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經發局前副局長王允宸,涉嫌收賄及不當飲宴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8,14】
x
監察院調查: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副局長王允宸於2015年7月23日與欲申 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高亨公司副總經理周○ 煥至餐廳飲宴不當接觸且收受10萬元現金, 並為動支,監察院今(14)日審查通過 並公布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提案,彈劾王允宸, 全案並移送公懲會處理
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表示,彈劾理由有3點:
一、王允宸於監察院詢問及檢調單位訊問時, 坦承與欲申請辦理臨時工廠登記業者高亨公司副總經理周○ 煥至餐廳飲宴,不當接觸,且除2016年1月14日當場退回再次餽 贈10萬元外,共收受周○煥茶葉禮盒2盒、鳳梨酥l盒及柚子1箱 ,以及2015年7月23日所收的10萬元現金,並為動支, 有監察院筆錄可稽,且與王允宸等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署)訊問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時所述情節相 符,王允宸亦因上述違法行為涉嫌貪污,業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並當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0萬元,嗣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靖, 是以,王允宸於104年7月23日收受高○公司現金10萬元且無 退還之事實,足堪認定。
二、王允宸於2015年7月23日下午回到辦公室後, 經詢問承辦人,即應已知申請案可能不符合規定,其後, 於是日下班,打開茶葉禮盒發現10萬元現金,惟仍將10萬元現金 留為花用,以王員任職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多年經驗, 對違章工廠相關法令知之甚詳,卻照收10萬元作為讓工廠登記順利 通過及不要再去裁罰之對價,顯已構成違背職務之行為。 對照王允宸於105年10月27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問: 所以你在當時就知道,高○ 公司的工廠申請臨時廠登可能不符合相關申請規定?答:是。」2016年10月24日桃園地檢署筆錄:「問: 是否坦承本件違背職務受賄?答:我承認。」王員已承認違背職務, 違失之責,益臻明確。
三、徵諸王允宸於2015年7月23日與業者不當飲宴並收受現金1 0萬元之賄賂後,續於同年8月及9月與協助業者之鄭○ 雄密集聯繫與見面接觸, 亦有桃園地檢署通訊監察譯文及行動蒐證報告可參,如就所收賄款1 0萬元有欲退還之意,不乏多有可退還機會,惟非但無退還之舉, 連退還之意均未得以明證,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 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 已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維持公務紀律, 並杜絕僥倖,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亦表示,王允宸雖辯稱:2015年 7月23日所收10萬元現金多次想退,又雖曾動支但可補回再還, 且曾告訴在場人士鄭○雄要退該10萬元等語,惟查, 王允宸於桃園地檢署相關筆錄均無此供稱, 另依據監察院約詢在場人士鄭○雄,關於有無聽到王允宸想退還10 萬元等情,其稱並無聽到王允宸所稱想退還10萬元之意,對照王允 宸於桃園地檢署2016年10月27日筆錄所載:「問:你收受周○ 煥於2015年7月23日交付給你的10萬元現金,有無退回? 用途?答:我一開始有想要退,但是擺了幾天, 後來有一些帳單要繳,我就拿去繳費了,就是一念之貪, 拖了幾天後,我就麻痺了。」、「問:你收到第一個10萬元後, 你有無跟鄭○雄、周○煥表示要退還?答:沒有正式開口, 如我前述,我只有心理想。」足徵王允宸上開所言申辯乃卸責之詞, 並不足採。
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指出,王允宸於任桃園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副局長期間,處理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案時, 竟與業者不當飲宴,並收受10萬元賄款留己花用等情事,上開行為 業經桃園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 公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