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不實責任,最高檢待加強
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委員邱毅指稱:本署陳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98.07.10
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陳檢察總長從未於立法院邱委員毅所指之時地,到過所謂「Villa Piano Bar」之情事,更無所謂喝酒、划拳、女模作陪等事實,此應純屬邱委員毅個人虛構而來,邱委員毅應對此事所造成陳檢察總長名譽受損乙節,負起相關責任。
二、邱委員毅自去(97)年起,即多次虛構或影射足以損害陳檢察總長名譽之各項不實內容,公然於各類電子或平面媒體中爆料,業已前後多次造成陳檢察總長個人及機關名譽受到重大損害。陳檢察總長本諸與人為善,及對國會議員之尊重,業已相忍多時,企盼化解彼此誤會,並與國會議員理性溝通。惟邱委員毅不但未見回應陳檢察總長之善意,反而更加得寸進尺,一再以各項不實內容損害全國檢察機關及陳檢察總長之聲譽,實已忍無可忍。為導正現今社會上,不負責任且四處漫延之爆料風氣,並維護機關及個人之聲譽,陳檢察總長經思之再三,深覺除訴請司法機關追究邱委員毅之相關責任外,實已別無他途。
三、另審酌陳檢察總長所擔任職務,負有指揮監督全國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職權,為杜絕檢察機關受理提告之困擾及外界可能之質疑,陳檢察總長業已決定另行委任律師,於今(10)日以邱委員毅多次涉及刑法誹謗罪嫌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法院提出自訴,並依法請求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檢察署
有關昨(8)日晚上「2100全民開講」節目播出時,立法委員邱毅等人述及本署陳總長於7月1日密會蔡姓建商有何不可告人之關係?且7月3日晚間陳總長復令其夫人到寶徠二樓與蔡姓建商等人密會等情,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98.07.09
有關昨( 8)日晚上「2100全民開講」談話性節目現場即時播出時,立法委員邱毅等人述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於本年7月1日密會蔡姓建商有何不可告人之關係?如係表達歉意以電話聯繫即可,勿庸親自與會,且本年7月3日晚間陳總長復令其夫人親自到寶徠二樓與蔡姓建商、家人、建設公司之職員等人密會,商討相關事宜等情,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一、日前法務部就此部分已分別約談蔡姓建商、陳檢察總長及相關人士,作必要之行政調查,陳總長認已無所謂串證之疑慮,乃於本年7月1日搭機前往金門前,至蔡姓建商辦公處所表達歉意。
二、至邱毅等人所稱7月3日晚間陳總長夫人親自到蔡姓建商住居處與相關人士密會乙節,更屬子虛烏有,憑空杜撰,特此嚴正澄清,以正視聽。
最高法院檢察署
有關今(8)日聯合報報導,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某蔡姓建商曾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本署陳檢察總長聰明之相關新聞內容,全屬子虛烏有,茲鄭重澄清如下:
98.07.08
一、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蔡姓建商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陳檢察總長,並邀請多家建商出席募款,籲請陳水扁總統提名出任檢察總長云云,全屬子虛烏有,絶無此事。
二、陳檢察總長與蔡姓建商係數十年之老友,平日正當往來,從未涉及任何公務,更與現正偵辦中之陳前總統貪瀆案件無任何關聯。而先前因媒體報導蔡姓建商與名嘴之宴會,亦邀請陳檢察總長到場,導致蔡姓建商亦遭到法務部約談調查。嗣後陳檢察總長為表達對蔡姓建商無辜受本案所累之歉意,遂於本(7)月1日,欲搭機前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監交檢察長職務途中,順路前往蔡姓建商之辦公處所,親向蔡姓建商表達歉意,實無任何不當行徑可言。
三、本署特別偵查組自去(97)年間,開始著手偵辦陳前總統水扁涉嫌貪瀆案件以來,全體同仁夙夜匪懈,全力克服各項偵辦瓶頸,盡心盡力蒐集相關不法事證。惟於偵辦過程中,迭遭具有特定立場者,不依事證,僅依個人好惡進行評斷,陳檢察總長及特別偵查組所有成員亦因而迭遭與事實不符之中傷。然因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工作緊湊繁忙,無瑕逐一對外澄清及說明,且所有成員亦堅信陳前總統所涉貪瀆案件,終將接受歷史檢驗,批評聲浪應能逐漸淡化。惟前揭各項不實中傷,竟迄今未歇,甚且逐步進逼,為維護檢察總長及特別偵查組全體檢察官之聲譽,爾後將不再對外界各項指控沈默以對,更不排除訴究相關人之民刑事責任,以求公道、以正視聽。
最高法院檢察署
評論:檢察總長陳聰明對不實報導深惡痛絕,所以才有最高檢察署以上三篇新聞稿,但是,對於媒體卻輕輕放過,哪個媒體,哪個記者,多未詳細指出。固然,故意提供不實新聞者很可惡,要是媒體能強力把關,也不致造成那麼大的傷害,所以建議陳總長,請給予媒體制裁,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98.07.10
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陳檢察總長從未於立法院邱委員毅所指之時地,到過所謂「Villa Piano Bar」之情事,更無所謂喝酒、划拳、女模作陪等事實,此應純屬邱委員毅個人虛構而來,邱委員毅應對此事所造成陳檢察總長名譽受損乙節,負起相關責任。
二、邱委員毅自去(97)年起,即多次虛構或影射足以損害陳檢察總長名譽之各項不實內容,公然於各類電子或平面媒體中爆料,業已前後多次造成陳檢察總長個人及機關名譽受到重大損害。陳檢察總長本諸與人為善,及對國會議員之尊重,業已相忍多時,企盼化解彼此誤會,並與國會議員理性溝通。惟邱委員毅不但未見回應陳檢察總長之善意,反而更加得寸進尺,一再以各項不實內容損害全國檢察機關及陳檢察總長之聲譽,實已忍無可忍。為導正現今社會上,不負責任且四處漫延之爆料風氣,並維護機關及個人之聲譽,陳檢察總長經思之再三,深覺除訴請司法機關追究邱委員毅之相關責任外,實已別無他途。
三、另審酌陳檢察總長所擔任職務,負有指揮監督全國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職權,為杜絕檢察機關受理提告之困擾及外界可能之質疑,陳檢察總長業已決定另行委任律師,於今(10)日以邱委員毅多次涉及刑法誹謗罪嫌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法院提出自訴,並依法請求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檢察署
有關昨(8)日晚上「2100全民開講」節目播出時,立法委員邱毅等人述及本署陳總長於7月1日密會蔡姓建商有何不可告人之關係?且7月3日晚間陳總長復令其夫人到寶徠二樓與蔡姓建商等人密會等情,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98.07.09
有關昨( 8)日晚上「2100全民開講」談話性節目現場即時播出時,立法委員邱毅等人述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於本年7月1日密會蔡姓建商有何不可告人之關係?如係表達歉意以電話聯繫即可,勿庸親自與會,且本年7月3日晚間陳總長復令其夫人親自到寶徠二樓與蔡姓建商、家人、建設公司之職員等人密會,商討相關事宜等情,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一、日前法務部就此部分已分別約談蔡姓建商、陳檢察總長及相關人士,作必要之行政調查,陳總長認已無所謂串證之疑慮,乃於本年7月1日搭機前往金門前,至蔡姓建商辦公處所表達歉意。
二、至邱毅等人所稱7月3日晚間陳總長夫人親自到蔡姓建商住居處與相關人士密會乙節,更屬子虛烏有,憑空杜撰,特此嚴正澄清,以正視聽。
最高法院檢察署
有關今(8)日聯合報報導,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某蔡姓建商曾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本署陳檢察總長聰明之相關新聞內容,全屬子虛烏有,茲鄭重澄清如下:
98.07.08
一、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蔡姓建商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陳檢察總長,並邀請多家建商出席募款,籲請陳水扁總統提名出任檢察總長云云,全屬子虛烏有,絶無此事。
二、陳檢察總長與蔡姓建商係數十年之老友,平日正當往來,從未涉及任何公務,更與現正偵辦中之陳前總統貪瀆案件無任何關聯。而先前因媒體報導蔡姓建商與名嘴之宴會,亦邀請陳檢察總長到場,導致蔡姓建商亦遭到法務部約談調查。嗣後陳檢察總長為表達對蔡姓建商無辜受本案所累之歉意,遂於本(7)月1日,欲搭機前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監交檢察長職務途中,順路前往蔡姓建商之辦公處所,親向蔡姓建商表達歉意,實無任何不當行徑可言。
三、本署特別偵查組自去(97)年間,開始著手偵辦陳前總統水扁涉嫌貪瀆案件以來,全體同仁夙夜匪懈,全力克服各項偵辦瓶頸,盡心盡力蒐集相關不法事證。惟於偵辦過程中,迭遭具有特定立場者,不依事證,僅依個人好惡進行評斷,陳檢察總長及特別偵查組所有成員亦因而迭遭與事實不符之中傷。然因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工作緊湊繁忙,無瑕逐一對外澄清及說明,且所有成員亦堅信陳前總統所涉貪瀆案件,終將接受歷史檢驗,批評聲浪應能逐漸淡化。惟前揭各項不實中傷,竟迄今未歇,甚且逐步進逼,為維護檢察總長及特別偵查組全體檢察官之聲譽,爾後將不再對外界各項指控沈默以對,更不排除訴究相關人之民刑事責任,以求公道、以正視聽。
最高法院檢察署
評論:檢察總長陳聰明對不實報導深惡痛絕,所以才有最高檢察署以上三篇新聞稿,但是,對於媒體卻輕輕放過,哪個媒體,哪個記者,多未詳細指出。固然,故意提供不實新聞者很可惡,要是媒體能強力把關,也不致造成那麼大的傷害,所以建議陳總長,請給予媒體制裁,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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