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案臺灣銀行不擬提告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8,12】

一、       有關中央投資公司與其相關企業出讓股權與第三人係屬股東間之股份讓受行為,不影響臺灣銀行之股東權益。
二、       有關中央投資公司與其相關企業持有之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其與買受人間約定之買賣價格,亦不影響臺灣銀行之股東權益。
三、       95年6月中影公司股東會決議以每股10元收回臺灣銀行特別股三百萬股,臺灣銀行立即表達不同意並提起訴訟,歷經多年訴訟,終至100年3月獲最高法院判決臺灣銀行勝訴定讞,臺灣銀
四、       95年迄今中影公司並無處分不動產,爰未損及臺灣銀行股東權益。
五、       就中央投資公司與其相關企業出售中影公司股權是否低售,臺灣銀行非權利義務之一方,不影響臺灣銀行之權益,臺灣銀行目前尚無提出訴訟之立場。
六、       臺灣銀行為持有中影公司逾14%股權之股東,仍會一本過去捍衛公股權益之立場,嚴謹監督中影公司之經營與資產交易,確保臺灣銀行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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