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盛茂抗告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昨日發帶新聞指出:被告葉盛茂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其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本(15)日下午5:12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其理由見本院97年度抗字第1101號裁定理由三:
三、有關被告指摘原審裁定有不當之處,原審已於97年10月13日製作裁定書,詳予說明。復按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參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查被告係前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職司偵查犯罪,因其職務之關係而取得有關有關陳水扁家族洗錢之公文(含附件),乃未依正常管道送請偵查機關偵辦,將該公文交予陳水扁,而隱匿該公文,有圖利陳水扁或其家屬之情事,被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而此圖利罪係因被告所犯隱匿公文之罪結果,係屬同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雖起訴書未敘及圖利罪之條文,惟法院仍得併予審理。而該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尚有共犯待追查,被告有串證之虞,原審裁定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並無不當,被告提起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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