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招商不妥,監委糾正交通部
(本報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西湖服務區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案」,甄審結果疑有異常情形,惟該局未依法定程序處理;嗣廠商循異議申訴制度救濟,該局未反躬自省竟欲向廠商求償,心態可議;另於歷年各服務區招商甄審時,未依個案成立甄審委員會,且外聘委員有集中少數特定人士之情形,均核有違失,由監察院葉委員耀鵬、杜委員善良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國道3號西湖服務區經營契約於97年12月6日期滿,高公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OT方式,於同年8月7日辦理綜合評審會議,評審結果雖由義美公司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惟出席之12位甄審委員中,南仁湖公司獲得6位委員評為第1名序位,義美公司僅獲得4位委員評為第1名序位,其中編號第1、12甄審委員給予南仁湖公司第4名、第5名之序位,疑有異常情形,高公局當時未依甄審辦法第24條規定之異常情形程序處理,反俟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認高公局違反規定後,始補行確認程序,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本促參甄審案綜合評審結果,疑有「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情形,廠商不服,依相關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辦理,乃法律賦予廠商行政救濟之應有權利,高公局未反躬自省,反於廠商向工程會申訴答辯時竟欲求償,心態殊為可議。另高公局服務區歷年招商案甄審委員名單中,有集中於少數特定人士之異常情形,由於前揭甄審案係在修法前辦理,尚難謂其違法,惟該做法易滋生廠商勾串甄審委員等弊端,允宜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國道3號西湖服務區經營契約於97年12月6日期滿,高公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OT方式,於同年8月7日辦理綜合評審會議,評審結果雖由義美公司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惟出席之12位甄審委員中,南仁湖公司獲得6位委員評為第1名序位,義美公司僅獲得4位委員評為第1名序位,其中編號第1、12甄審委員給予南仁湖公司第4名、第5名之序位,疑有異常情形,高公局當時未依甄審辦法第24條規定之異常情形程序處理,反俟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認高公局違反規定後,始補行確認程序,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本促參甄審案綜合評審結果,疑有「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情形,廠商不服,依相關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辦理,乃法律賦予廠商行政救濟之應有權利,高公局未反躬自省,反於廠商向工程會申訴答辯時竟欲求償,心態殊為可議。另高公局服務區歷年招商案甄審委員名單中,有集中於少數特定人士之異常情形,由於前揭甄審案係在修法前辦理,尚難謂其違法,惟該做法易滋生廠商勾串甄審委員等弊端,允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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