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銘詐保千萬,遭判刑9月

【裁判字號】103,易,429
【裁判日期】1040915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銘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55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銘連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緣陳志銘先前分別向美商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嗣併入富邦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投保如附表二編號   「保險契約」欄所示人身保險,
    並由雇主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又於民國92年12月3 日下
    午3 時許,因與案外人施仲陽發生交通事故(下稱前開事故
    )而受傷。詎其明知因前開事故除受有第5 頸椎後棘突骨折
    併頸椎受傷、左胸挫傷外,並未受有頸髓損害併四肢麻痺之
    傷害,且四肢仍能活動及自理生活,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或「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之程度等情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之概括
    犯意,先於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及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高雄榮總)
    就診期間,逕以不詳方式偽裝病情,導致不知情之主治醫師
    黃祖源(所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及盧玉強誤予開立記載內容與實際徵狀不
    符之附表一所示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下各稱A、B、C診
    斷書),繼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開診斷書(各如附表二「
    檢附證明」欄所示),佯稱因前開事故導致頸髓損傷併四肢
    麻痺暨已達附表二「主張殘廢程度」所示保險事故為由,連
    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向安泰人壽、勞工保險局(下稱勞
    保局)與南山人壽提出申請,欲以此方式使上述保險人陷於
    錯誤而交付該表「申請項目」暨「申請金額」欄所示保險給
    付,惟經各該保險人審核發覺有異均予拒絕理賠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陳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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