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華銀工會明向金管會陳情,要求暫緩合併案
對等合併?同工同酬
銀行員工會全聯會暨多家銀行員工會將到場聲援支持
(台北訊)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銀合併在即,但建華銀員工於合併後之員工權益保障問題,勞資雙方存有重大爭議;工會主張,既然兩家銀行號稱是「對等合併」,員工之間就不應有差別待遇,因而要求比照北商銀簽訂「員工安置計劃」,7月11日雙方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解,但因資方堅拒而調解破裂。
建華銀工會今(18)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此一勞資爭議始末及工會主張,並決定於明(19)日上午10:30至行政院金管會陳情,建請主管機關考量該合併案於「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事項」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以及發生勞資爭議,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暫緩許可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銀合併一案,俟建華銀行勞資雙方對員工權益問題達成共識之後,再予許可。銀行員工會全聯會暨北商銀等銀行員工會明天均將陪同建華銀工會至行政院金管會陳情,北商銀工會強調在兩家銀行員工權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合併過程將會充滿阻力與怨恨;建華銀工會常務理事黃忠誠更表示,倘若資方對於工會訴求再無具體回應,將不排除採取更激烈手段爭取權益。
建華金控旗下兩家子銀行「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案即將於7月21日兩家銀行各自召開的董事會中通過,並呈報金管會許可。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其中須載明「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方案;金管會於去(2005)年4月28日與本會座談結論亦承諾:「歡迎工會對於金控合併案中不尊重勞動權益保障之事實,提供具體、合理的事證,金管會將列為金融機構合併准駁參考」。
然而,建華銀資方忽略員工對於權益問題的籲求,即匆忙強推合併案,工會半年多來不斷要求與資方協商,皆未獲善意回應;而工會迫不得已申請勞工局介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最後亦無成效,顯見建華銀資方存在「不尊重勞動權益保障之事實」,因此工會建請金管會依照以上座談會承諾,暫緩合併案之許可。
目前北商銀訂有「員工安置計畫」,建華銀則無。兩家子銀行員工權益的具體差異舉其瑩瑩大者有:一、北商銀員工享有辦理優離、優退的權利,建華銀員工則無;二、公司若有裁減員工需要,其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建華銀員工沒有此項保障;三、若北商銀員工於合併後無法適應而主動求去,至少可依其年資獲得1N的資遣費保障(譬如年資五年則為五個月月薪之資遣費),建華銀員工亦不享有。綜合上述,合併後新銀行中將產生員工之間「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建華銀行員工恐將淪為「次等行員」。
建華銀行資方主張,由於建華銀行是「存續銀行」,該行董事長盧正昕又公開表示「不裁員、不減薪、不優退」,故合併案對建華銀行員工影響甚微,沒有制定「員工安置計畫」之必要。然實際上,合併不論就組織調整、人員增減調動、文化調適、業務內容改變等方面都造成重大衝擊,對「存續銀行員工」或「消滅銀行員工」的影響是相同的。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銀的合併案乃屬「對等合併」,沒有誰吃下誰的問題,故對員工之衝擊程度也應是不分軒輊。況且國內銀行合併案例當中,「存續銀行」制定團體協約或優離、優退方案者所在多有,譬如世華銀行與國泰銀行之合併、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之合併等皆是,建華銀行資方實不宜以「存續銀行」為理由,做為不與工會協商之託辭。
銀行員工會全聯會暨多家銀行員工會將到場聲援支持
(台北訊)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銀合併在即,但建華銀員工於合併後之員工權益保障問題,勞資雙方存有重大爭議;工會主張,既然兩家銀行號稱是「對等合併」,員工之間就不應有差別待遇,因而要求比照北商銀簽訂「員工安置計劃」,7月11日雙方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解,但因資方堅拒而調解破裂。
建華銀工會今(18)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此一勞資爭議始末及工會主張,並決定於明(19)日上午10:30至行政院金管會陳情,建請主管機關考量該合併案於「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事項」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以及發生勞資爭議,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暫緩許可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銀合併一案,俟建華銀行勞資雙方對員工權益問題達成共識之後,再予許可。銀行員工會全聯會暨北商銀等銀行員工會明天均將陪同建華銀工會至行政院金管會陳情,北商銀工會強調在兩家銀行員工權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合併過程將會充滿阻力與怨恨;建華銀工會常務理事黃忠誠更表示,倘若資方對於工會訴求再無具體回應,將不排除採取更激烈手段爭取權益。
建華金控旗下兩家子銀行「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案即將於7月21日兩家銀行各自召開的董事會中通過,並呈報金管會許可。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其中須載明「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方案;金管會於去(2005)年4月28日與本會座談結論亦承諾:「歡迎工會對於金控合併案中不尊重勞動權益保障之事實,提供具體、合理的事證,金管會將列為金融機構合併准駁參考」。
然而,建華銀資方忽略員工對於權益問題的籲求,即匆忙強推合併案,工會半年多來不斷要求與資方協商,皆未獲善意回應;而工會迫不得已申請勞工局介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最後亦無成效,顯見建華銀資方存在「不尊重勞動權益保障之事實」,因此工會建請金管會依照以上座談會承諾,暫緩合併案之許可。
目前北商銀訂有「員工安置計畫」,建華銀則無。兩家子銀行員工權益的具體差異舉其瑩瑩大者有:一、北商銀員工享有辦理優離、優退的權利,建華銀員工則無;二、公司若有裁減員工需要,其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建華銀員工沒有此項保障;三、若北商銀員工於合併後無法適應而主動求去,至少可依其年資獲得1N的資遣費保障(譬如年資五年則為五個月月薪之資遣費),建華銀員工亦不享有。綜合上述,合併後新銀行中將產生員工之間「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建華銀行員工恐將淪為「次等行員」。
建華銀行資方主張,由於建華銀行是「存續銀行」,該行董事長盧正昕又公開表示「不裁員、不減薪、不優退」,故合併案對建華銀行員工影響甚微,沒有制定「員工安置計畫」之必要。然實際上,合併不論就組織調整、人員增減調動、文化調適、業務內容改變等方面都造成重大衝擊,對「存續銀行員工」或「消滅銀行員工」的影響是相同的。建華銀行與台北國際商銀的合併案乃屬「對等合併」,沒有誰吃下誰的問題,故對員工之衝擊程度也應是不分軒輊。況且國內銀行合併案例當中,「存續銀行」制定團體協約或優離、優退方案者所在多有,譬如世華銀行與國泰銀行之合併、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之合併等皆是,建華銀行資方實不宜以「存續銀行」為理由,做為不與工會協商之託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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