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產險違法,共罰414萬
(本報金管會報導)台壽保產險、巴黎產險、新光產物,違反保險法,金管會昨日共罰414萬元。
金管會昨日發布新聞指出: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台壽保產險公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76萬元。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49條、第17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第46條、第48條規定。
二、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台壽保產物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延緩輸入、團單個賣、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附加條款未依規定備查、要保書修正未依規定備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未符規定、核保人員未具資格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等情事,依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76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罰120萬元: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48條之3第2項、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二、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法商法國巴黎產物台灣分公司有電話行銷招攬保險業務人員未具業務員資格、招攬個人保件以團體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等情事。
新光產物罰18萬元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第48條第4項規定。
二、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產物有未依規定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情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萬元整。
金管會昨日發布新聞指出: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台壽保產險公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76萬元。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49條、第17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第46條、第48條規定。
二、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台壽保產物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延緩輸入、團單個賣、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附加條款未依規定備查、要保書修正未依規定備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未符規定、核保人員未具資格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等情事,依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76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罰120萬元: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48條之3第2項、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二、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法商法國巴黎產物台灣分公司有電話行銷招攬保險業務人員未具業務員資格、招攬個人保件以團體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等情事。
新光產物罰18萬元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第48條第4項規定。
二、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產物有未依規定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情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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