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辦譴責蔡守訓
合議庭以莫須有罪名作出延押裁定
扁辦今日特別指出: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第三度延押陳前總統之裁定,不但多所謬誤,將根本非法定羈押原因皆引據為羈押理由,甚至將根本並非事實且未經查證之傳聞明列為羈押理由,其荒謬、草率令人髮指。
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於7月13日將陳前總統三度延押的裁定新聞稿第13頁寫道:「被告在本院擬就共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部分辯論終結之際,復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參照其等及幕僚、辯護人之建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627號之解釋,將毫無機密可言,且為該案主要證據方法之國務機要費支出傳票、支出憑證等會計簿冊核定為國家機密,以如前述,以行政特權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之進行,莫此為甚。」
辜不論627號解釋所肯認之總統機密特權,對於總統是否要將國務機要費相關憑證核定為機密,根本非司法所能置喙。離譜的是, 此裁定根本是一個莫須有、扭曲當時陳述原意的枉法裁定,僅作以下三點說明:
一、 陳前總統並未在總統府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針對627號解釋開會。
蔡守訓法官合議庭之依據係為98年6月24日林德訓於之法庭筆錄,而事實上此筆錄內容根本沒有提到陳前總統有召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會議一事。依據當日筆錄內容(參見附件一),林德訓表示:「我是有聽到這樣的事情。」審判長問:「你聽誰說?」林德訓:「大概是一些學者吧,因為學者他們都會有一些可能會有研討會或是上課,我的管道是這樣子。」…受命法官問:「你剛剛跟我們提及你在旁聽那一次,是在總統府嗎?」林德訓答:「對。」受命法官:「在總統府哪裡?」林德訓答:「總統會客室。」受命法官問:「在場的人當中,有無當時95年囑重訴字第4號案件的被告辯護人?」林德訓:「印象中是學者。」
當日庭訊林德訓僅提到陳前總統於補核定前,曾邀集學者諮詢,林德訓本人亦在場旁聽。另從林德訓與相關學者接觸的過程,有學者提到實務界,包括一些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先進對是否要補核定有不同意見,林德訓於庭訊中更明確說明他從未與司法界、司法院的人有接觸。相關情節林德訓於事後接受法務部訪談時,亦明確表示:「媒體轉述的內容與當日他在法庭的陳述不符,事實上,陳水扁並未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人士到總統府討論機密特權或訴訟策略。」
二、 依據當日庭訊筆錄所載,林德訓之陳述反而是說明了相關國務機要費卷證是蔡守訓合議庭「要趕快請總統去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結果。
依據林德訓98年6月24日庭訊筆錄,其中提到依據96年6月19日或29日的出庭筆錄:「律師有主張說這些卷宗這些資料如果依照627解釋文來看就已經是機密了,庭上當時認知是說,這個還沒有補核定所以不能算是機密,所以庭上有提到說要趕快請總統去核定,有這樣一個轉折,…」
三、 所謂「司法院、法務部的先進有不同的意見」根本係林德訓聽聞而來,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竟然錯誤地引伸為陳前總統召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開會。
林德訓於庭訊時表示實務界包括司法院、法務部的先進有不同的意見,是聽聞學者告知的訊息,根本是二手傳聞,對於所謂「司法院、法務部先進」究竟是在何時、何地提出何意見,根本不清楚。而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竟以此毫無證據之二手傳聞,認定陳前總統「以行政特權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之進行,莫此為甚」,甚至據以為羈押理由,簡直匪夷所思,偏頗荒謬至極。
籲請公設辯護人,於提出抗告時應特別關注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枉法裁判、濫權羈押之事實。同時也將檢具相關事證至監察院及地檢署檢舉,並對合議庭法官提出告訴。
附件一:《98年6月24日林德訓庭訊筆錄原文節錄》
1.第22頁28行開始~第24頁29行結束
受命法官問
請問上次開庭陳水扁先生曾經提到這次的核定,是有幕僚以
及律師的建議,你是不是就是其中一位幕僚呢?
證人林德訓答
當年,其實我的印象裡面,當年因為很多律師當年包括我在
內,我們都反對去補核定或者是627釋憲文出來後,依照釋
憲文去做補核定動作,為什麼會有這樣子的想法,是因為當
年627,事實上已經肯認有所謂元首國家機密特權這樣一個
事實存在,換言之,如果依照627的解釋文來看,總統不需
要做任何核定相關法律程序,本身就會因為627賦予的國家
機密特權,所以我的印象,當時很多律師、法界學者包括是
我,大家都傾向於不要核定,但是在整個法案審理過程裡面
,那時候我的印象,也是在這庭,律師與在座檢座互動裡面
,似乎大家覺得說,要依照庭上意見,是否要做一個補核定
程序會比較好,那我的印象是在,後來我有去翻一些資料,
以前開庭一些筆錄裡面,在96年6月不曉得是19還是29,我
忘記哪一天的那個出庭筆錄裡面,那個時候,律師有主張說
這些卷宗這些資料如果依照627解釋文來看就已經是機密了
,庭上當時認知是認為說,這個還沒有補核定所以不能算是
機密,所以庭上有提到說要趕快請總統去核定,有這樣一個
轉折,所以在6月底之後,可能實務界有些建議,可能一些
學者也好、司法院一些先進,考量到說雖然627肯認這樣一
個特權,但事實務上存在審理的考量,要如何折衷、進行,
我印象當時意見蠻分歧的,所以後來有人建議說考量到實務
上可能比較好一點,所以順著審理的邏輯去做一個核定考量
這樣子,我的印象大概是這樣子。
受命法官問
所以照你所說,你有參與相關的討論與建議囉?
證人林德訓答
報告庭上,我是法律門外漢,我大概只能旁聽而已。
受命法官問
請問當時參與討論的人,除了你及陳水扁先生之外,還有何
人?
證人林德訓答
有一些是刑法界一些比較先進一些學者,這個我想不便在這
邊講他們的名字。
審判長問
你剛剛有提到,司法院的一些先進,請問是哪一些先進呢?
證人林德訓答
法務部,有啦,不要懷疑,我忘了是…我要跟庭上報告,
當時是比較針對法律見解的看法,坦白講,這時候大家可能
覺得很敏感,因為627解釋出來之後,大家對於627解釋基礎
爭辯,坦白說我印象不太記得,但是印象大概是法務部及司
法院方面的前輩。那個不是meeting,不是正式參加什麼會
議,可能是碰面遇到,可能大家提供一些看法,不是那麼正
式,不是大家想說的總統召集會議排排坐的模式。
審判長問
請說是哪些人?
證人林德訓答
有一些不是我遇到的,我只是知道說有這樣一件事情,或者
是我多嘴了。
審判長問
不是你遇到,是誰遇到?
證人林德訓答
我是有聽到這樣的事情。
審判長問
你聽誰說?
證人林德訓答
大概是一些學者吧,因為學者他們會有一些可能會有研討
會或是上課,我的管道是這樣子。
審判長問
陳水扁先生卸任之後,一直到97年11月,這段期間,是否
有出國的計畫呢?
證人林德訓答
出國,沒聽說。
受名法官問
你剛剛跟我們提及你在旁邊旁聽那一次,是在總統府嗎?
證人林德訓答
對。
受命法官問
在總統府哪裡?
證人林德訓答
總統會客室。
受命法官問
在場的人當中,有無當時95年囑重訴字第4號案件的被告辯
護人?
證人林德訓答
印象中是學者。
2.第37頁第22行開始~第36行結束
檢察官林怡君詰問證人
你所謂的司法院的先進,到底是哪些層級的人?
證人林德訓答
我是聽一些學界的人在討論時有去談到,可能他們在學校上
課時,針對627會有一些意見上的交換,所以變成大家會,
這個釋憲案在當時是比較重要的一個解釋文,當然憲法學者
或者是刑法法界的人,他們都有一些看法,我是聽一些學者
在討到說他們討論時,其實大家意見是分歧的,不是說一定
要怎麼樣不可,我剛剛也提到說,其實主要,因為當時整個
氛圍很亂,對於這個政局上面的安定的一些考量為主,所以
其實當時許多的一些想法,都是在以維護國內整個社會的穩
定為最大的一個考量,我的印象,大概這個是最重要的。我
只知道因為學者他們在討論的時候,有提到司法院有人有意
見,有一些對釋字627的看法,我沒有跟司法界、司法院的
人有接觸。
扁辦今日特別指出: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第三度延押陳前總統之裁定,不但多所謬誤,將根本非法定羈押原因皆引據為羈押理由,甚至將根本並非事實且未經查證之傳聞明列為羈押理由,其荒謬、草率令人髮指。
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於7月13日將陳前總統三度延押的裁定新聞稿第13頁寫道:「被告在本院擬就共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部分辯論終結之際,復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參照其等及幕僚、辯護人之建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627號之解釋,將毫無機密可言,且為該案主要證據方法之國務機要費支出傳票、支出憑證等會計簿冊核定為國家機密,以如前述,以行政特權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之進行,莫此為甚。」
辜不論627號解釋所肯認之總統機密特權,對於總統是否要將國務機要費相關憑證核定為機密,根本非司法所能置喙。離譜的是, 此裁定根本是一個莫須有、扭曲當時陳述原意的枉法裁定,僅作以下三點說明:
一、 陳前總統並未在總統府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針對627號解釋開會。
蔡守訓法官合議庭之依據係為98年6月24日林德訓於之法庭筆錄,而事實上此筆錄內容根本沒有提到陳前總統有召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會議一事。依據當日筆錄內容(參見附件一),林德訓表示:「我是有聽到這樣的事情。」審判長問:「你聽誰說?」林德訓:「大概是一些學者吧,因為學者他們都會有一些可能會有研討會或是上課,我的管道是這樣子。」…受命法官問:「你剛剛跟我們提及你在旁聽那一次,是在總統府嗎?」林德訓答:「對。」受命法官:「在總統府哪裡?」林德訓答:「總統會客室。」受命法官問:「在場的人當中,有無當時95年囑重訴字第4號案件的被告辯護人?」林德訓:「印象中是學者。」
當日庭訊林德訓僅提到陳前總統於補核定前,曾邀集學者諮詢,林德訓本人亦在場旁聽。另從林德訓與相關學者接觸的過程,有學者提到實務界,包括一些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先進對是否要補核定有不同意見,林德訓於庭訊中更明確說明他從未與司法界、司法院的人有接觸。相關情節林德訓於事後接受法務部訪談時,亦明確表示:「媒體轉述的內容與當日他在法庭的陳述不符,事實上,陳水扁並未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人士到總統府討論機密特權或訴訟策略。」
二、 依據當日庭訊筆錄所載,林德訓之陳述反而是說明了相關國務機要費卷證是蔡守訓合議庭「要趕快請總統去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結果。
依據林德訓98年6月24日庭訊筆錄,其中提到依據96年6月19日或29日的出庭筆錄:「律師有主張說這些卷宗這些資料如果依照627解釋文來看就已經是機密了,庭上當時認知是說,這個還沒有補核定所以不能算是機密,所以庭上有提到說要趕快請總統去核定,有這樣一個轉折,…」
三、 所謂「司法院、法務部的先進有不同的意見」根本係林德訓聽聞而來,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竟然錯誤地引伸為陳前總統召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開會。
林德訓於庭訊時表示實務界包括司法院、法務部的先進有不同的意見,是聽聞學者告知的訊息,根本是二手傳聞,對於所謂「司法院、法務部先進」究竟是在何時、何地提出何意見,根本不清楚。而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竟以此毫無證據之二手傳聞,認定陳前總統「以行政特權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之進行,莫此為甚」,甚至據以為羈押理由,簡直匪夷所思,偏頗荒謬至極。
籲請公設辯護人,於提出抗告時應特別關注蔡守訓法官合議庭枉法裁判、濫權羈押之事實。同時也將檢具相關事證至監察院及地檢署檢舉,並對合議庭法官提出告訴。
附件一:《98年6月24日林德訓庭訊筆錄原文節錄》
1.第22頁28行開始~第24頁29行結束
受命法官問
請問上次開庭陳水扁先生曾經提到這次的核定,是有幕僚以
及律師的建議,你是不是就是其中一位幕僚呢?
證人林德訓答
當年,其實我的印象裡面,當年因為很多律師當年包括我在
內,我們都反對去補核定或者是627釋憲文出來後,依照釋
憲文去做補核定動作,為什麼會有這樣子的想法,是因為當
年627,事實上已經肯認有所謂元首國家機密特權這樣一個
事實存在,換言之,如果依照627的解釋文來看,總統不需
要做任何核定相關法律程序,本身就會因為627賦予的國家
機密特權,所以我的印象,當時很多律師、法界學者包括是
我,大家都傾向於不要核定,但是在整個法案審理過程裡面
,那時候我的印象,也是在這庭,律師與在座檢座互動裡面
,似乎大家覺得說,要依照庭上意見,是否要做一個補核定
程序會比較好,那我的印象是在,後來我有去翻一些資料,
以前開庭一些筆錄裡面,在96年6月不曉得是19還是29,我
忘記哪一天的那個出庭筆錄裡面,那個時候,律師有主張說
這些卷宗這些資料如果依照627解釋文來看就已經是機密了
,庭上當時認知是認為說,這個還沒有補核定所以不能算是
機密,所以庭上有提到說要趕快請總統去核定,有這樣一個
轉折,所以在6月底之後,可能實務界有些建議,可能一些
學者也好、司法院一些先進,考量到說雖然627肯認這樣一
個特權,但事實務上存在審理的考量,要如何折衷、進行,
我印象當時意見蠻分歧的,所以後來有人建議說考量到實務
上可能比較好一點,所以順著審理的邏輯去做一個核定考量
這樣子,我的印象大概是這樣子。
受命法官問
所以照你所說,你有參與相關的討論與建議囉?
證人林德訓答
報告庭上,我是法律門外漢,我大概只能旁聽而已。
受命法官問
請問當時參與討論的人,除了你及陳水扁先生之外,還有何
人?
證人林德訓答
有一些是刑法界一些比較先進一些學者,這個我想不便在這
邊講他們的名字。
審判長問
你剛剛有提到,司法院的一些先進,請問是哪一些先進呢?
證人林德訓答
法務部,有啦,不要懷疑,我忘了是…我要跟庭上報告,
當時是比較針對法律見解的看法,坦白講,這時候大家可能
覺得很敏感,因為627解釋出來之後,大家對於627解釋基礎
爭辯,坦白說我印象不太記得,但是印象大概是法務部及司
法院方面的前輩。那個不是meeting,不是正式參加什麼會
議,可能是碰面遇到,可能大家提供一些看法,不是那麼正
式,不是大家想說的總統召集會議排排坐的模式。
審判長問
請說是哪些人?
證人林德訓答
有一些不是我遇到的,我只是知道說有這樣一件事情,或者
是我多嘴了。
審判長問
不是你遇到,是誰遇到?
證人林德訓答
我是有聽到這樣的事情。
審判長問
你聽誰說?
證人林德訓答
大概是一些學者吧,因為學者他們會有一些可能會有研討
會或是上課,我的管道是這樣子。
審判長問
陳水扁先生卸任之後,一直到97年11月,這段期間,是否
有出國的計畫呢?
證人林德訓答
出國,沒聽說。
受名法官問
你剛剛跟我們提及你在旁邊旁聽那一次,是在總統府嗎?
證人林德訓答
對。
受命法官問
在總統府哪裡?
證人林德訓答
總統會客室。
受命法官問
在場的人當中,有無當時95年囑重訴字第4號案件的被告辯
護人?
證人林德訓答
印象中是學者。
2.第37頁第22行開始~第36行結束
檢察官林怡君詰問證人
你所謂的司法院的先進,到底是哪些層級的人?
證人林德訓答
我是聽一些學界的人在討論時有去談到,可能他們在學校上
課時,針對627會有一些意見上的交換,所以變成大家會,
這個釋憲案在當時是比較重要的一個解釋文,當然憲法學者
或者是刑法法界的人,他們都有一些看法,我是聽一些學者
在討到說他們討論時,其實大家意見是分歧的,不是說一定
要怎麼樣不可,我剛剛也提到說,其實主要,因為當時整個
氛圍很亂,對於這個政局上面的安定的一些考量為主,所以
其實當時許多的一些想法,都是在以維護國內整個社會的穩
定為最大的一個考量,我的印象,大概這個是最重要的。我
只知道因為學者他們在討論的時候,有提到司法院有人有意
見,有一些對釋字627的看法,我沒有跟司法界、司法院的
人有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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