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7日)----董事長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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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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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38原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2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8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6816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6816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貳、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美元33,000萬元整,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美元、人民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6817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美元1,000萬元。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該基金3年期滿即終止。基金於成立日後即不再接受申購,閉鎖期後即開放申請買回,但於基金到期日前買回者,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美元33,000萬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李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53

、處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817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天內(1068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1項規定,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處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守信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817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董事長許守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61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105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106331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6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天內(1065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6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天內(1068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8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05年度、106年第1及第2季財務報告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48萬元及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處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文章鍰案
一、裁罰時間:817
二、受裁罰之對象: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文章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年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內(1068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1項規定,就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詹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77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816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李○○。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李○○有與客戶借貸款項及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停止業務人員李○○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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