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8日)----震旦行董事長林樂萍罰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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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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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屬開曼群島商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497)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申請撤回該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四、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159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815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6818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6818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貳、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金管證券字1060027209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060031033)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廖專門委員  聯絡電話:2774-7463

、處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73)董事長林樂萍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818
二、受裁罰對象: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董事長林樂萍。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8項、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於10568日通知於當日召開董事會,惟查其召集事由均非屬緊急情事,該公司未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次查震旦行之子公司震旦(中國)有限公司及上海震旦辦公自動化銷售有限公司分別於105617日至1222日及105711日至1114日間向同一銀行取得同一性質標的資產,且交易金額累積達3億元以上,惟該公司未代上開二子公司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董事長林樂萍就上開2項違規行為,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合計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聯絡電話:2774-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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