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板橋檢察官,法律常識不足

2005.08.25  中國時報 A8版
被告上訴 檢方很怒 法官駁回 檢方上訴
黃錦嵐/台北報導

男子馬清宏因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一審法官判處一年一月有期徒刑,他嫌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檢察官認為他濫行上訴,犯後態度不良,也上訴求處較重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上訴駁回」。法官駁回被告的理由尋常無奇,但以「被告本有上訴之權」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卻令人噴飯。

令人噴飯的是,檢察官的上訴理由顯然違反法律常識。檢察官上訴指出,被告任意上訴,一審法官未及審究被告濫行上訴之犯後態度,請求高院撤銷原判,量處更重之刑。

由上述的報導,可知檢察官不是個個都是法律高手,也有一些需要加強訓練的,要是上級不多加注意,不僅僅是鬧笑話,讓社會大眾吃大虧時,不知道如何對得起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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