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遭彈劾,黃煌雄,錢林委員提案

錢林慧君指言論自由亦不能縱容歧視與煽動族群

(本報訊)郭冠英疑以「范蘭欽」等筆名,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國家形象、傷害人民感情案,經監委錢林慧君、黃煌雄共同調查後,並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新聞局駐外新聞人員守則等應遵守之忠誠原則等,提出彈劾案,經審查會議決通過,全案將送請公懲會議處。

監委錢林慧君強調,全案的調查重點在於郭冠英作為新聞局外派秘書,肩負行銷台灣、維護國家形象職責,事件前後其言行是否已經嚴重傷害我國形象?是否適任國際文宣任務的外派新聞秘書;甚至是否適任公務員?調查重點不涉及所謂言論自由的內容。

錢林慧君指出,郭冠英在約詢時坦承他「就是范蘭欽,寫過這些文章。」並證稱在網站發表之文章,確有提到台灣是「龍發堂」、「瘋子島」「鬼島」「歹丸」等文字;以及在網站發表「國慶雙實」、「為真何錯?」、「外交羞賓」、「一段影片,各自表述」、「台巴子要專政」等文章。

作為一位公務員,縱然有言論自由,仍必須接受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言行規範,而這些規範比言論自由更應優先被考量與遵守;尤其是作為派駐國外的公務員,甚至是從事為國家政府進行國際宣傳的新聞秘書,一言一行都是動見觀瞻、足以影響國際視聽,因此,謹言慎行不要讓國家形象受傷害,「任務忠誠」是最基本的要求。但顯然郭冠英並沒有拿捏好這樣的分寸。郭冠英在事件發生後,欺瞞長官、不服約束,甚至夸談「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從」等不當言論。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要求,「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來執行其職務。」因此,我們沒辦法想像一個擔負中華民國形象包裝宣傳的駐外公務員,竟然在私下、甚至上班時間,將其任務所負責建立的台灣形象與人民印象,利用所謂言論自由,再一字一句將其形象詆毀、污衊破壞,如此違背其忠心努力的誓言,都是法律與道德所不能容。

調查報告指出,大法官釋字623號解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其次,立法院業已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揭櫫保障人權法治之重要宣示,主張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因此,人民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有其範圍與限制。國家公務人員,具有特別法律關係,對國家負有較重之義務,此種義務之履行與權利之享有,不具有絕對的對價關係,換言之,義務之履行,應優先於權利之享有,故公務員言行謹守分際,對國家善盡忠實義務,更將優先於權利之主張。據彈劾案文指出,郭冠英身為行政院新聞局官員,任職期間,未恪遵駐外人員法紀,迭以「范蘭欽」等為筆名,對外發表文章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等情事,蔑視憲法揭櫫原則與精神,影響政府機關形象至鉅;且其身為駐外新聞人員,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有虧職守;更未經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經多次勸導未見改善,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忠實義務」及第5條「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亦與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人員守則第1點、第2點規定不合;而事件發生後,又在駐地有欺瞞、放話等損及官箴之不當言行。由於違失情節嚴重,相關事證明確,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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