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經官司,蔡文俊敗訴


【裁判字號】102,訴,1331
【裁判日期】1030516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31號
先位之訴  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榮靈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備位之訴  劉榮靈
原告    
被   告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佰零肆元自民國一0二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
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佰捌
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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