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團抓包偵訊光碟
(本報訊)陳前總統律師團向台北地方法院調閱所有的偵訊光碟,至昨日全部燒錄完成,台北地院共提供298片的光碟。經與3百多份筆錄核對後,初步結果發現有超過50次的偵訊竟然完全沒有提供光碟影音記錄,其中包括蔡銘哲、辜仲諒、余政憲、林百里、陳敏薰、李界木、曾天賜等人皆出現明明有偵訊筆錄,卻缺漏影音光碟的情形。
其中包括三次關鍵性偵訊:
1. 97年10月21日上午9時44分,余政憲以被告身分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4偵查庭接受柯宜汾檢察官訊問,卷證中有筆錄但查無影音光碟。於筆錄中明確記載:「上午9時52分被告請求與辯護人討論,檢察官諭知准予討論,上午10時6分續開」,之後余政憲就要求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轉為污點證人。其中的轉折為何需進一步釐清。
2. 97年11月24日下午19時10分辜仲諒以證人身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第2偵訊室接受越方如、林嚞慧檢察官訊問,該次偵訊為辜仲諒遭通緝兩年多後第一次的偵訊,對瞭解辜仲諒是以什麼樣的交換條件返台至關重大,且辜仲諒亦在他次偵訊中表示,「很多事都已經告訴越檢察官」,但律師團多次向地方法院調閱始終查無該次的偵訊光碟。
3. 97年11月27日馬維辰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第2偵訊室接受朱朝亮及李海龍檢察官訊問,於筆錄中清楚記載: 「(檢察官)問:你們可否提供送給官邸二億之資金來源及林文淵購買一品苑房屋的賣賣契約給檢方?(馬維辰)答:可以。契約的話我要回去瞭解一下,我現在記不得。這兩億元就是當時我們準備購買中投時要給張哲琛二十億元的其中一部分,當時洽談買中投,實際價格是一百六十億,但是張哲琛要求我們契約只能簽一百四十億,其中價差二十億是張哲琛要的。」 於偵訊過程,馬維辰是否有提及更多張哲琛疑似索取回扣、背信與侵佔等細節,以及特偵組是否有疑似吃案的重大不法情節,均需勘驗該偵訊光碟才能釐清事實。
另外,於97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檢察官、王芳萍檢察事務官偵訊蔡銘哲的光碟顯示,檢方把透過司法互助取得的資金流向資料提供給蔡銘哲與律師共同研究,涉嫌教唆偽證及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朱朝亮檢察官:「我為什麼把帳給你看,也是一種善意…講難聽就是讓你去講得很圓滿…,兩位律師在這裡…我這樣點你們都很清楚了,…」…王芳萍檢察事務官:「(資金流向)你不能看我們寫的東西來回想吧,你自己應該會比我們清楚,我們寫不詳是因為銀行回覆那個資料是空白的。」
同一片光碟亦顯示,於15點27分20秒,朱朝亮檢察官表示要讓蔡銘哲與律師討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隨即離開偵訊室。15點32分34秒律師表示他們兩人要單獨研究一下而離開偵訊室,40秒時蔡銘哲接著離開偵訊室,但錄影機持續錄影、錄音,一直到16時22分28秒,吳文忠、朱朝亮、蔡銘哲及兩位律師邊走邊談一起回到偵訊室,在這一段長達48分鐘的空白時間,可以聽到朱朝亮檢察官在偵訊室外與人談話的聲音,且蔡銘哲進入偵訊室即表示 蔡銘哲:「我現在是在跟朱檢察長和吳檢察官談整個過程,但裡面(指資金流向資料)這些細節我們再來談…」 明白顯示於偵訊過程,檢方與被告及其辯護人刻意離開偵訊室於他處另行密談,不但有串證套供之嫌,更違反刑事訴訟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經逐一檢視重要證人及同案被告的偵訊光碟,發現特偵組檢察官涉嫌違法濫權的情形不勝枚舉,包括去年12月3日辜仲諒、蔡銘杰與蔡銘哲三人對質的偵訊光碟,檢方亦涉有違法之處,本辦公室將於近日將相關書面及影音資料整理完成,擇期召開記者會公布。
其中包括三次關鍵性偵訊:
1. 97年10月21日上午9時44分,余政憲以被告身分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4偵查庭接受柯宜汾檢察官訊問,卷證中有筆錄但查無影音光碟。於筆錄中明確記載:「上午9時52分被告請求與辯護人討論,檢察官諭知准予討論,上午10時6分續開」,之後余政憲就要求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轉為污點證人。其中的轉折為何需進一步釐清。
2. 97年11月24日下午19時10分辜仲諒以證人身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第2偵訊室接受越方如、林嚞慧檢察官訊問,該次偵訊為辜仲諒遭通緝兩年多後第一次的偵訊,對瞭解辜仲諒是以什麼樣的交換條件返台至關重大,且辜仲諒亦在他次偵訊中表示,「很多事都已經告訴越檢察官」,但律師團多次向地方法院調閱始終查無該次的偵訊光碟。
3. 97年11月27日馬維辰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第2偵訊室接受朱朝亮及李海龍檢察官訊問,於筆錄中清楚記載: 「(檢察官)問:你們可否提供送給官邸二億之資金來源及林文淵購買一品苑房屋的賣賣契約給檢方?(馬維辰)答:可以。契約的話我要回去瞭解一下,我現在記不得。這兩億元就是當時我們準備購買中投時要給張哲琛二十億元的其中一部分,當時洽談買中投,實際價格是一百六十億,但是張哲琛要求我們契約只能簽一百四十億,其中價差二十億是張哲琛要的。」 於偵訊過程,馬維辰是否有提及更多張哲琛疑似索取回扣、背信與侵佔等細節,以及特偵組是否有疑似吃案的重大不法情節,均需勘驗該偵訊光碟才能釐清事實。
另外,於97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第3偵訊室由朱朝亮檢察官、王芳萍檢察事務官偵訊蔡銘哲的光碟顯示,檢方把透過司法互助取得的資金流向資料提供給蔡銘哲與律師共同研究,涉嫌教唆偽證及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朱朝亮檢察官:「我為什麼把帳給你看,也是一種善意…講難聽就是讓你去講得很圓滿…,兩位律師在這裡…我這樣點你們都很清楚了,…」…王芳萍檢察事務官:「(資金流向)你不能看我們寫的東西來回想吧,你自己應該會比我們清楚,我們寫不詳是因為銀行回覆那個資料是空白的。」
同一片光碟亦顯示,於15點27分20秒,朱朝亮檢察官表示要讓蔡銘哲與律師討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隨即離開偵訊室。15點32分34秒律師表示他們兩人要單獨研究一下而離開偵訊室,40秒時蔡銘哲接著離開偵訊室,但錄影機持續錄影、錄音,一直到16時22分28秒,吳文忠、朱朝亮、蔡銘哲及兩位律師邊走邊談一起回到偵訊室,在這一段長達48分鐘的空白時間,可以聽到朱朝亮檢察官在偵訊室外與人談話的聲音,且蔡銘哲進入偵訊室即表示 蔡銘哲:「我現在是在跟朱檢察長和吳檢察官談整個過程,但裡面(指資金流向資料)這些細節我們再來談…」 明白顯示於偵訊過程,檢方與被告及其辯護人刻意離開偵訊室於他處另行密談,不但有串證套供之嫌,更違反刑事訴訟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經逐一檢視重要證人及同案被告的偵訊光碟,發現特偵組檢察官涉嫌違法濫權的情形不勝枚舉,包括去年12月3日辜仲諒、蔡銘杰與蔡銘哲三人對質的偵訊光碟,檢方亦涉有違法之處,本辦公室將於近日將相關書面及影音資料整理完成,擇期召開記者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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