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勘驗偵訊錄影光碟狀(簡要)
刑事聲請勘驗偵訊錄影光碟狀(簡要)
案號: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
股別:團股
為聲請勘驗偵訊錄影光碟事:
本案前奉 鈞院諭示應於民國98年2月19日前指明並陳報欲聲請勘驗之偵訊錄音光碟,然因,關於洗錢案部分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這個部分因為特偵組後來才將洗錢案相關卷證移送 鈞院,雖蒙 鈞院辛苦儘速拷貝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然 鈞院因數目過於龐大目前也尚未完成拷貝工作,因此,目前辯護人也尚未取得洗錢案部分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因此,辯護人僅能先行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部分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即 鈞院於98年1月13日起交付之第一批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欲聲請勘驗之部分,先行陳報 鈞院。
關於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部分(即 鈞院於98年1月13日起交付之第一批偵訊錄音、錄影光碟),辯護人於初步檢視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後,發現存有諸多問題,辯護人也已於98年2月13日將有問題之光碟以<刑事陳報狀>陳報 鈞院,謹請 鈞院勘驗全數光碟,尤其是98年2月13日<刑事陳報狀>內所列舉有問題之光碟,先全數進行勘驗。又因有問題之光碟數目相當龐大,辯護人目前尚無法一一詳細指明其勘驗片段,謹先行整理一小部分之光碟如下,其餘容後補呈,謹請 鈞院針對下列六片光碟先行勘驗:
請求勘驗 辜仲諒 97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9:41至10:40)
說明:特偵組於97年11月24日當日晚間9點多開始,針對本案展開近一個半小時的偵訊,在正式製作筆錄前的約莫一個小時,於9:41至10:40雖有同步錄影之畫面,卻未將有利被告之偵訊內容製作筆錄;甚且,特偵組竟先告知辜仲諒本案相關案情,套供串證達約莫一小時後,始正式製作筆錄,其後所製作之筆錄顯已不可信;據此,檢方要求證人配合套供甚為明顯,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二) 請求勘驗 辜成允 97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0:56至11:41;以及後段13:55至14:05。
說明:此份光碟於10:56至11:41之片段畫面消失,而且後段起13:55至14:05的聲音消失,足見特偵組有於未經錄音、錄影之情形下,以不正方式影響辜成允之情形,則該份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及真實性令人置疑,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三) 請求勘驗 陳鎮慧 97年9月25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22至17:37)
說明:依最高法院特別偵查組97年度偵字第12號被告陳鎮慧卷(一)第92頁97年9月25日台特天97聲押字第1號函之記載,主旨為「檢送陳鎮慧等1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1份、卷宗2宗、錄音帶0卷,光碟1片,請查照惠復」,足見該次訊問係以光碟之錄音、錄影方式紀錄,別無錄音帶等錄音。然查,核該光碟之內容,並無任何聲音,遑論全程連續錄音,違反首揭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1項本文規定,無證據能力。
(四) 請求勘驗 陳鎮慧 97年10月1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02至15:39)
說明:根據陳鎮慧97年10月1日之光碟內容,畫面顯示時間為15:02左右,檢察署人員進入偵訊室,稱『先離開!這邊不要錄音、不要錄影,不要錄音、不要錄影』後,畫面錄音錄影停止、截斷,至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39左右,始重新開始錄音錄影而由檢察官進入偵訊室開始製作訊問筆錄」足見陳鎮慧先由檢察署人員要求以不錄音、不錄影之方式接觸後,始作成訊問筆錄,已顯符合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供述之情狀,有顯不可信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
(五) 請求勘驗 梁恩賜 97年11月3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0:26~11:15)
說明:此份光碟只有前26分鐘有聲音,後段有利於被告之筆錄部分,竟自10:26~11:15,有將近50分鐘的聲音消失,該份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及真實性令人置疑,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六) 請求勘驗 李界木 97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00~16:26)
說明:偵訊過程中,特偵組自光碟15:00~16:26,持續長達一個多小時威嚇、脅迫李界木,特偵組非但一再脅迫將變更刑罰更重的罪名來訴追李界木,更一再威嚇李界木逼其選擇是否被羈押抑或選擇吐實,坐實外界對於押人取供乙節之疑慮;甚且,只要李界木之供述稍不如特偵組先入為主之意見,即被打斷陳述;則李界木既已受不正影響,其後所為之供述顯不可信,該份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及真實性令人置疑,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勘驗全數光碟,並先行勘驗前揭六片偵訊光碟,毋任感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98年2月19 日
案號: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
股別:團股
為聲請勘驗偵訊錄影光碟事:
本案前奉 鈞院諭示應於民國98年2月19日前指明並陳報欲聲請勘驗之偵訊錄音光碟,然因,關於洗錢案部分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這個部分因為特偵組後來才將洗錢案相關卷證移送 鈞院,雖蒙 鈞院辛苦儘速拷貝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然 鈞院因數目過於龐大目前也尚未完成拷貝工作,因此,目前辯護人也尚未取得洗錢案部分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因此,辯護人僅能先行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部分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即 鈞院於98年1月13日起交付之第一批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欲聲請勘驗之部分,先行陳報 鈞院。
關於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部分(即 鈞院於98年1月13日起交付之第一批偵訊錄音、錄影光碟),辯護人於初步檢視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後,發現存有諸多問題,辯護人也已於98年2月13日將有問題之光碟以<刑事陳報狀>陳報 鈞院,謹請 鈞院勘驗全數光碟,尤其是98年2月13日<刑事陳報狀>內所列舉有問題之光碟,先全數進行勘驗。又因有問題之光碟數目相當龐大,辯護人目前尚無法一一詳細指明其勘驗片段,謹先行整理一小部分之光碟如下,其餘容後補呈,謹請 鈞院針對下列六片光碟先行勘驗:
請求勘驗 辜仲諒 97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9:41至10:40)
說明:特偵組於97年11月24日當日晚間9點多開始,針對本案展開近一個半小時的偵訊,在正式製作筆錄前的約莫一個小時,於9:41至10:40雖有同步錄影之畫面,卻未將有利被告之偵訊內容製作筆錄;甚且,特偵組竟先告知辜仲諒本案相關案情,套供串證達約莫一小時後,始正式製作筆錄,其後所製作之筆錄顯已不可信;據此,檢方要求證人配合套供甚為明顯,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二) 請求勘驗 辜成允 97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0:56至11:41;以及後段13:55至14:05。
說明:此份光碟於10:56至11:41之片段畫面消失,而且後段起13:55至14:05的聲音消失,足見特偵組有於未經錄音、錄影之情形下,以不正方式影響辜成允之情形,則該份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及真實性令人置疑,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三) 請求勘驗 陳鎮慧 97年9月25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22至17:37)
說明:依最高法院特別偵查組97年度偵字第12號被告陳鎮慧卷(一)第92頁97年9月25日台特天97聲押字第1號函之記載,主旨為「檢送陳鎮慧等1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1份、卷宗2宗、錄音帶0卷,光碟1片,請查照惠復」,足見該次訊問係以光碟之錄音、錄影方式紀錄,別無錄音帶等錄音。然查,核該光碟之內容,並無任何聲音,遑論全程連續錄音,違反首揭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1項本文規定,無證據能力。
(四) 請求勘驗 陳鎮慧 97年10月1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02至15:39)
說明:根據陳鎮慧97年10月1日之光碟內容,畫面顯示時間為15:02左右,檢察署人員進入偵訊室,稱『先離開!這邊不要錄音、不要錄影,不要錄音、不要錄影』後,畫面錄音錄影停止、截斷,至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39左右,始重新開始錄音錄影而由檢察官進入偵訊室開始製作訊問筆錄」足見陳鎮慧先由檢察署人員要求以不錄音、不錄影之方式接觸後,始作成訊問筆錄,已顯符合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供述之情狀,有顯不可信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
(五) 請求勘驗 梁恩賜 97年11月3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0:26~11:15)
說明:此份光碟只有前26分鐘有聲音,後段有利於被告之筆錄部分,竟自10:26~11:15,有將近50分鐘的聲音消失,該份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及真實性令人置疑,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六) 請求勘驗 李界木 97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之光碟(勘驗片段為:光碟畫面顯示時間15:00~16:26)
說明:偵訊過程中,特偵組自光碟15:00~16:26,持續長達一個多小時威嚇、脅迫李界木,特偵組非但一再脅迫將變更刑罰更重的罪名來訴追李界木,更一再威嚇李界木逼其選擇是否被羈押抑或選擇吐實,坐實外界對於押人取供乙節之疑慮;甚且,只要李界木之供述稍不如特偵組先入為主之意見,即被打斷陳述;則李界木既已受不正影響,其後所為之供述顯不可信,該份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及真實性令人置疑,故有勘驗光碟之必要。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勘驗全數光碟,並先行勘驗前揭六片偵訊光碟,毋任感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98年2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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