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同僚:公視不應做思想檢查

太陽花學運其間,公視屠姓製作人以《NGO觀點》主持人紀惠容在臉書上的文章有「特定立場」,在服貿議題上應利益迴避,所以予以暫停一次主持,引發爭議。最近公視董事會討論後,決議支持該製作人的決定。

公視這樣的作法,實在是有待商議。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美國有名的法律案例。

1965年三位美國中學生因為配戴當時相當流行的反越戰黑色臂章,被學校以可能引起騷動為由,禁止到校,學生家長因而代表孩子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禁止學校當局的行為,並尋求損害賠償。(詳參: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irct,1969)

這個案子,一直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最後法院裁定學校當局敗訴。

主要的理由是,法院認為學校不能因為恐懼學生某些行為可能造成騷動就禁止該行為;就如在教室中、在餐廳裡,或任何學校的角落,我們不能因為某些少數人意見與別人不同有可能引起騷動或對立,就去禁止該種不同言論。

裁定書中說,在民主的社會裡,學校當局那種對不確定性的恐懼或者對於對可能騷動的不安,並不能凌駕學生言論自由的價值。

任何有別於現存規矩的行為,都有可能產生麻煩,任何和大眾意見相左的言論,都有可能帶來不安。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說:「我們必須面對這種風險」,「而且,美國的歷史顯示了,這樣帶有風險性的自由,這種的開放性,正是美國強盛的根基,也是能生活在相對包容而多元爭論社會美國人獨立與活力的根源。」

此外,裁定書還說,公立學校不應該成為集權主義的領土,學校行政人員並未擁有對學生絕對的權威。學生在學校裡和在學校外一樣,都是憲法架構下的「人」,他們擁有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除有會造成「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否則,應該被國家尊重。

回過頭來看公視的停播案。製作人以紀惠容臉書文章,預期她後續的言論有「特定立場」,很明顯是將自己的恐懼擴大,不但進行事先言論審查,而且採取行動,干預了紀惠容的言論自由。公立學校尚且不該成為集權主義的領土,影響深遠的公共媒體難道可以成為個人恣意而為檢查思想的地方?

公共電視依據公視法,屬於國民全體,在公視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公視「....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公視董事會以內部新聞製播準則為依據,支持製作人的作法,顯然只把停播一次,當成行政小事。殊不知,公視停播案和美國中學生停學案一樣,表面上看似芝麻小事,本質上卻事涉一個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基本價值。公共電視的製作人恐懼異見事小,代表公民掌理公廣集團的公視董事會豈可如此毫無維護言論自由基本人權的心胸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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