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興誠、顏慶章痛批,陳樹這種說明
2008-10-27╱經濟日報 曹興誠:內線案認定 金管會失職 顏慶章:低階官員移送
(本報訊)曹興誠與元大金董事長昨日指控金管會,陳樹今晚發布新聞說:
有關報載「內線交易規範不清,企業動輒得咎」及「內線交易案件由低階公務員移送」等報導內容,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我國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規範自77年訂定以來歷經數次修正,為使禁止內線交易規範更明確, 95年1月1日針對內線交易構成要件等內容加以修正,並參酌日本規範及我國歷年來案例資料,並舉辦公聽會,參酌外界意見後,於95年5月30日訂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明確規範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復為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以利內部人等對法令之遵循,經蒐集近期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國內線交易相關立法例,並參酌學者意見,已研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修正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
二、現行金管會對於內線交易案件之移送程序,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依股市監視機制,就有重大消息及投資人交易有異常者進行查核;查核發現有疑似證券不法案件者,再蒐集客觀證據後審慎擬具查核分析報告,循程序報由金管會證期局召集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及檢查局共同組成之「不法交易案件審查小組」會議,就法律上不法之構成要件逐項進行審查討論;如認定不涉嫌者,即予簽結;如認定有相當之證據涉嫌不法行為者,再逐案洽法務部派駐本會檢察官意見,如認同金管會證期局意見者,始移送檢調單位偵辦,過程審慎嚴謹,非如報載係由低階公務員移送。
三、金管會為更進一步提高內線交易法規之明確性及執法之嚴謹度,前已於本(10)月1日由該會陳主任委員樹會同法務部王部長清峰主持金融不法案件聯繫會報,並達成七點共識。兩部會也將於一個月內先就以往移送或檢調主動偵查案例,就簽結、不起訴及無罪判決者,檢討如何配合修正相關法規及調整移送程序,務期儘量減少外界疑慮及滿足外界的期待。
(本報訊)曹興誠與元大金董事長昨日指控金管會,陳樹今晚發布新聞說:
有關報載「內線交易規範不清,企業動輒得咎」及「內線交易案件由低階公務員移送」等報導內容,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我國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規範自77年訂定以來歷經數次修正,為使禁止內線交易規範更明確, 95年1月1日針對內線交易構成要件等內容加以修正,並參酌日本規範及我國歷年來案例資料,並舉辦公聽會,參酌外界意見後,於95年5月30日訂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明確規範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復為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以利內部人等對法令之遵循,經蒐集近期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國內線交易相關立法例,並參酌學者意見,已研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修正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
二、現行金管會對於內線交易案件之移送程序,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依股市監視機制,就有重大消息及投資人交易有異常者進行查核;查核發現有疑似證券不法案件者,再蒐集客觀證據後審慎擬具查核分析報告,循程序報由金管會證期局召集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及檢查局共同組成之「不法交易案件審查小組」會議,就法律上不法之構成要件逐項進行審查討論;如認定不涉嫌者,即予簽結;如認定有相當之證據涉嫌不法行為者,再逐案洽法務部派駐本會檢察官意見,如認同金管會證期局意見者,始移送檢調單位偵辦,過程審慎嚴謹,非如報載係由低階公務員移送。
三、金管會為更進一步提高內線交易法規之明確性及執法之嚴謹度,前已於本(10)月1日由該會陳主任委員樹會同法務部王部長清峰主持金融不法案件聯繫會報,並達成七點共識。兩部會也將於一個月內先就以往移送或檢調主動偵查案例,就簽結、不起訴及無罪判決者,檢討如何配合修正相關法規及調整移送程序,務期儘量減少外界疑慮及滿足外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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