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提「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建立著作權財產管理更公平、合理機制
(本報立法院報導)到底公車司機在公車上聽廣播,小吃店、餐廳、商店在店裡放音樂算不算侵害著作權?
現行著作權法有關音樂著作權的利用,收費標準、收費團體的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且訂有刑責,利用人為避免涉訟涉刑,不只爭議不斷,而且影響音樂的利用、傳播,以及鼓勵創作的原則。立委蘇震清已提案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建立利用人、著作權仲團、以及創作者智財保護及利用,更合理、健全的制度。
由於行政院甫結束的科技顧問會議主題為「智慧台灣」,除強化通訊產業之外,亦特別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立法院院會已於上周將蘇震清版本併行政院版本交付委員會審查,蘇震清希望此一法案能夠早日通過,讓音樂的利用與創作更為多元。
蘇震清指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是在民國86年10月6日立法通過的法案,立法以來,對國人建立著作權的觀念、以及著作權的保護發揮不少功能。唯,經過了十餘年的運作,也衍生迭出不窮的糾紛。
簡單舉例,今年10月媒體即報導台中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廣播,遭音樂仲介團體指控違反著作權法擬控告求償,引發外界司機聽廣播亦需付費之恐慌;另外,亦有連鎖商店因播放音樂遭到音樂仲介團體控告求償,而發起「萬店聯盟」行動,計畫只播經詞曲創作者授權的千餘首歌曲,或乾脆不播音樂,以免觸法,以抵制自救。
他表示,著作權雖屬私權,但我國著作權法訂有刑責,予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擁有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訴訟手段,「強力保護」著作權。儘管如此,仍有著作權團體表示收不到錢,漲價不易;利用人亦抱怨,著作權仲介團體有六家之多,使用報酬機制不一,多頭馬車,利用人基於利用之需求,被「一條牛被剝數層皮」。
據此,他特別提出修法,建立利用人與著作權仲介團體間,著作財產權管理更公平合理機制。
蘇震清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的修法內容包括:順應國際潮流,將「著作權仲介」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智慧財產之管理於88年經濟部成立智慧財產局之後,相關組織條例亦明訂將著作權業務由內政部移至經濟部,配合此案,亦將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其他重要修正條文包括:
──新增「主要利用人」定義: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之定義,新增「主要利用人」定義,明訂著作權使用報酬率之訂定,除應審酌市場法則,亦應參酌在特定市已有一定市佔率的主要利用人的意見。為便於利用人新增或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預為因應,亦明訂公告90天始得實施。
──避免多頭馬車情形,簡併集體管理團體:增訂集體管理團體設立條件,並避免現行同類著作權管理團體多頭馬車情形,明訂管理同類著作之同一著作財產權利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修法明定以一家為限;現有管理同類著作之同一著作財產權利之多數集管團體,應修法強制其於二年內合併或將管理權限歸併於一集管團體。至於集管團體合併或歸併之辦法,應由本條例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使用付費合理化:為建立公平合理的使用付費制度,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各種利用型態,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應同時包括個別授權契約及概括授權契約二種形式。概括授權契約之形式,有必要強制規範其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應含括「單曲制」或「年金制」,供利用人視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新增「重新審議」機制,並明訂使用費率審議期間「暫付款」機制,以避免動輒啟動侵權民、刑責任:經審議通過的使用費率,雖未滿兩年,可申請重新審議。至於申請審議至審議通過期間之使用費率,得依變更使用報酬率前原訂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率給付暫付款,或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之數額。另外,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著作權人,利用人亦可以支付或提存暫付款的方式,免擔負侵權之責任。另,利用人與集管團體之續約協議期間,亦可依最近一期之使用報酬數額先暫支付,視為已獲授權。
──落實著作財產權範圍公示制度:為促進著作權集管團體制度之透明度,故強制集管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並上網,以便全國利用人能以最迅速而低成本之方式瀏覽、查閱。集管團體與利用人洽商授權及使用報酬事宜時,除應提供利用人所管理之著作權的基本資訊,俾利用人辨識著作之同一性之外,亦應明示所取得之管理權是否為專屬權利,俾利用人可選擇與會員或團體洽談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至於利用人使用清單之製作,則回歸契約之約定以及使用報酬之收費計算之必要。
──授權洽談窗口單一化: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如果分別向同一利用人洽談授權或收取使用報酬時,應賦予利用人方面有權可以請求,該多數集管團體應建立單一窗口,以促成接洽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之過程單純化及效率化。
──明訂利用人得聯合與集管團體協議授權事宜:使為數眾多之利用人能透過群體力量提升其議約地位,在平等之基礎上與集管團體協商合理之使用報酬。
蘇震清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法立法目的既然在於建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著作權之管理平台,一方面保護著作財產權,另一方面亦有藉由保護機制、鼓勵創作、活絡創意市場,增加可管理之著作權。
然而活絡創意市場,宣傳及流通有其必要,亦即也需鼓勵利用,本條例之修正旨於強化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管理團體主管機關之行政責任,著作權管理團體之管理責任,俾利用人與著作權管理團體間之管理機制能更為公平合理,減少使用人與仲介團體之紛爭,並活胳創意市場,符合政府鼓勵文化創作產業發展的政策方向。
(本報立法院報導)到底公車司機在公車上聽廣播,小吃店、餐廳、商店在店裡放音樂算不算侵害著作權?
現行著作權法有關音樂著作權的利用,收費標準、收費團體的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且訂有刑責,利用人為避免涉訟涉刑,不只爭議不斷,而且影響音樂的利用、傳播,以及鼓勵創作的原則。立委蘇震清已提案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建立利用人、著作權仲團、以及創作者智財保護及利用,更合理、健全的制度。
由於行政院甫結束的科技顧問會議主題為「智慧台灣」,除強化通訊產業之外,亦特別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立法院院會已於上周將蘇震清版本併行政院版本交付委員會審查,蘇震清希望此一法案能夠早日通過,讓音樂的利用與創作更為多元。
蘇震清指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是在民國86年10月6日立法通過的法案,立法以來,對國人建立著作權的觀念、以及著作權的保護發揮不少功能。唯,經過了十餘年的運作,也衍生迭出不窮的糾紛。
簡單舉例,今年10月媒體即報導台中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廣播,遭音樂仲介團體指控違反著作權法擬控告求償,引發外界司機聽廣播亦需付費之恐慌;另外,亦有連鎖商店因播放音樂遭到音樂仲介團體控告求償,而發起「萬店聯盟」行動,計畫只播經詞曲創作者授權的千餘首歌曲,或乾脆不播音樂,以免觸法,以抵制自救。
他表示,著作權雖屬私權,但我國著作權法訂有刑責,予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擁有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訴訟手段,「強力保護」著作權。儘管如此,仍有著作權團體表示收不到錢,漲價不易;利用人亦抱怨,著作權仲介團體有六家之多,使用報酬機制不一,多頭馬車,利用人基於利用之需求,被「一條牛被剝數層皮」。
據此,他特別提出修法,建立利用人與著作權仲介團體間,著作財產權管理更公平合理機制。
蘇震清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的修法內容包括:順應國際潮流,將「著作權仲介」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智慧財產之管理於88年經濟部成立智慧財產局之後,相關組織條例亦明訂將著作權業務由內政部移至經濟部,配合此案,亦將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其他重要修正條文包括:
──新增「主要利用人」定義: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之定義,新增「主要利用人」定義,明訂著作權使用報酬率之訂定,除應審酌市場法則,亦應參酌在特定市已有一定市佔率的主要利用人的意見。為便於利用人新增或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預為因應,亦明訂公告90天始得實施。
──避免多頭馬車情形,簡併集體管理團體:增訂集體管理團體設立條件,並避免現行同類著作權管理團體多頭馬車情形,明訂管理同類著作之同一著作財產權利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修法明定以一家為限;現有管理同類著作之同一著作財產權利之多數集管團體,應修法強制其於二年內合併或將管理權限歸併於一集管團體。至於集管團體合併或歸併之辦法,應由本條例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使用付費合理化:為建立公平合理的使用付費制度,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各種利用型態,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應同時包括個別授權契約及概括授權契約二種形式。概括授權契約之形式,有必要強制規範其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應含括「單曲制」或「年金制」,供利用人視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新增「重新審議」機制,並明訂使用費率審議期間「暫付款」機制,以避免動輒啟動侵權民、刑責任:經審議通過的使用費率,雖未滿兩年,可申請重新審議。至於申請審議至審議通過期間之使用費率,得依變更使用報酬率前原訂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率給付暫付款,或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之數額。另外,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著作權人,利用人亦可以支付或提存暫付款的方式,免擔負侵權之責任。另,利用人與集管團體之續約協議期間,亦可依最近一期之使用報酬數額先暫支付,視為已獲授權。
──落實著作財產權範圍公示制度:為促進著作權集管團體制度之透明度,故強制集管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並上網,以便全國利用人能以最迅速而低成本之方式瀏覽、查閱。集管團體與利用人洽商授權及使用報酬事宜時,除應提供利用人所管理之著作權的基本資訊,俾利用人辨識著作之同一性之外,亦應明示所取得之管理權是否為專屬權利,俾利用人可選擇與會員或團體洽談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至於利用人使用清單之製作,則回歸契約之約定以及使用報酬之收費計算之必要。
──授權洽談窗口單一化: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如果分別向同一利用人洽談授權或收取使用報酬時,應賦予利用人方面有權可以請求,該多數集管團體應建立單一窗口,以促成接洽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之過程單純化及效率化。
──明訂利用人得聯合與集管團體協議授權事宜:使為數眾多之利用人能透過群體力量提升其議約地位,在平等之基礎上與集管團體協商合理之使用報酬。
蘇震清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法立法目的既然在於建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著作權之管理平台,一方面保護著作財產權,另一方面亦有藉由保護機制、鼓勵創作、活絡創意市場,增加可管理之著作權。
然而活絡創意市場,宣傳及流通有其必要,亦即也需鼓勵利用,本條例之修正旨於強化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管理團體主管機關之行政責任,著作權管理團體之管理責任,俾利用人與著作權管理團體間之管理機制能更為公平合理,減少使用人與仲介團體之紛爭,並活胳創意市場,符合政府鼓勵文化創作產業發展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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