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辦:看守所違法失職、蔡守訓枉法裁判
(本報訊)扁辦今天說,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於98年7月13日羈押裁定書中,明確引用陳前總統98年6月8日於台北看守所接見會面之錄音譯文內容,指稱陳前總統於羈押期間,於會客時指導其相關幕僚,透過外力干擾審判,以此裁定將陳前總統繼續延押。
惟「羈押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8年5月13日經總統公布,將第28條:「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全文刪除。因此,台北看守所將陳前總統接見會客之錄音譯文提供給蔡守訓法官合議庭已屬違法,而蔡守訓法官合議庭再依違法取得的錄音譯文內容,作為裁定延押的理由,更屬枉法裁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雖僅針對被告與辯護人律見時,看守所予以監聽、錄音並將所獲得訊息呈報檢察官與法官的部分宣告違憲,並表示「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98年5月1日失其效力。
惟行政院院會於98年3月1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明確的表示本次修正的要點之一為「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訟訴權。」(詳如附件)之後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羈押法」第28條全文刪除。因此,被告於看守所之言語、行狀、收發書信之內容,不以與辯護人律見為限,均不再呈報檢察官或法院。就此,台北看守所違法失職而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枉法裁判、濫權羈押之事實,至為明顯。陳前總統將於近日研議後分別提出檢舉及告訴,更呼籲檢察官對相關違法違憲之公務人員應積極主動偵辦!
附件
行政院院會通過「羈押法」修正案。
詮釋資料
日期: 2009/3/19
資料來源: 本院
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及「羈押法」第28條接見時監聽、錄音獲悉資訊得作為偵審中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之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均自本年5月1日失其效力。為因應上開解釋並考量業務運作需要及保障被告訴訟權利,擬具「羈押法」第23條、第23條之1及第28條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要點為:
一、 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之規定。
二、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並明定看守所得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三、 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訟訴權。
惟「羈押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8年5月13日經總統公布,將第28條:「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全文刪除。因此,台北看守所將陳前總統接見會客之錄音譯文提供給蔡守訓法官合議庭已屬違法,而蔡守訓法官合議庭再依違法取得的錄音譯文內容,作為裁定延押的理由,更屬枉法裁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雖僅針對被告與辯護人律見時,看守所予以監聽、錄音並將所獲得訊息呈報檢察官與法官的部分宣告違憲,並表示「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98年5月1日失其效力。
惟行政院院會於98年3月1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明確的表示本次修正的要點之一為「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訟訴權。」(詳如附件)之後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羈押法」第28條全文刪除。因此,被告於看守所之言語、行狀、收發書信之內容,不以與辯護人律見為限,均不再呈報檢察官或法院。就此,台北看守所違法失職而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枉法裁判、濫權羈押之事實,至為明顯。陳前總統將於近日研議後分別提出檢舉及告訴,更呼籲檢察官對相關違法違憲之公務人員應積極主動偵辦!
附件
行政院院會通過「羈押法」修正案。
詮釋資料
日期: 2009/3/19
資料來源: 本院
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及「羈押法」第28條接見時監聽、錄音獲悉資訊得作為偵審中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之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均自本年5月1日失其效力。為因應上開解釋並考量業務運作需要及保障被告訴訟權利,擬具「羈押法」第23條、第23條之1及第28條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要點為:
一、 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之規定。
二、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並明定看守所得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三、 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訟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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