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梅:繼承者權益誰保障?!
土地徵收未過戶 不知情繼承者權益誰保障?!
被徵收土地 可繼承? 可轉賣? 爭議發生 市府就地合法?
(本報訊)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玉梅今日(2/23)召開記者會指出,北市府於民國50年代前後,基於都市發展所需,曾大舉徵收多筆土地,但於公告徵收後,卻沒有完成過戶更籍,導致當初已被徵收的土地,仍可被依法繼承,依法買賣。該案直到去年5月北市容積移轉獎勵新制施行後,許多現有地主因要申請容積移轉獎勵,才發現土地早被徵收,而回頭要求前地主返還售地所得。但因原售地所得多已花用,返還不易,原地主只好要求市府負起行政疏失責任,引發爭議。
已被公告徵收的土地,可以再被繼承?再被轉賣?陳玉梅議員服務處近日接到林姓家族集體陳情表示,於去年3月時,原本已將民國94年7月自父親手中判決繼承「吉林段」與「中山段」兩塊道路用地所有權持分,連同該土地所附加之容積移轉優惠一併賣出。然而就在建商為向市府正式取得容積移轉優惠資格而申請「未公告徵收」證明時,經地政處查證土地使用現況後才發現,這兩塊土地早已在48年與53年時,曾依據當時「松江路拓寬」與「圓山區下水道闢建」等兩項工程所需,由市府分別徵收完畢。
之後,市府為完成近50年前的公告程序,在陳情人申訴調閱相關資料後一週內,迅速於10天內,將這些土地的所有權片面過戶回市府,並在過去的地籍資料上加註「已徵收」註記,導致陳情人一家當初的土地交易案變成自始無效,必須退回當初售地所得。然而各陳情人有些因為將售地所得投入股市後發生嚴重虧損,有些則是在取得售地所得後立即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售地所得已所剩無幾,無法完全償還,而莫名奇妙身陷售地違約糾紛之中,不知如何是好。
陳情人質疑,繼承的土地都徵收了快50年,市府卻始終未完全完成過戶程序。結果在市府號稱徵收後,繼承過戶也辦了,現在連土地都賣了,市府才發現這個大烏龍,「民眾已經簽約售地的違約金要找誰要?已經花掉的售地所得要怎麼追回來?」陳情人大罵,如果按照市府所提供的地籍謄本進行買賣,最後都會發生買賣自始無法成立的這種大烏龍,市民權益要如何被保障,民眾究竟還能夠相信誰?
陳玉梅議員指出,在去年4月30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新版修正案公告施行後,將北市可移出容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基地正式放寬至已開闢但未徵收,而寬度在15米以上的道路用地。符合此一資格的未徵收土地,可就公告現值作等值容積移轉。在此一被視為降低推案成本的大利多消息釋出後,建商始聞風大量搜購符合規定的土地。但也正因如此,在建商後續辦理容積移轉時,也才讓這些過去被徵收卻未過戶的土地意外曝光。截至去年底為止,類似的爭議案件在市府甚至已累積了至少1500多件。
陳玉梅議員表示,雖然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解釋,「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依此而來的土地徵收,只要確定有公告程序,完成補償要件,即使未經過戶登記,仍應視同徵收有效。但畢竟此次土地徵收爭議,為衍生的對善意第3人產生不利的狀況,既然當初市府行政人員的疏失明確,即使當初承辦的公務員早已不知去向,但市府既然身為北市唯一代表的公法人,基於行政延續性原則下,自應概括承受相關行政疏失。
然而市府地政單位在獲知市民陳情反應後,除了在未徵得已合法繼承相關土地的所有權人同意下,立即片面的將土地強制歸戶回市府,補正過去的行政瑕疵而就地合法外,但就過去公務人員的行政疏失所引發的爭議與民眾損失卻束手無策,放任此一情日益嚴重。陳玉梅議員批評,市府相關單位不僅在徵收過程中隨隨便便,在發生爭議時又輕忽民眾權益的伸張,處理態度實在讓人無法苟同。
針對本次土地徵收未過戶所引發的衍生爭議,陳玉梅議員要求市府應就本次所有案例視為通案處理,就過去行政疏失造成現今善意第3人權益受損的情形,儘速予以研議出具體對策,並統一做出應對,以遏止相關爭議繼續延燒。此外,由於類似案例仍持續增加,陳玉梅議員也要求市府應主動重新清查過去市府所有土地徵收案件,以確實了解是否仍有類似個案存在,並予做出統一而適當的權益回復與說明,以一勞永逸解決相關爭議,保障民眾權益。
*針對本次記者會,地政處蕭子慧科長承諾,將於七月底前完成所有相關案例徹查,以確實了解因市府過去土地徵收未過戶而導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的情形,並做為後續善意第三人權益彌補之考量依據。
*針對此次個案陳情人,市府秘書處趙光中組長承諾,將會於下週派專人與陳情人進行協商,在界定當初市府相關單位進行土地徵收卻未過戶的作為有行政瑕疵的前提上,重新認定陳情人之權益受損害情形。事後並以正式公文函告,以作為陳情人後續訴訟時,證明自己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並無違約故意之依據。
被徵收土地 可繼承? 可轉賣? 爭議發生 市府就地合法?
(本報訊)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玉梅今日(2/23)召開記者會指出,北市府於民國50年代前後,基於都市發展所需,曾大舉徵收多筆土地,但於公告徵收後,卻沒有完成過戶更籍,導致當初已被徵收的土地,仍可被依法繼承,依法買賣。該案直到去年5月北市容積移轉獎勵新制施行後,許多現有地主因要申請容積移轉獎勵,才發現土地早被徵收,而回頭要求前地主返還售地所得。但因原售地所得多已花用,返還不易,原地主只好要求市府負起行政疏失責任,引發爭議。
已被公告徵收的土地,可以再被繼承?再被轉賣?陳玉梅議員服務處近日接到林姓家族集體陳情表示,於去年3月時,原本已將民國94年7月自父親手中判決繼承「吉林段」與「中山段」兩塊道路用地所有權持分,連同該土地所附加之容積移轉優惠一併賣出。然而就在建商為向市府正式取得容積移轉優惠資格而申請「未公告徵收」證明時,經地政處查證土地使用現況後才發現,這兩塊土地早已在48年與53年時,曾依據當時「松江路拓寬」與「圓山區下水道闢建」等兩項工程所需,由市府分別徵收完畢。
之後,市府為完成近50年前的公告程序,在陳情人申訴調閱相關資料後一週內,迅速於10天內,將這些土地的所有權片面過戶回市府,並在過去的地籍資料上加註「已徵收」註記,導致陳情人一家當初的土地交易案變成自始無效,必須退回當初售地所得。然而各陳情人有些因為將售地所得投入股市後發生嚴重虧損,有些則是在取得售地所得後立即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售地所得已所剩無幾,無法完全償還,而莫名奇妙身陷售地違約糾紛之中,不知如何是好。
陳情人質疑,繼承的土地都徵收了快50年,市府卻始終未完全完成過戶程序。結果在市府號稱徵收後,繼承過戶也辦了,現在連土地都賣了,市府才發現這個大烏龍,「民眾已經簽約售地的違約金要找誰要?已經花掉的售地所得要怎麼追回來?」陳情人大罵,如果按照市府所提供的地籍謄本進行買賣,最後都會發生買賣自始無法成立的這種大烏龍,市民權益要如何被保障,民眾究竟還能夠相信誰?
陳玉梅議員指出,在去年4月30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新版修正案公告施行後,將北市可移出容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基地正式放寬至已開闢但未徵收,而寬度在15米以上的道路用地。符合此一資格的未徵收土地,可就公告現值作等值容積移轉。在此一被視為降低推案成本的大利多消息釋出後,建商始聞風大量搜購符合規定的土地。但也正因如此,在建商後續辦理容積移轉時,也才讓這些過去被徵收卻未過戶的土地意外曝光。截至去年底為止,類似的爭議案件在市府甚至已累積了至少1500多件。
陳玉梅議員表示,雖然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解釋,「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依此而來的土地徵收,只要確定有公告程序,完成補償要件,即使未經過戶登記,仍應視同徵收有效。但畢竟此次土地徵收爭議,為衍生的對善意第3人產生不利的狀況,既然當初市府行政人員的疏失明確,即使當初承辦的公務員早已不知去向,但市府既然身為北市唯一代表的公法人,基於行政延續性原則下,自應概括承受相關行政疏失。
然而市府地政單位在獲知市民陳情反應後,除了在未徵得已合法繼承相關土地的所有權人同意下,立即片面的將土地強制歸戶回市府,補正過去的行政瑕疵而就地合法外,但就過去公務人員的行政疏失所引發的爭議與民眾損失卻束手無策,放任此一情日益嚴重。陳玉梅議員批評,市府相關單位不僅在徵收過程中隨隨便便,在發生爭議時又輕忽民眾權益的伸張,處理態度實在讓人無法苟同。
針對本次土地徵收未過戶所引發的衍生爭議,陳玉梅議員要求市府應就本次所有案例視為通案處理,就過去行政疏失造成現今善意第3人權益受損的情形,儘速予以研議出具體對策,並統一做出應對,以遏止相關爭議繼續延燒。此外,由於類似案例仍持續增加,陳玉梅議員也要求市府應主動重新清查過去市府所有土地徵收案件,以確實了解是否仍有類似個案存在,並予做出統一而適當的權益回復與說明,以一勞永逸解決相關爭議,保障民眾權益。
*針對本次記者會,地政處蕭子慧科長承諾,將於七月底前完成所有相關案例徹查,以確實了解因市府過去土地徵收未過戶而導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的情形,並做為後續善意第三人權益彌補之考量依據。
*針對此次個案陳情人,市府秘書處趙光中組長承諾,將會於下週派專人與陳情人進行協商,在界定當初市府相關單位進行土地徵收卻未過戶的作為有行政瑕疵的前提上,重新認定陳情人之權益受損害情形。事後並以正式公文函告,以作為陳情人後續訴訟時,證明自己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並無違約故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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