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台南市政府
(本報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18)日通過並公布趙榮耀委員所提糾正台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南市政府辦理第5期(新市區)等7處重劃區,未將抵費地出售所得盈餘款的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而近3年來,台南市政府改善前述問題成效不佳,也有失職,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糾正案文指出,截至93年12月底,台南市政府對於第5期(新市區)等7處重劃區盈餘款共66億1千餘萬元,應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為33億餘元,實際撥充數僅8億餘元,短撥25億3千餘萬元。而可支用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的金額為33億餘元,實際支用高達51億5千餘萬元,超支18億4千餘萬元,顯然台南市政府對盈餘款的支用,確實違反前項規定,且嚴重影響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資金來源,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該7處重劃區內陸續有標售抵費地、收取差額地價及利息等收入,迄今累計總盈餘款高達70億9千餘萬元,依法應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數額為35億4千餘萬元,截至目前台南市政府實際撥充金額比例僅約31%,台南市政府雖以分年編列預算方式以解決問題,並於98年度預算編列擬撥充平均地權基金1億5千餘萬元,但近3年來該府執行補救之成效不彰,亦有失職。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糾正案文指出,截至93年12月底,台南市政府對於第5期(新市區)等7處重劃區盈餘款共66億1千餘萬元,應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為33億餘元,實際撥充數僅8億餘元,短撥25億3千餘萬元。而可支用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的金額為33億餘元,實際支用高達51億5千餘萬元,超支18億4千餘萬元,顯然台南市政府對盈餘款的支用,確實違反前項規定,且嚴重影響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資金來源,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該7處重劃區內陸續有標售抵費地、收取差額地價及利息等收入,迄今累計總盈餘款高達70億9千餘萬元,依法應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數額為35億4千餘萬元,截至目前台南市政府實際撥充金額比例僅約31%,台南市政府雖以分年編列預算方式以解決問題,並於98年度預算編列擬撥充平均地權基金1億5千餘萬元,但近3年來該府執行補救之成效不彰,亦有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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