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龍律師回應董介白報導

2008-11-14╱聯合晚報╱第02版╱話題╱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違法? 扁律師代發聲明 法部查 法界認為律師充當收押禁見刑事被告‘傳令兵’若涉串證 有被撤照風險

  
關於某新聞報導指稱本人代陳前總統發表聲明涉有撤照乙事,本人特聲明澄清如下: 1、本人代理本案,目的無非希對台灣的法治進步有所貢獻並期能降低社會藍綠對立衝突,故本人自始皆戰戰兢兢,慎重其事,不敢逾越。而查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羈押法等相關法令並未限制律師自為或代為發表聲明之行為,律師在不串證、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交付違禁品之情況下,應該保有言論自由及執業空間,而本人代陳前總統發表之聲明,只是單純傳達陳前總統之身心狀況及感受,完全沒有涉及案情內容,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或有足以影響偵查之情事,自無違法或違反倫理規範之情節。 2、因陳前總統之特殊身份,外界對於陳前總統之身心狀況及感受極為關心,本人代陳前總統向諸多關心且關注本案發展之大眾,傳達陳前總統對於遭受羈押的感受,並向大眾說明陳前總統在所之情況,有助於社會大眾了解其受羈押之身心狀況,避免社會上過度之揣測,徒增紛擾,且本人之行為也未影響偵查及審判之進行,故應無違法之處。 3、況且,依據律師法第39條之規定,律師受懲戒處分必須有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事,且程序上應依循律師懲戒規則所規範之程序,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進行判斷。法務部在未明確指明本人違反何法令規範之情況下,擅自指稱本人有違律師責任,已對本人的律師名譽造成極大的傷害,而且有藉此威嚇律師噤聲之不良效果,嚴重影響律師執業空間及意見表達自由,極為不妥,本人嚴正抗議。 4、關於陳前總統乙案,幾乎每日皆見媒體名嘴指揮辦案。而檢方偵查中不應公開之秘密,亦日日見於媒體及名嘴口中,法務部卻不見處理,社會大眾早有怨言。今反倒是藉此來警嚇一個律師,殊屬不合法理,相信社會自會有公評。仍希法務部儘速導正,以免誤導視聽。
鄭文龍律師聲明稿 9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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