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板橋埔墘里長曾同興賄選判刑定讞


【裁判字號】101,台上,1587
【裁判日期】1010330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七號
上 訴 人 曾同興
      張英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鄭伊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選
上訴字第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
度選偵字第七九、一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李  嘉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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