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陪席法官遴定名單昨出爐

法官退場及保障的終局裁決者
(本報訊)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係由多元、多數外部委員組成,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外,尚有考試院代表2人、法官代表6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詳如附件1)。其中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及律師代表分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票選產生,作業程序較為繁複,故至今日始召開第一次會議。
此次會議之議題有三:(一)互推鍾和憲委員、李慶松委員擔任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參與法官遴選之前置資格審查作業。(二)互推鍾任賜委員、洪蘭委員、王泰升委員擔任法官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委員,參與法官對於職務評定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三)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12人(詳如附件2)。
12名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係由司法院院長參酌各方推薦人選後,擇優提請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均具實任法官10年以上之資歷,且無曾受懲戒或懲處處分等消極條件,並按各區域法官人數平均分配。其中一審、二審及三審法院法官各4人,女性及男性法官分別為5人及7人,辦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務者分別為3人、6人及3人,兼任庭長與未兼任者分別為5人及7人,組成結構多元均衡。
職務法庭係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4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所審理事項計有:(一)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例如:法院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而將該決議提交法官會議復議,惟復議後仍維持原決議,院長得聲請職務法庭宣告該決議違背法令。
法官法係將法官進場、遷調及退場等重要人事制度,分別交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處理。掌理法官退場及保障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雖均為現職法官,惟經多元且以外部委員為主之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應足以破除本位用事之質疑,健全法官人事制度的最後一塊拼圖已然就位。職務法庭諸位法官肩負法官退場及保障等職責,任重且道遠,其中法官退場機制,更有賴其智慧、勇氣與擔當,以發揮職務法庭存優汰劣的功能,贏得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編號
服務機關
職稱
姓名
備註
1
司法院
院長
賴浩敏
委員並任主席
2
最高法院
法官兼庭長
劉福來
法官代表
3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
鍾任賜
法官代表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法官
唐光義
法官代表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法官兼庭長
陳中和
法官代表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周占春
法官代表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楊國祥
法官代表
8
考試院
考試委員
林雅鋒
考試院代表
9
考試院
考試委員
歐育誠
考試院代表
1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鍾和憲
檢察官代表
11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律師
黃瑞明
律師代表
12
李慶松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慶松
律師代表
13
林瑞成律師事務所
律師
林瑞成
律師代表
14
國立臺灣大學
財務副校長
湯明哲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企管專業)
15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副院長
謝炎堯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醫學專業)
16
臺北國巨律師事務所
律師兼會計師
施中川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會計專業)
17
國立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洪蘭
心理學者代表
18
臺灣大學法學院
教授
王泰升
法律學者代表
19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副教授
王珮玲
社會學者代表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遴定名單   
審級
機關職稱
姓名
性別
期別
辦理事務
三審
最高法院法官
陳東誥
19
刑事
最高法院法官
魏大喨
24
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楊惠欽
23
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吳東都
27
行政訴訟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兼庭長
王聖惠
21
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兼庭長
蘇素娥
30
刑事
臺南高分院法官兼庭長
董武全
23
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張國勳
33
行政訴訟
一審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劉慧芬
26
刑事
板橋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高玉舜
33
刑事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黃文進
28
民事
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鄭文祺
30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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