裁定。
2008.12.18
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法官合議庭於14時30分開庭重審,於22時30分裁定,維持原裁定,陳前總統再度無保釋放。
2008.12.19
特偵組二度提訊前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訊後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邱副秘書長共遭羈押禁見50天,特偵組僅於11月6日提訊一次,期間看守所更將邱副秘書長理成平頭,引發看守所侵犯人權爭議。
2008.12.25
特偵組傍晚以陳前總統有逃亡之虞等五大理由,再度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並再度建請高院自為裁定。
2008.12.25
台北地院於12時到14時、19時至20時兩次召開刑庭庭長會議,五位刑庭庭長:陳興邦、劉慧芬、李英豪、廖紋妤及黃俊明決議,將四大案件併給原國務費案承審合議庭審理,承審法官為徐千惠、吳定亞,審判長為蔡守訓。此公然介入分案的舉動,引發各界對台北地院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政治介入司法之嫌的重大爭議。
2008.12.28
台灣高等法院於清晨1時50分以原裁定有關陳前總統有無逃亡之虞,尚有調查必要等理由,將北院周占春審判長裁定扁無保開釋等處分撤銷,發回北院由蔡守訓、徐千惠和吳定亞等三人的合議庭重新裁定。
2008.12.29
台北地院合議庭於14時召開羈押更裁庭,由審判長蔡守訓法官主持。
律師團於開庭前遞出聲請狀,以分案方式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要求審判長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審判。
2008.12.30
歷經12小時半幾近疲勞審訊之後,台北地院於清晨2時30分裁定陳前總統當庭羈押。陳前總統再度遭到羈押禁見,連夜被送往拒馬圍繞之土城看守所孝一社,編號2185。
2008.12.31
台北地檢署侯名皇檢察官認定律師鄭文龍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決定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討論。
2009.01.05
再度提出羈押抗告。
2009.01.06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分案事宜屬法院對於行政事項的內部規範,與法官執行職務無關,駁回法官迴避聲請。
鄭文龍律師至台北看守所律見陳前總統。陳前總統表示,已收到最高法院將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卷證撤銷發回高院的裁定,但一審台北地院卻將此視為他不配合,當作羈押理由,此舉已屬違法濫權、司法報復。
監察委員沈美真、馬秀如赴台北看守所約詢陳前總統,歷時數小時。
2009.01.07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羈押抗告,全案就羈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2009.01.12
律師對台北地方法院駁回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案提出再抗告。
2009.01.14
基於案情複雜,不但四案被告眾多,且僅有竹科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等三案得以閱卷,國務機要費案尚未開放閱卷。加上陳前總統因被羈押不但無法看到完整卷証,與律師每天討論時間更因限制在30分鐘內,無法充分討論,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受到嚴重影響,因此請求延期開庭。
2009.01.15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以合議庭「有加快腳步開庭的必要」駁回陳前總統延期開庭之聲請。
陳前總統透過律師就審理過程涉及違憲事項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並要求大法官做出停止審判、停止羈押之暫時處分。釋憲聲請書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將重罪做為單獨的羈押要件,顯已違反憲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審前羈押制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無罪推定原則。
2009.01.19
台北地方法院就龍潭案進行準備程序庭,陳前總統律師團提出法官迴避、暫停訴訟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及因國務機要費的遭扣押之機密卷證尚未返還,應暫停國務機要費案之審理等三請求,全數遭蔡守訓審判長裁定駁回。檢方並當庭追加陳前總統「藉勢藉端勒索勒索罪」及「非主管職務圖利罪」兩項罪嫌。
陳前總統在庭上強調「我沒有犯罪」,對於檢方追加圖利及藉勢藉端勒索兩罪名,陳前總統則說,這證明特偵組起訴他收賄是禁不起考驗,政府就是要圖利全民、圖利國家。若檢方將他拚經濟、招商提供廠商土地視為圖利,以後誰還敢做事?
本日首度開庭過程中,蔡守訓審判長原本先以「請坐」制止律師發言,至少說了15次,90分鐘後,石宜琳律師對被追加兩罪異議欲再發言時,蔡守訓審判長漸不耐,大聲喝令「坐下」,不久律師要再陳述,蔡守訓審判長仍斥「不用、夠了」。
2009.01.20
台灣高等法院以聲請法官迴避無理由,駁回律師聲請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之再抗告定讞。
2009.01.21
台北地院首度傳訊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與吳景茂,三人當庭就被起訴之洗錢罪認罪;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並表示願協助特偵組將海外資產匯回,若有不法自當交給檢察官,若無不法,也將全數捐給慈善團體。
2009.01.23
對於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律見時全程錄影/音違憲,鄭文龍律師表示,在這民主法治及人權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出此保障人權自由的解釋,令人感佩。鄭文龍律師表示,他之前律見陳前總統被錄音錄影,內容不僅被特偵組拿去當辦案的依據,還被檢察官用來當懲戒他的證物。
2009.02.03
台北地院審理陳前總統涉洗錢等案傳訊蔡銘杰、蔡銘哲兄弟,兩人均當庭表示認罪,並請求合議庭同意認罪協商。
2009.02.04
陳致中召開記者會表示,認罪協商是他與妻子黃睿靚的決定,這個立場不會改變。陳致中並同時指出認罪協商有法律上的程序,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既已選擇認罪協商,他的原則就是向檢方坦白交代案情,希望外界能冷靜客觀的看待認罪協商這件事。
台北地院傳訊陳鎮慧女士,陳鎮慧女士堅稱聽命吳淑珍、馬永成等人行事,因此犯下無知的過錯,坦承偽證及偽造文書兩罪,但不承認貪污、洗錢犯行。
2009.02.05
台北地院傳訊污點證人力拓營造董事長郭銓慶、吳淑珍兄嫂陳俊英,兩人均當庭認罪,並提出認罪協商。
2009.02.06
陳前總統涉國務機要費等案,第二度向台北地院聲請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一案,本日下午台北地院合議庭李英豪庭長、陳慧萍受命法官認定不符法官迴避的要件,將聲請案駁回。
律師鄭文龍探視陳前總統後指出,特偵組在扁案筆錄,對陳前總統有利陳述許多都未記載,與筆錄有很大的落差,部分光碟甚至聽不到聲音。
2009.02.10
吳淑珍夫人於下午2時半赴台北地院出庭應訊,並部分認罪,包括對國務費蒐集他人發票核銷的偽造文書罪,並對南港展覽館案拿到220萬美元及將錢匯往海外的洗錢行為也認罪,龍潭案則拿到辜成允2億元政治獻金也匯往海外,但否認涉及貪污重罪。
2009.02.11
陳前總統透過幕僚轉述三點聲明,除對吳淑珍夫人認罪決定表示保留外,也強調對南港展覽館或龍潭案都不知道有關錢的事,並說如果當時他知道相關資金的來龍去脈,並不會同意,更不可能允許吳淑珍夫人收這些錢。
監察院糾正最高檢,對於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與陳前總統私下接觸,認為兩人違反檢察官守則,不宜再偵辦扁案。
2009
.02.13 特偵組第四度至寶徠花園廣場就訊吳淑珍夫人,接受偵訊時間長達3個小時,吳淑珍夫人強調陳前總統對她收政治獻金不知情。
2009.02.16
陳前總統聲請返還國務費案中遭扣押的機密卷證案,經最高法院 3次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再次撤銷台北地院原裁定,發回更為裁定。高院指出台北地院沒有就陳前總統的解釋與說明詳加審查,就逕行認定陳前總統將卷證核為絕對機密不合法自有未當,應再行詳加審查聲請人理由。
2009.02.17
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以「卷宗太過繁雜,來不及閱卷」為理由聲請下周即將開庭審理之相關案件延後開庭。
前總統陳水扁在北所親寫告發狀,本日轉交鄭文龍律師告發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越方如檢察官涉嫌教唆辜仲諒串證、濫行追訴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並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2009.02.19
台北地院傳喚陳鎮慧女士出庭,在院檢雙方共同勸說下,對偽造文書、偽證、貪污和洗錢等四罪全部認罪。檢方認為其配合偵查有功,建議合議庭對判處免刑,審判長亦當場允諾免除其刑。
2009.02.20
陳前總統認為台北地院違法任意更換承審法官,導致法官審理有偏頗之虞,聲請蔡守訓審判長等三法官迴避一案,經台北地院駁回後陳前總統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確定相關案件由蔡守訓審判長審理。
2009.02.23
鄭文龍、石宜琳律師公布部分光碟片段,顯示相關證人有遭特偵組檢察官涉脅迫、教唆、套供等不當偵訊。光碟錄音也有無故消音、片段遭剪接等不正常現象。
2009.02.24
台北地院從本日起密集3天連續開庭審理。陳前總統於庭訊時強調未犯罪,同時批特偵組不顧程序正義,指出檢方很容易就將宋楚瑜的興票案不起訴,但特偵組8位檢察官卻集中全力辦他,辦綠不辦藍、辦扁不辦藍,已淪為「綠偵組」、「扁偵組」,並盼法官撤銷羈押,庭訊歷時近8小時。
針對英國金融時報記者日前進入台北看守所訪問遭收押的陳前總統,台北看守所決定祭出處分,將從嚴審核會客身分,一經發現違規立即中斷接見,並對當天辦理接見的工作人員及採訪記者做出一年內不得到北所訪視的處分,同時原每日一次之特見縮減為一週一次。同時以陳前總統絕食為由,所方不僅可以因絕食停止接見、特見3天,還可以停止放封7天,以示對絕食之懲戒。
2009.02.25
台北地院合議庭針對龍潭購地案、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由檢、辯就證據能力、證據方法論述。律師團認為特偵組採以羈押、威嚇或利誘手段偵訊證人或共同被告,甚至以:「全部移送大家一起死」的方式取供,依「毒樹毒果理論」,這些違法取得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庭審從白天開到黑夜,長達12個小時,直到晚間10時庭畢,律師團再度提出具保停押要求,但蔡守訓審判長以「還在評議中」回應,並宣佈退庭。
美國國務院在2008年人權報告中指出,民進黨領導人及其支持者指控,扁案及其他民進黨黨員案件在調查、羈押及起訴等方面都有政治干預。報告認為,儘管台灣當局致力消除貪瀆及減少政治影響司法,但過去一年有許多政治領袖針對若干備受矚目且具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公開質疑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2009.02.26
陳前總統於台北地院9時30分開庭時第一句話即說「我受不了,昨晚沒睡,早餐沒吃」。上午庭訊僅50分鐘,法官即裁定暫停休息至下午2時半。下午庭訊至4時,蔡守訓審判長宣布針對是否停押及延押開庭。律師團主張:同案其他被告均已獲釋,且陳前總統在看守所內無法看偵訊光碟也睡不好,身體已出現狀況,律師強烈主張不能以羈押方式剝奪陳前總統的訴訟準備權。
2009.02.27
陳前總統向高等法院所提羈押抗告案,高等法院認定原台北地院之羈押理由未經具體事實證明,原裁定有諸多可議之處,撤銷原台北地院裁定,發回更裁。
附註:陳前總統於3/06日才收到此份高院發回之裁定書,但台北地院合議庭卻早已於3/03即裁定以陳前總統犯嫌重大,且以絕食、出書、受外國媒體訪問等法律外途徑干擾訴訟進行等行為而有逃亡之虞,以及有勾串共同被告、滅證等事證,因此有羈押必要,而駁回了撤銷羈押聲請。甚至於3/26羈押到期前即於3/3裁定自3月26日起繼續延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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