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致律師函
鄭文龍大律師、石宜琳大律師、洪貴叁大律師鈞鑒:
敬請就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越方如等偵辦龍潭案涉及違法失職部分,妥適研議:
一、即向監察院陳請即加調查渠等檢察官涉嫌貪瀆及侵犯人權情節重大,以肅官箴。
二、即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渠等檢察官共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濫權追訴處罰罪),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三位檢察官共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法訴追。
壹、依據法案及涉案情節:
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經查渠等檢察官偵辦龍潭案期間明知辜仲諒涉嫌中信金紅火案犯罪,共犯多人均已起訴判刑,被告辜仲諒逃亡海外,拒不到案被台北地檢署通緝,已有兩年,竟意圖使其不受追訴或處罰,由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赴日與其接觸,依商業週刊報導前後兩次,交換其回台,協助檢方羅織未涉龍潭案之本人受刑可追溯及處罰,並由特偵組將通緝辜仲諒之台北地檢署案件移到特偵組承辦,同意不羈押,不禁止出境,不限制住居,去年十一月下旬回台,全部依交換條件與利益進行,對有逃亡之二年事實之另案被告辜仲諒未旦不予收押,亦未禁止出境,限制住居,反而對無逃亡之虞之本人羅織罪名,杜撰犯行收押禁見,指控本人有串證之虞,如今調閱卷證,卻發現在本人羈押期間,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捏造不實,洩漏應秘密之案情,有利本人之部分,故不注意,亦不制作訊問筆錄,並以不實之他人供述誤導辜仲諒或提示證人應如何幫忙,始能與辜成允一致,檢察官竟明示:「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尤有甚者,特偵組檢察官明知辜仲諒在龍潭案是重要關係人,蔡明杰供述辜仲諒參與頗深,包括可共得五千萬的一半,以及嗣後有人密報匯回之一億乃辜仲諒所分得,辜仲諒顯非一般證人,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竟然可以先告知案情,套供串證,而不必制作筆錄,長達一小時,嗣後正式筆錄,但制作時間完全與事實不符,企圖掩飾正式筆錄之前有一小時之串證套供,彰彰明甚。
貳、犯罪事實與證據
一、筆錄卷第三卷第221項第224頁,辜仲諒證人訊問筆錄制作時間記載不實:
筆錄記載97.11.24下午21時13分到22時30分。
光碟時間則是22時40分到23時05分。
依據光碟林嚞慧檢察官將辜仲諒帶進偵訊室交給朱朝亮檢察官等訊問是21時43分開始偵訊,討論案情(串證套供),直到22時40分正式做成筆錄。
二、訊問證人是要發現真實,不是在尋找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或者先告訴證人案情、洩漏案情,反覆討論案情一小時再做筆錄,已失證言之任意性與真實性。
依據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之偵訊光碟譯文,檢察官一開始即諭知辜仲諒:「可以先聊一下龍潭案部分是怎麼回事。我想先了解,然後我再跟你講別人怎麼講的,然後我們再來印正一下到底有沒有符合。…」(21:43:58)
檢察官:「…四億的事,(他說)應該是你講的,你再回想看看,因為這個太久的事情,至少我們現在確定嘛,…這是你跟辜成允講的。」(22:27:11)
檢察官:「要…不然以後很累…,可以的話就一次把它講完。」(22:28:11)
辜仲諒:「我懂你的意思,至少我要幫忙,不要幫倒忙。」(22:28:22)
檢察官:「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22:28:25)
檢察官:「至少我們現在講說,你知道夫人有跟你講林百里有去求她啦,然後照你的…判斷。」(22:38:43)
辜仲諒:「這個你不會講啦喔,…,你不會跟林百里講。」(22:38:43)
三、外面沒有人知道,只有檢察官知道的事情,洩漏給辜仲諒。
檢察官:「這是那個郭淑珍(的帳戶)」,這個就是…郭銓慶…力麒建設的董事長,郭銓慶的妹妹,你可能不曉得,….是個人頭啦,…進去以後,後來說弄錯,才把它弄(匯)回去給你叔叔。所以有可能把林百里的錢退給你叔叔,是這個意思,…這個事情外面沒有人知道,只有我們檢察官知道。」(22:36:40)
辜仲諒:「哦,是哦,…這我不會講。…匯給我叔叔啊?」(22:37:22)
四、辜仲諒再三確定蔡銘杰跟吳淑珍是講二億,不是四億,但蔡銘杰跟他講四億,叫辜仲諒去跟辜成允講四億,可能是辜仲諒不小心講到,才知道被蔡家兄弟暗槓A掉,符合吳淑珍所稱只知二億,是政治獻金,結果辜仲諒正式筆錄變成檢察官問:「據辜成允說…你曾經跟他說夫人有開價四億元」,純係檢察官捏造不實,欲入人於罪。
辜成允從未說過吳淑珍開價四億佣金。
辜成允97.10.20、97.11.5、97.11.14訊問筆錄均未提及吳淑珍開價四億佣金之事。
97.10.20訊問筆錄辜成允:「我不知道(蔡銘哲有跟我說錢要給何人)。」(筆錄卷第一卷頁5)
97.10.20同筆錄,辜成允:「我們不知道最後的資金是流向陳水扁家族。」(第一卷頁6)
97.11.5訊問筆錄,辜成允:「以單純支付佣金的方式處理,這是我和辜仲諒之間的對話,他沒有講佣金要給誰。(第二卷頁137)」
97.11.14訊問筆錄,辜成允:「四億是辜仲諒先和蔡氏兄弟談好才和我談的」、「一開始我不知道四億的佣金是要做什麼用,因為我不認識蔡銘杰及蔡銘哲,之後我知道他們的關係後,我仍是不知道他們要如何分配佣金,他們一直到最後匯款時才跟我講,但要匯款時只給我一個帳號,名字我不認識的,他們如何分配我也不知道。」(第三卷頁13、14)
辜仲諒確定四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開出來的,並確定蔡銘杰是跟吳淑珍講二億,不是四億。
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我跟你報告,的確是他(蔡銘杰)跟我講四億,…蔡銘杰跟我講…」(22:05:26)
辜仲諒:「是確定蔡銘杰有跟夫人講兩億,不是四億。」(22:12:13)
辜仲諒:「蔡銘杰來跟我講說四億,叫我去跟我叔叔講四億,這樣就很清楚了,這不是夫人講的,一定是蔡銘杰,因為他要去A這個錢的話,他一定要跟我講四億,然後去跟夫人講兩億,…後來被夫人發現。」(22:13:04)
檢察官:「他們兄弟開價四億,…結果跟夫人講只有兩億,他們兩個人…要暗槓起來的,結果因為他(辜仲諒)的關係(蔡家兄弟不知道辜仲諒和夫人那麼親)…。」(22:30:28)
檢察官:「所以夫人講說被暗槓兩億嘛,…所以應該是蔡銘杰跟你講四億…。」(22:30:57)
辜仲諒:「(蔡銘杰跟夫人講兩億,夫人事後聽到四億),…可能是我不小心講到四億了,有可能。」(22:29:39)
六、檢察官一再誘導辜仲諒要講林百里要給吳淑珍一億,就是多出來的那一億。並求過本人,完全不是事實。並為林百里所全盤否認。
前揭辜仲諒97.11.24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多出一億)當然就是林百里啊,那很清楚,……對啊,因為夫人有講啊。」(22:22:01)
檢察官:「有講說林百里要給她是吧?…一億啊?」(22:22:01)
辜仲諒:「她的意思啦,…夫人有親口跟我講林百里來求她。」(22:22:08)
檢察官:「來求她,那也願意給她,…有那個意思吧?」(22:22:08)
辜仲諒:「抱歉,我不能冤枉他,我現在…不確定。」(22:22:21)
檢察官:「林百里去求夫人,有沒有去求總統?」(22:39:20)
辜仲諒:「…他跟總統也熟哦,….總統很支持他哦。」(22:39:24)
檢察官:「所以他應該有去求總統嘛。」(22:39:33)
辜仲諒:「這我就不知道,我這樣講好了,你去求總統沒有用的。」(22:39:35)
97.11.24下午21時13分正式筆錄辜仲諒:「我只知道他(林百里)有去拜託夫人幫忙,這是夫人跟我講的。」(第三卷頁223)這兩句之間,依光碟譯文漏掉吳文忠檢察官:「這樣講就對了。」
97.11.24訊問辜仲諒後,吳文忠、朱朝亮檢察官立即在97.11.26再度訊問林百里(第三卷頁229-230)
林百里:「我自己本人沒有去拜託吳淑珍及陳水扁。」
林百里:「我剛才查證過,無論是我公司內部管財務的李度榮副總經理或是公司出納經理陳美雲,都表示沒有在Nordea銀行開立帳戶。我們也從來沒有匯款350萬美金到Clariden Bank Zurich郭淑珍的帳戶。」
林百里;「當初廣輝要利用龍潭的土地設廠時,吳淑珍本人(或其白手套)沒有(明示或暗示我要給錢)。」
林百里:「我們從來沒有為了廣輝用地的事情去找過吳淑珍,也沒有匯錢給吳淑珍或是匯到她指定的帳戶。」
林百里:「我們有為了在龍潭設廠的事情找過國科會,最高的層級只有找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做簡報,地點在行政院二樓或三樓的會議室。」
七、辜仲諒表示企業家碰到困難時,你誰去找阿扁說統統都沒有用,意思是這個門已經關了,又說去求總統(本人)沒有用的,此一有利於本人之說詞,檢方不敢制作正式證人筆錄,足證特偵組之成見偏見,刻意濫權追訴處罰,至為明顯。
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當一般老百姓或是這些企業家碰到困難的時候,他們去拜託這些首長,應該是多半會幫忙他們,可是那時候阿扁已經幾乎不做事了,你誰去找他都沒有用,意思是說這門已經關了...。」(22:23:13)
辜仲諒:「…你去求總統沒有用的。」(22:29:34)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向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本人不是不做而是與企業家保持距離,避免向財團傾斜,俾符社會公義,否則2004年如何連任成功。如果不做事如何度過網路科技泡沫化的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台灣本土型金融風暴的隱憂及抗煞大作戰,讓台灣經濟成長率在2004年達到6%以上。
辜仲諒自稱夫人吳淑珍真的很疼他,每個禮拜都要到官邸陪她一小時兩小時。但與總統則不可能見面,包括自稱幾乎一星期進總統府一次,總統很忙,只見馬永成。(辜仲諒97.11.24前揭偵訊光碟譯文,22:14:18,及辜仲諒97.11.24下午19時10訊問筆錄,筆錄卷第三卷頁213)辜仲諒的中信金紅火案被偵查、被通緝,並沒有因為總統夫人「疼他」,就有特赦。揆諸辜仲諒亦自稱係李前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的乾兒子,亦證其公關手腕,洵非泛泛之輩也。
以上僅就二月十三日貴大律師給閱之證據清單其中龍潭案有關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13分訊問筆錄及光碟譯文,略抒淺見,敬請鑒詧賜教為感!
敬頌
法祺春安
弟
陳水扁拜上
2009.2.15
敬請就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越方如等偵辦龍潭案涉及違法失職部分,妥適研議:
一、即向監察院陳請即加調查渠等檢察官涉嫌貪瀆及侵犯人權情節重大,以肅官箴。
二、即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渠等檢察官共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濫權追訴處罰罪),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三位檢察官共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法訴追。
壹、依據法案及涉案情節:
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經查渠等檢察官偵辦龍潭案期間明知辜仲諒涉嫌中信金紅火案犯罪,共犯多人均已起訴判刑,被告辜仲諒逃亡海外,拒不到案被台北地檢署通緝,已有兩年,竟意圖使其不受追訴或處罰,由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赴日與其接觸,依商業週刊報導前後兩次,交換其回台,協助檢方羅織未涉龍潭案之本人受刑可追溯及處罰,並由特偵組將通緝辜仲諒之台北地檢署案件移到特偵組承辦,同意不羈押,不禁止出境,不限制住居,去年十一月下旬回台,全部依交換條件與利益進行,對有逃亡之二年事實之另案被告辜仲諒未旦不予收押,亦未禁止出境,限制住居,反而對無逃亡之虞之本人羅織罪名,杜撰犯行收押禁見,指控本人有串證之虞,如今調閱卷證,卻發現在本人羈押期間,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捏造不實,洩漏應秘密之案情,有利本人之部分,故不注意,亦不制作訊問筆錄,並以不實之他人供述誤導辜仲諒或提示證人應如何幫忙,始能與辜成允一致,檢察官竟明示:「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尤有甚者,特偵組檢察官明知辜仲諒在龍潭案是重要關係人,蔡明杰供述辜仲諒參與頗深,包括可共得五千萬的一半,以及嗣後有人密報匯回之一億乃辜仲諒所分得,辜仲諒顯非一般證人,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竟然可以先告知案情,套供串證,而不必制作筆錄,長達一小時,嗣後正式筆錄,但制作時間完全與事實不符,企圖掩飾正式筆錄之前有一小時之串證套供,彰彰明甚。
貳、犯罪事實與證據
一、筆錄卷第三卷第221項第224頁,辜仲諒證人訊問筆錄制作時間記載不實:
筆錄記載97.11.24下午21時13分到22時30分。
光碟時間則是22時40分到23時05分。
依據光碟林嚞慧檢察官將辜仲諒帶進偵訊室交給朱朝亮檢察官等訊問是21時43分開始偵訊,討論案情(串證套供),直到22時40分正式做成筆錄。
二、訊問證人是要發現真實,不是在尋找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或者先告訴證人案情、洩漏案情,反覆討論案情一小時再做筆錄,已失證言之任意性與真實性。
依據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之偵訊光碟譯文,檢察官一開始即諭知辜仲諒:「可以先聊一下龍潭案部分是怎麼回事。我想先了解,然後我再跟你講別人怎麼講的,然後我們再來印正一下到底有沒有符合。…」(21:43:58)
檢察官:「…四億的事,(他說)應該是你講的,你再回想看看,因為這個太久的事情,至少我們現在確定嘛,…這是你跟辜成允講的。」(22:27:11)
檢察官:「要…不然以後很累…,可以的話就一次把它講完。」(22:28:11)
辜仲諒:「我懂你的意思,至少我要幫忙,不要幫倒忙。」(22:28:22)
檢察官:「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22:28:25)
檢察官:「至少我們現在講說,你知道夫人有跟你講林百里有去求她啦,然後照你的…判斷。」(22:38:43)
辜仲諒:「這個你不會講啦喔,…,你不會跟林百里講。」(22:38:43)
三、外面沒有人知道,只有檢察官知道的事情,洩漏給辜仲諒。
檢察官:「這是那個郭淑珍(的帳戶)」,這個就是…郭銓慶…力麒建設的董事長,郭銓慶的妹妹,你可能不曉得,….是個人頭啦,…進去以後,後來說弄錯,才把它弄(匯)回去給你叔叔。所以有可能把林百里的錢退給你叔叔,是這個意思,…這個事情外面沒有人知道,只有我們檢察官知道。」(22:36:40)
辜仲諒:「哦,是哦,…這我不會講。…匯給我叔叔啊?」(22:37:22)
四、辜仲諒再三確定蔡銘杰跟吳淑珍是講二億,不是四億,但蔡銘杰跟他講四億,叫辜仲諒去跟辜成允講四億,可能是辜仲諒不小心講到,才知道被蔡家兄弟暗槓A掉,符合吳淑珍所稱只知二億,是政治獻金,結果辜仲諒正式筆錄變成檢察官問:「據辜成允說…你曾經跟他說夫人有開價四億元」,純係檢察官捏造不實,欲入人於罪。
辜成允從未說過吳淑珍開價四億佣金。
辜成允97.10.20、97.11.5、97.11.14訊問筆錄均未提及吳淑珍開價四億佣金之事。
97.10.20訊問筆錄辜成允:「我不知道(蔡銘哲有跟我說錢要給何人)。」(筆錄卷第一卷頁5)
97.10.20同筆錄,辜成允:「我們不知道最後的資金是流向陳水扁家族。」(第一卷頁6)
97.11.5訊問筆錄,辜成允:「以單純支付佣金的方式處理,這是我和辜仲諒之間的對話,他沒有講佣金要給誰。(第二卷頁137)」
97.11.14訊問筆錄,辜成允:「四億是辜仲諒先和蔡氏兄弟談好才和我談的」、「一開始我不知道四億的佣金是要做什麼用,因為我不認識蔡銘杰及蔡銘哲,之後我知道他們的關係後,我仍是不知道他們要如何分配佣金,他們一直到最後匯款時才跟我講,但要匯款時只給我一個帳號,名字我不認識的,他們如何分配我也不知道。」(第三卷頁13、14)
辜仲諒確定四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開出來的,並確定蔡銘杰是跟吳淑珍講二億,不是四億。
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我跟你報告,的確是他(蔡銘杰)跟我講四億,…蔡銘杰跟我講…」(22:05:26)
辜仲諒:「是確定蔡銘杰有跟夫人講兩億,不是四億。」(22:12:13)
辜仲諒:「蔡銘杰來跟我講說四億,叫我去跟我叔叔講四億,這樣就很清楚了,這不是夫人講的,一定是蔡銘杰,因為他要去A這個錢的話,他一定要跟我講四億,然後去跟夫人講兩億,…後來被夫人發現。」(22:13:04)
檢察官:「他們兄弟開價四億,…結果跟夫人講只有兩億,他們兩個人…要暗槓起來的,結果因為他(辜仲諒)的關係(蔡家兄弟不知道辜仲諒和夫人那麼親)…。」(22:30:28)
檢察官:「所以夫人講說被暗槓兩億嘛,…所以應該是蔡銘杰跟你講四億…。」(22:30:57)
辜仲諒:「(蔡銘杰跟夫人講兩億,夫人事後聽到四億),…可能是我不小心講到四億了,有可能。」(22:29:39)
六、檢察官一再誘導辜仲諒要講林百里要給吳淑珍一億,就是多出來的那一億。並求過本人,完全不是事實。並為林百里所全盤否認。
前揭辜仲諒97.11.24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多出一億)當然就是林百里啊,那很清楚,……對啊,因為夫人有講啊。」(22:22:01)
檢察官:「有講說林百里要給她是吧?…一億啊?」(22:22:01)
辜仲諒:「她的意思啦,…夫人有親口跟我講林百里來求她。」(22:22:08)
檢察官:「來求她,那也願意給她,…有那個意思吧?」(22:22:08)
辜仲諒:「抱歉,我不能冤枉他,我現在…不確定。」(22:22:21)
檢察官:「林百里去求夫人,有沒有去求總統?」(22:39:20)
辜仲諒:「…他跟總統也熟哦,….總統很支持他哦。」(22:39:24)
檢察官:「所以他應該有去求總統嘛。」(22:39:33)
辜仲諒:「這我就不知道,我這樣講好了,你去求總統沒有用的。」(22:39:35)
97.11.24下午21時13分正式筆錄辜仲諒:「我只知道他(林百里)有去拜託夫人幫忙,這是夫人跟我講的。」(第三卷頁223)這兩句之間,依光碟譯文漏掉吳文忠檢察官:「這樣講就對了。」
97.11.24訊問辜仲諒後,吳文忠、朱朝亮檢察官立即在97.11.26再度訊問林百里(第三卷頁229-230)
林百里:「我自己本人沒有去拜託吳淑珍及陳水扁。」
林百里:「我剛才查證過,無論是我公司內部管財務的李度榮副總經理或是公司出納經理陳美雲,都表示沒有在Nordea銀行開立帳戶。我們也從來沒有匯款350萬美金到Clariden Bank Zurich郭淑珍的帳戶。」
林百里;「當初廣輝要利用龍潭的土地設廠時,吳淑珍本人(或其白手套)沒有(明示或暗示我要給錢)。」
林百里:「我們從來沒有為了廣輝用地的事情去找過吳淑珍,也沒有匯錢給吳淑珍或是匯到她指定的帳戶。」
林百里:「我們有為了在龍潭設廠的事情找過國科會,最高的層級只有找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做簡報,地點在行政院二樓或三樓的會議室。」
七、辜仲諒表示企業家碰到困難時,你誰去找阿扁說統統都沒有用,意思是這個門已經關了,又說去求總統(本人)沒有用的,此一有利於本人之說詞,檢方不敢制作正式證人筆錄,足證特偵組之成見偏見,刻意濫權追訴處罰,至為明顯。
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當一般老百姓或是這些企業家碰到困難的時候,他們去拜託這些首長,應該是多半會幫忙他們,可是那時候阿扁已經幾乎不做事了,你誰去找他都沒有用,意思是說這門已經關了...。」(22:23:13)
辜仲諒:「…你去求總統沒有用的。」(22:29:34)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向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本人不是不做而是與企業家保持距離,避免向財團傾斜,俾符社會公義,否則2004年如何連任成功。如果不做事如何度過網路科技泡沫化的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台灣本土型金融風暴的隱憂及抗煞大作戰,讓台灣經濟成長率在2004年達到6%以上。
辜仲諒自稱夫人吳淑珍真的很疼他,每個禮拜都要到官邸陪她一小時兩小時。但與總統則不可能見面,包括自稱幾乎一星期進總統府一次,總統很忙,只見馬永成。(辜仲諒97.11.24前揭偵訊光碟譯文,22:14:18,及辜仲諒97.11.24下午19時10訊問筆錄,筆錄卷第三卷頁213)辜仲諒的中信金紅火案被偵查、被通緝,並沒有因為總統夫人「疼他」,就有特赦。揆諸辜仲諒亦自稱係李前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的乾兒子,亦證其公關手腕,洵非泛泛之輩也。
以上僅就二月十三日貴大律師給閱之證據清單其中龍潭案有關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13分訊問筆錄及光碟譯文,略抒淺見,敬請鑒詧賜教為感!
敬頌
法祺春安
弟
陳水扁拜上
200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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