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8日)----震旦行董事長林樂萍罰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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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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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屬開曼群島商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櫃公司;證券代號 6497)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000單位, 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 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申請撤回該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四、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1595) 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總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乙案, 前因該公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 06年8月15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6年8月18 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 6年8月18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 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貳、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金管證券字 第1060027209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060031033 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廖專門委員 聯絡電話:2774-7463
參、處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73)董事長林樂萍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8月18日
二、受裁罰對象: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董事長林樂萍。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 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 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 、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於105年 6月8日通知於當日召開董事會,惟查其召集事由均非屬緊急情事, 該公司未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 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次查震旦行之子公司震旦(中國) 有限公司及上海震旦辦公自動化銷售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1 7日至12月22日及105年7月11日至11月14日間向同一 銀行取得同一性質標的資產,且交易金額累積達3億元以上, 惟該公司未代上開二子公司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 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董事長林樂萍就上開2項違規行為, 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合計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聯絡電話:2774- 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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