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裁判書應公開


(本報訊)司法院為研議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之方式,於2012年1019日邀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新竹、臺中、高雄地方法院指派行政庭長或發言人、司法院各相關廳處代表等,開會研商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之適用事宜,並作成以下結論:
一、法院組織法第83條為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
二、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其公開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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