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成律師函
敬啟者:茲據當事人陳麗珠來所委稱:「
查本人之著作『台灣查某人的純情曲-陳麗珠回憶錄』乙書,係記載本人一生之『回憶錄』;書中引用他人寄送給本人『所有』之信件,或他人委請本人轉送給『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者之信函,皆屬本人所有之財產或該中華民國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故本人於前書中予以引用,根本無涉及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更何況本人每引用前開信函,皆註明該信函之真正書寫者之姓名、書寫時之時間、地點,俾閱讀者不致誤認,何來侵害該他人『語言著作權』之權利?且本人為避免閱讀者有不同之解讀,皆原文全部呈現該信函之內容,俾閱讀者能正確判斷該信函書寫者之人品為何,亦係為避免他人指摘本人有斷章取義或故意扭曲其真意之侵害人格權之情形。乃今日該信函之書寫者施明德,除在報上指摘本人出版回憶錄之目的係為向其勒索錢外(見2008年9月25日蘋果日報A10版 ),又委請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念祖、黃欣欣律師去函恐嚇前開回憶錄之出版商及經銷商,主張其根本不存在之權利;為此,特懇請 貴大律師就施明德對本人之誹謗暨對出版商、經銷商之恐嚇等行為提出法律追訴及反駁,並副知該書之出版商及經銷商等為荷。」等語。
謹相應函達,請轉知 貴所(理律律師事務所)當事人施明德君為禱。
查本人之著作『台灣查某人的純情曲-陳麗珠回憶錄』乙書,係記載本人一生之『回憶錄』;書中引用他人寄送給本人『所有』之信件,或他人委請本人轉送給『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者之信函,皆屬本人所有之財產或該中華民國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故本人於前書中予以引用,根本無涉及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更何況本人每引用前開信函,皆註明該信函之真正書寫者之姓名、書寫時之時間、地點,俾閱讀者不致誤認,何來侵害該他人『語言著作權』之權利?且本人為避免閱讀者有不同之解讀,皆原文全部呈現該信函之內容,俾閱讀者能正確判斷該信函書寫者之人品為何,亦係為避免他人指摘本人有斷章取義或故意扭曲其真意之侵害人格權之情形。乃今日該信函之書寫者施明德,除在報上指摘本人出版回憶錄之目的係為向其勒索錢外(見2008年9月25日蘋果日報A10版 ),又委請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念祖、黃欣欣律師去函恐嚇前開回憶錄之出版商及經銷商,主張其根本不存在之權利;為此,特懇請 貴大律師就施明德對本人之誹謗暨對出版商、經銷商之恐嚇等行為提出法律追訴及反駁,並副知該書之出版商及經銷商等為荷。」等語。
謹相應函達,請轉知 貴所(理律律師事務所)當事人施明德君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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