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旋轉門變巧門,財金高官變門神?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30】 立法委員李俊俋今天 (9/30) 上午在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召開記者 會,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官員卸任後轉任民間金融機構, 形同民間金融機構之門神,讓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 要求銓敘部重新函釋相關規定,或者是直接修正相關規定, 避免旋轉門反而成為巧門之亂象。 李俊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據銓敘部於 85 年所作 之函釋,所謂職務直接相關係指「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 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離職係指「包括退休 ( 職 ) 、 辭職、資遣、免職、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但其中另有「 … . 行政機關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仍具有公務員身分, …… 不適用 本條文所稱之『離職』」。使公務員得藉由其仍在職之身分, 但又非該營利事業之主管,三年後可直接轉任到相關民營機構。 李俊俋表示,根據財政部、金管會提供的資料, 轉任金融機構的卸任官員高達 35 位,其中副局 ( 署 ) 長以上達 25 位,以上官員均曾為金融機構之主要監督或管理者, 離退後藉由轉任公股銀行董、監事或董事長或經理人等職務, 於任滿三年後,即可不受旋轉門規範,直接轉進民營銀行。 舉例而言 ,金管會主委如出任公股金控董座,依據銓敘部之函釋, 其仍具公務員身分,亦不構成與其職務直接相關之規定 ( 即非該營利 事業之主管機關且不具該營利事業之監督管理之權責 ) ,三年後「 依法」可直接到民營金融機構任職 ,讓旋轉門規定形同虛設 。 李俊俋認為,銓敘部在1996 年所作出之函釋, 已不符現在的需求,面對卸任官員一再藉由此等巧門, 卸任後到其曾主管之營利事業機構任職,形同企業門神,前有海基 會 董事長 林 中森另組基金會穿梭兩岸, 後有陳威仁至台塑企業擔任顧問,負責都更事業, 而兆豐案中的蔡友才,曾擔任過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 主管全國金融機構,之後均在金融機構任職, 旋轉門對其毫無作用可言。銓敘部應立即檢討相關函釋, 必要時應直接修法,杜絕此一亂象。 補註: ■ 財政部証管會主委丁克華退休後,先後出任:証基會、集保、櫃買董事長,現任金管會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