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在園區採礦,太管處已盡力依法及權責處理

(台北訊)媒體報導亞洲水泥公司花蓮礦場有25公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重疊的狀況,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由於亞泥公司礦業權登記並開採在先,而太魯閣國家公園界線劃定在後,且該公司經行政院核准取得於國家公園範內之採礦權,因此太管處並無權強制要求該公司停止開採國家公園內之礦區。但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均配合經濟部礦務局定期召集土地管理機關、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等各該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礦害預防監督檢查,請該公司於已開採區內進行景觀綠美化及水土保持等各項復育工程,並絕無媒體所稱包庇亞泥於園區內繼續採礦之情事。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指出,早於民國83年太管處就曾針對亞泥在園區內採礦提報內政部國家公園委員會審議,而國家公園委員會也於民國83年9月26日第27次會議中審議,曾要求亞泥僅能在現有採礦面開採,不得再擴大開採面積,並將審議結論陳報行政院。但由於亞泥的礦區早於民國68年就已獲准開採,而太魯閣國家公園則於民國75年才成立,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作成決議,主要決議內容包括:其一「基於亞泥公司礦業權登記並開採在先,而太魯閣國家公園界線劃定在後,且亞泥花蓮廠為國內最大水泥廠,界線內重疊礦區遽予禁採,影響國內水泥之供應甚大,建議准許亞泥公司於民國86年11月22日礦業權到期後,繼續租用20年。」,同時「基於安全開採考量,雖准許現有直井繼續生產,但必須以300公尺等高線向上維持53度斜坡採掘面為開採高度下限。」,且因「部分礦區屬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景觀維護原則必先遵守,故亞泥公司應維持山背內凹方式開採。」由於該公司擁有合法礦權,因此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無權要求停止開採,但對已開採礦區內的景觀綠美化及水土保持等各項復育工程,每年均配合礦務局實施礦害預防監督檢查,且要求該公司做好環境復育工作。
為讓太魯閣國家公園園區內礦區儘快獲得解決,保護區內的景觀生態環境,太管處依據礦業法第57條規定,向礦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16處現存礦場禁止採礦及土石採取,並於93年3月18日正式由經濟部公告禁採。依礦業法規定,劃設礦業禁採區後,應由申請單位辦理業者損害補償。據此,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逐年編列預算,於民國93、95及96年陸繼完成12家礦場補償,並預定至民國97年全部完成補償作業,屆時太魯閣國家公園存在已久的採礦問題將可得到解決,對自然景觀與生態的保育也有極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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