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98年第4次法官調動
司法院98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惠欽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吳東都等3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二)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王碧芳、陳鴻斌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金圍等3人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1期(101年間)分發時止。其中法官陳金圍同時改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缺,並以新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三)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樹埔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呂佳徵、江幸垠等2人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林金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郭雅美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五)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陳駿璧、王聖惠、陳貽男、許宗和等6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蘇宗為該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蘇清恭、丁振昌、葉居正等3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莊飛宗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六)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昆曄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黃莉雲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孫惠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媛媛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宜民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國棟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顯榮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美美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吳森豐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水城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田平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簡志瑩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健河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七)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呂淑玲、郭豫珍、林恆吉、陳玉雲等4人續任該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李平勳續任該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羅心芳續任該院法官。(八)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坤典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慈惠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雅芬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沈君玲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民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法官高玉舜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潘翠雪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崔玲琦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林海祥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必奇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賴邦元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周明鴻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彭幸鳴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劉秉鑫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汪梅芬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潘進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淑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斯偉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邱滋杉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遲中慧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詹駿鴻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興浪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炳桂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洲富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許冰芬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如玲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慧珊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莊深淵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家慧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簡源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秋娟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兼庭長王金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春長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彭喜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清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賴純慧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宗霖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甯馨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唐照明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蔡廣昇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莊松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以上調派二審法院任職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1期(101年間)分發報到日止。(九)同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惠瑜續任行政法院法官,並改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缺。(十)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畢乃俊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十一)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吳永宋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十二)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熊誦梅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並依「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研習辦法」規定,以原職調智慧財產法院施予4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調派。
(十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滕允潔,以原職調本院辦事並兼任民事廳副廳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麟倫,以原職調本院辦事並兼任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十四)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正紀提前回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連士綱提前回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家貽提前回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十五)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忠義、羅月君、楊雅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俊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芙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鈴香、周靜妮、試署檢察官周俞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光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許仁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鴻達等11人調任為法官。
(十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琪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珮茹、莊明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瑋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郭瓊徽等5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柯姿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孫于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劉桂金等3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八)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銘晃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九)最高法院法官洪昌宏,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予以嘉獎一次。
(二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愈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柄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李行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銘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興浪、法官蔡志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蔡廷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黃翰義、何清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楊智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兆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湯文章等13人,榮獲本院暨所屬各機關97年度研究報告成績優勝,各予以嘉獎一次。
(一)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惠欽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吳東都等3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二)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王碧芳、陳鴻斌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金圍等3人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1期(101年間)分發時止。其中法官陳金圍同時改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缺,並以新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三)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樹埔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呂佳徵、江幸垠等2人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林金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郭雅美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五)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陳駿璧、王聖惠、陳貽男、許宗和等6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蘇宗為該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蘇清恭、丁振昌、葉居正等3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莊飛宗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六)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昆曄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黃莉雲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孫惠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媛媛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宜民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國棟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顯榮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美美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吳森豐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水城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田平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簡志瑩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健河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七)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呂淑玲、郭豫珍、林恆吉、陳玉雲等4人續任該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李平勳續任該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羅心芳續任該院法官。(八)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坤典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慈惠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雅芬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沈君玲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民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法官高玉舜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潘翠雪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崔玲琦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林海祥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必奇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賴邦元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周明鴻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彭幸鳴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劉秉鑫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汪梅芬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潘進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淑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斯偉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邱滋杉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遲中慧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詹駿鴻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興浪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炳桂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洲富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許冰芬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如玲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慧珊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莊深淵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家慧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簡源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秋娟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兼庭長王金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春長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彭喜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清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賴純慧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宗霖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甯馨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唐照明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蔡廣昇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莊松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以上調派二審法院任職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1期(101年間)分發報到日止。(九)同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惠瑜續任行政法院法官,並改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缺。(十)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畢乃俊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十一)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吳永宋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十二)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熊誦梅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並依「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研習辦法」規定,以原職調智慧財產法院施予4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調派。
(十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滕允潔,以原職調本院辦事並兼任民事廳副廳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麟倫,以原職調本院辦事並兼任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十四)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正紀提前回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連士綱提前回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家貽提前回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十五)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忠義、羅月君、楊雅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俊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芙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鈴香、周靜妮、試署檢察官周俞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光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許仁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鴻達等11人調任為法官。
(十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琪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珮茹、莊明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瑋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郭瓊徽等5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柯姿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孫于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劉桂金等3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八)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銘晃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九)最高法院法官洪昌宏,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予以嘉獎一次。
(二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愈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柄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李行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銘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興浪、法官蔡志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蔡廷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黃翰義、何清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楊智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兆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湯文章等13人,榮獲本院暨所屬各機關97年度研究報告成績優勝,各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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