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錢放水消防衣,檢驗員重判20年
2015,9,14自由B2社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德政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鍾引祺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謝志誠
選任辯護人 林昶燁律師
黃英哲律師
吳明蒼律師
被 告 陳明煌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何鴻卿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孫華昌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被 告 李文太
常文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律師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吳呈祥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李美寬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7057 號、99年度偵字第24663 號)及移請併為審理(
99年度偵字第277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德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
臺幣拾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物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萬元,應與謝志誠
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謝志誠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與鍾引祺、謝志誠
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鍾引祺、謝志誠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與鍾
引祺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鍾引祺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鍾引祺所有之門號○○○○○○○○○○
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未扣
案之謝志誠所有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韓德政其餘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無罪。
鍾引祺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
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應予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內含門號
○○○○○○○○○○號SIM 卡壹張),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
元,應與韓德政、謝志誠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韓德政、謝志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
臺幣壹萬陸仟元,應與韓德政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與韓德政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應與陳明煌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陳明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鍾引祺所有之門號○
○○○○○○○○○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謝志誠所有之門號○○○○○○○○○
○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鍾引祺其餘被訴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
分,均無罪。
謝志誠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臺
幣伍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應予沒收。黃漢聲被害部分,未
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予追繳發還黃漢聲,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財產抵償之;邱培被害部分,未扣案之所得
財物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追繳發還邱培,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財產抵償之;蔡新育被害部分,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
共壹萬貳仟元,應予追繳發還蔡新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財產抵償之;吳俊利被害部分,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陸
仟元,應予追繳發還吳俊利,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財產
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與韓德政連帶追繳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韓德政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與韓德政、鍾引祺連帶追繳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韓德政、鍾引祺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未扣案之鍾引祺所有之門號○○○○○○○○○○號SI
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謝志誠所有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陳明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
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物抵
償之;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仟元,應沒收;未扣案之所得財
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鍾引祺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鍾引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明煌其餘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無罪。
何鴻卿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主
刑部分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伍萬元。
孫華昌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主刑部分緩刑伍年,並應
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孫華昌被訴行使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
李文太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李文太所有之門
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追徵其價額。主刑部分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常文美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常文美所有
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呈祥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德政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鍾引祺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謝志誠
選任辯護人 林昶燁律師
黃英哲律師
吳明蒼律師
被 告 陳明煌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何鴻卿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孫華昌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被 告 李文太
常文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律師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吳呈祥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李美寬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7057 號、99年度偵字第24663 號)及移請併為審理(
99年度偵字第277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德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
臺幣拾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物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萬元,應與謝志誠
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謝志誠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與鍾引祺、謝志誠
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鍾引祺、謝志誠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與鍾
引祺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鍾引祺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鍾引祺所有之門號○○○○○○○○○○
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未扣
案之謝志誠所有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韓德政其餘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無罪。
鍾引祺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
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應予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內含門號
○○○○○○○○○○號SIM 卡壹張),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
元,應與韓德政、謝志誠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韓德政、謝志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
臺幣壹萬陸仟元,應與韓德政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與韓德政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應與陳明煌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陳明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鍾引祺所有之門號○
○○○○○○○○○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謝志誠所有之門號○○○○○○○○○
○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鍾引祺其餘被訴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
分,均無罪。
謝志誠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新臺
幣伍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應予沒收。黃漢聲被害部分,未
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予追繳發還黃漢聲,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財產抵償之;邱培被害部分,未扣案之所得
財物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追繳發還邱培,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財產抵償之;蔡新育被害部分,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
共壹萬貳仟元,應予追繳發還蔡新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財產抵償之;吳俊利被害部分,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陸
仟元,應予追繳發還吳俊利,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財產
抵償之。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與韓德政連帶追繳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韓德政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與韓德政、鍾引祺連帶追繳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韓德政、鍾引祺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未扣案之鍾引祺所有之門號○○○○○○○○○○號SI
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謝志誠所有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陳明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
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物抵
償之;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仟元,應沒收;未扣案之所得財
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鍾引祺連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鍾引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明煌其餘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無罪。
何鴻卿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主
刑部分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伍萬元。
孫華昌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主刑部分緩刑伍年,並應
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孫華昌被訴行使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
李文太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李文太所有之門
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追徵其價額。主刑部分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常文美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常文美所有
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呈祥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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