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要求金管會日新又新,時時自省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8,9,5〉

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金管會允宜滾動檢討相關政策及計畫、廣泛聽取包括金融科技業者及學界之意見、強化人才之培育,俾迎頭趕上;另,政府並應妥為因應歐盟公布未幾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以降低我國相關業者可能遭受之衝擊。

金融科技之發展將重新建構金融產業,除影響國家競爭力外,並涉及金融監理之變革與消費者之保護等。本院特立案調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科技政策及其執行情況,同時瞭解「金融資安資訊分享中心」之招標過程延宕原因。歷經9月之調查後,於本(5)日通過陳小紅、劉德勳及方萬富等3位監委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提請行政機關檢討改進。

本案除向相關行政機關調閱資料外,考量金融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且具有強烈「顛覆性創新」特性,特別舉辦2場專家學者之諮詢會議聆聽10位專家與學者之專業意見並搜集相關資料再針對相關疑義詢問金管會主管人員後,完成本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強調金融科技之政策及相關計畫應持續滾動檢討其內容是否妥適、應否調整,且各部會需通力合作,始能周全。另金管會決策過程中,應廣泛聽取包括科技業者或金融科技業者及學界之意見,並應密切關注監理沙盒之運作情形,與時俱進地調適法規,重視並建立專業人才之培訓機制,以營造我國在金融科技領域迎頭趕上之契機。

陳小紅、劉德勳、方萬富三位委員分由「政策及政府相關作為之檢討」、「金融科技法令之調適、施行與檢討」、「人力資源」及「資訊安全」等面向,提出下列調查意見:
(一)金融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且具有強烈「顛覆性創新」特性,政府主管部門若對核心議題之認知未能精準掌握復加決策過程滯後,則勢必難收預期成效。金管會於1055月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迄未檢視是否契合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趨勢,顯有未洽,允應隨時熟稔國內外金融科技發展之最新狀況,並持續滾動檢討政策及相關計畫內容,以符實需並滿足業界對建構我國整體金融科技生態系之期待。
(二)目前國際上金融科技關注之領域多為區塊鏈、人工智慧及監理科技,惟區塊鏈與人工智慧等相關領域,顯非金管會之專長,若有科技部等機關之協助,金管會當更能精準掌握金融科技相關技術研發之脈動。金融科技涉及非金融相關領域,立法院及行政機關均已體認規劃及制定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因涉及跨部會權責及業務,必須由各部會通力合作,始能周全。爰政府各相關部會之資源允應整合且密切分工,金融科技政策之周嚴及推行方有可期,目前我國金融科技大幅落後之情勢亦始能加速改善。
(三)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各國之金融環境與發展固然不同,然在全球化趨勢下,各國監理機關均面臨此嚴肅議題之挑戰。我國金管會面對監理環境之丕變,雖已研擬因應作為,並將金融科技新參與者納入監理,惟長久以來,金管會相關決策過程中,經常委由傳統金融機構組成之公會研擬與規劃相關措施,業者自律更委由公會主導,而現行金融機構之相關公會往往未納入科技業者或金融科技業者,除無從提供相關專業知識外,亦影響渠等參與及知悉制定金融科技的技術標準或監理標準之決策歷程。目前金融科技發展方向不確定性雖高,但金融環境之改變將影響廣大消費者之權益,在我國社會對主管機關容錯率偏低情勢下,主管機關決策過程允應更加透明,確實聆聽與察納各方建議,並與多元之私部門利害關係人共享學習,深化主管機關與學界及各相關產業間的溝通管道,俾利金融科技之發展與監理之健全。

二、金融科技法令之調適、施行與檢討】
(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GDPR)自107525日起施行,國展委員會盤點其對我國影響最大的為金融業、航空業,以及電子商務業等,並已成立專責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儘速會商各相關主管機關及代表,除了解業需求,予以積極輔導因應GDPR之衝擊外,允應盡力爭取歐盟認定我國個資保護水準已達GDPR相關標準及要求,並於法務部所完成GDPR與我國「個料保護法」差異分析基礎上,跨部會研議本院諮詢會議中,與會專家強烈建議修正我國「個料保護法」以因應GDPR諮詢意見,而求周妥。

三、【人力資源】

四、【資訊安全】
(二)「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目前僅將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等金融機構納入該中心運作,尚未納入其他參與金融科技發展之科技公司或新創公司,勢不利金融資安聯防體系之完整性,允應儘速改善。又,專家建議提升該中心之功能,俾利金融資安聯防體系之精進,允宜務實檢討並加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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