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調解失敗
(台北訊)臺灣企銀產業工會以『團體協約』等爭議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94年8月23下午2時30分假台北市勞工局召開調解會議。勞資雙方雖經過兩個半鐘頭的溝通協商,惟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該行對調解結果深表遺憾!
有關團體協約第35條工會希望納入員工主動權部份,該行表示:第35條之本意在保障員工之工作權,限制資方任意資遣員工,如有裁減員工之必要時,其資遣計畫應與工會協商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資遣,被資遣人員除依法核給資遣費外,並給予優惠補償。所以它是重在資遣的限制,當無勞方主動要求資遣的道理。且事實上在團體協約第28條、30條、31條、32條等對於員工工作權已有相當的規範。
另臺灣企銀為進一步保障員工權益,該行董事會於94年8月18日通過的公開招標基本原則第二項行員保障條款中,亦明確條示交割日起2年內不減薪、不裁員,2年內至少提2次優退計畫,以及調動工作地點應合理,調動職務應提供訓練等,對行員之保障事項及員工主動權已有適度的回應。該行鍾董事長並表示將向主管機關極力爭取員工權益,臺灣企銀已釋出最大的善意,該行至盼大家能冷靜、理性的思考,早日簽訂團體協約,使全體同仁的工作權與福利保障更加具體、落實。
有關團體協約第35條工會希望納入員工主動權部份,該行表示:第35條之本意在保障員工之工作權,限制資方任意資遣員工,如有裁減員工之必要時,其資遣計畫應與工會協商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資遣,被資遣人員除依法核給資遣費外,並給予優惠補償。所以它是重在資遣的限制,當無勞方主動要求資遣的道理。且事實上在團體協約第28條、30條、31條、32條等對於員工工作權已有相當的規範。
另臺灣企銀為進一步保障員工權益,該行董事會於94年8月18日通過的公開招標基本原則第二項行員保障條款中,亦明確條示交割日起2年內不減薪、不裁員,2年內至少提2次優退計畫,以及調動工作地點應合理,調動職務應提供訓練等,對行員之保障事項及員工主動權已有適度的回應。該行鍾董事長並表示將向主管機關極力爭取員工權益,臺灣企銀已釋出最大的善意,該行至盼大家能冷靜、理性的思考,早日簽訂團體協約,使全體同仁的工作權與福利保障更加具體、落實。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