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疏失,華銀罰200萬
(本報金管會報導)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今晚主持例行記者會,認為華銀內控及稽核制度有問題,罰款200萬元。
金管會發布的懲處原文如下:
一、裁罰時間:97年11月13日(本會第2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辦理楊貴君代理飛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及無摺取款作業,未依規定對委任或授權事項辦理徵信調查及落實確認客戶程序,無摺取款作業亦未依內部控制規定辦理,另稽核單位執行本案稽核業務,未敘明相關缺失,難達稽核之功能,顯示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未能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就稽核單位執行本案稽核業務,未敘明相關缺失,難達稽核之功能,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金管會發布的懲處原文如下:
一、裁罰時間:97年11月13日(本會第2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辦理楊貴君代理飛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及無摺取款作業,未依規定對委任或授權事項辦理徵信調查及落實確認客戶程序,無摺取款作業亦未依內部控制規定辦理,另稽核單位執行本案稽核業務,未敘明相關缺失,難達稽核之功能,顯示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未能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就稽核單位執行本案稽核業務,未敘明相關缺失,難達稽核之功能,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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