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籲請媒體審慎報導偵查中案件
(本報訊)針對(10/9)立法院民進黨團代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陳情電視節目涉嫌干涉司法調查、引導辦案,要求NCC依廣播電視法第22條規定裁處電視臺,NCC彭芸主委代表接見時表示,本會在保障言論自由前提下依法監理廣電媒體,除籲請業者應審慎處理偵查中案件,必要時將要求媒體訂定司法案件報導處理原則,並納入其營運計畫中,以作為未來本會導入公民團體參與評鑑、換照機制之參考依據。
NCC表示,廣播電視法第22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規定,僅得規範無線廣播電視業者。對於目前政論節目均集中在衛星頻道播出,而規範其運作與管理之衛星廣播電視法在民國88年訂定時即無此規範,回顧當初立法考量即認為廣電媒體之取締與管理行為,若無合憲的法律依據,均屬對言論自由之違法侵害,在法律中明訂「不得評論」所有偵審中訴訟案件之人與事件,而不論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件將有害新聞自由與廣電自由之發展。
NCC基於尊重與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前提,對於廣電媒體新聞報導與政論節目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案件,除將側錄內容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外,亦將要求媒體謹慎處理訴訟事件之報導,另決議於衛星電視新聞性頻道之評鑑、換照作業中導入公民審議機制,藉此積極推動新聞頻道之內部控管機制。
NCC表示,廣播電視法第22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規定,僅得規範無線廣播電視業者。對於目前政論節目均集中在衛星頻道播出,而規範其運作與管理之衛星廣播電視法在民國88年訂定時即無此規範,回顧當初立法考量即認為廣電媒體之取締與管理行為,若無合憲的法律依據,均屬對言論自由之違法侵害,在法律中明訂「不得評論」所有偵審中訴訟案件之人與事件,而不論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件將有害新聞自由與廣電自由之發展。
NCC基於尊重與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前提,對於廣電媒體新聞報導與政論節目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案件,除將側錄內容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外,亦將要求媒體謹慎處理訴訟事件之報導,另決議於衛星電視新聞性頻道之評鑑、換照作業中導入公民審議機制,藉此積極推動新聞頻道之內部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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