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連動債,金管會有辦法

(本報訊)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於97年9月15日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造成國內持有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之投資人恐慌,為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採行一連串之措施,並積極督促銀行代投資人向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主張權利。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金管會立即進行了解國內銀行銷售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之總額,並採行下列措施:(一)銀行如有銷售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應主動通知客戶並告知後續處理情形。(二)銀行應協助客戶主張權益,相關訴訟費用協調由各銀行負擔,並由信託公會擔任相關資訊交換平台。(三)於銀行及信託公會設立專線,提供民眾諮詢及申訴服務,並於網站上公布相關問答集。(四)另為減少投資人損失,金管會並協調銀行公會、信託公會及主要銀行就其銷售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暫停收取管理費用。
對於銀行銷售連動債過程中所產生之爭議處理,金管會經邀集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研商後,決定運用銀行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制度處理,對於每一契約求償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之連動債糾紛案件由投保中心及銀行公會受理;求償金額超過一百萬元案件由金管會銀行局受理,經審核書件齊備後,移送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評議,期藉由公正第三人之評議,快速解決銀行與投資人間之爭議,目前投保中心、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均已受理收件,截至97年10月21日止共約580件。
金管會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發行之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金管會亦將彙整銀行銷售連動債常見之瑕疵,如跌破下檔保護前未通知客戶、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者,提供予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時之參考;對於個別銷售案件有該等不當銷售問題者,金管會促請銀行公會協調並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過程中有無過失或弊端將予以查明;若有疏失,亦將依法進行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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