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張燦鍙前市長徵地案---王壽國


因徵地案繫獄連妻子張丁蘭過世也無法親手扶柩送她一程的張燦鍙前市長,三年刑期到10月底將滿18個月,已快到了可以申請假釋的時候了。回顧這樁徵地案整個審理判決的過程罪名前後三次更易,從貪汙.圖利.到最後以共同舞弊判三年徒刑確定。昨天我已經詳細敘述了其中判決的矛盾所在。那法官為何會作出如此判決?難道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他們敢遽下這樣離譜的判決嗎?當然檢調與法官有掌握了他們認為罪證確鑿的證據。什麼證據?就是一張張燦鍙前市長親筆寫的便條紙。外界不明事情真相的人從坊間傳播的有關案情的片段說法哩,似乎也都聽到有關這張便條紙的傳聞,所以就下了判斷,是啊!!張燦鍙曾下紙條給承辦的人要徵收議長黃郁文的土地,所以法官判決沒錯,張燦鍙罪有應得!!!

那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有沒有這一張傳說中的便條紙?有的!!確實有這張紙條!!

回到張燦鍙當市長根據省府和內政部回文進行既成道路徵收作業時的情況,當時的狀況是許多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的民眾都會透過關係陳情希望市府儘早徵收他們的土地。說來,這也是早年台灣在威權統治時代很不合理的政策。政府因為建設的需要可以將人民私有的土地財產,劃為公共設施,譬如道路.公園等。現在如果都市計劃將私人土地劃作公共設施用地,要辦理徵收。但那個時代土地被開成道路是沒有獲得補償的。你手上雖然還握有土地的所有權狀,但卻不能利用來蓋房子,也不能拿來種菜種水果。土地可不可以買賣?當然可以!!但是有哪個傻瓜會來買一塊不能利用的道路用地?

後來民主化後,經過大法官釋憲,認定政府這種行為是違憲的,政府必須辦理徵收這些既成道路的土地。可是政府沒那麼多錢啊!!全台灣這樣的土地一次要徵收完,以公定地價加四成來徵收,恐怕花十幾兆也徵收不完。所以只好每年編一點預算,聊勝於無,讓地方政府去徵收一些既成道路,表示政府有在補償這些土地的所有人。於是每年編列預算時這些土地的所有人都會透過議員或有力人士陳情也好遊說也好向各地方政府施點壓力,希望優先徵手自己的土地。除了被政府徵收外,有些富人也會利用捐贈這些土地給政府來避稅。他們用公告地價的10%.到30%等低廉的價格向地主收購這些土地,然後捐給政府。政府卻以公告價格來扣抵稅額,讓這些富人扣稅基準可以降低,達到節稅的目的。

當年張燦鍙前市長在辦理徵收既成道路徵收時也是遇到許多議員的關說陳情,所有議員或他人的建議他都一一記錄下來作為備忘錄,然後將備忘錄裡的幾十件陳情案件交給屬下,這也是議員選民服務的事項。黃郁文議長陳情的部分也列在其中。

重點在於:他有沒有交代屬下要特別徵收黃郁文陳情的部分,答案是:沒有的。那他會不會知道那些土地是黃郁文借他人名字去購買的?答案是:更不可能。黃郁文不會告訴他,他當然不可能知道。就這樣這張他手寫當作備忘錄的便條紙就被當作”罪證確鑿”的證據。在檢調查案中,三番兩次調當時辦理徵收的工務局承辦人員來問:市長有沒有交代要徵收和人土地?沒有任何人說:市長有交辦。

這樣將所有議員替民眾陳情的共記錄幾十件陳情內容的備忘錄交由屬下辦事人員去考量,就是罪證確鑿的證據嗎?

一樁徵地案罪名先後三次更易

張燦鍙前市長因為徵地案被判有罪定讞現在南監坐黑牢,但包括這篇新聞的記者在內外界很多人不明白他被判刑的罪名是什麼?新聞記者說他涉及圖利罪,因此被判刑,其實是錯誤的。最後的判決原因是"共同舞弊"。說來這一樁徵地案罪名先後三次更易。最早是以貪汙罪起訴但查來查去沒查到張燦鍙前市長有從這一樁徵地案上收受任何一毛贓款。所以就改成圖利罪,意思就是說,你雖然沒拿半毛錢,但你圖利他人,圖利誰?'當然是指前議長黃郁文,讓黃郁文因此賺了1億7多千萬。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之圖利罪,於90年11月7日修正時,加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所以這條罪名又不能成立了。因為徵地案都曾先行文當時省政府和內政部審查通過,市府根據省府和內政部回文才進行徵收作業。不符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罪名於是第三次更改為"共同舞弊"。判決理由是,黃郁文預先購買好既成道路的土地後施壓市府必須徵收他的地。但把當時的文件拿來對照就很清楚可以看出,是市府先編好預算書裡面明列了當年要徵收的既成道路後,送交議會審議。黃郁文知道市府欲徵收的土地地段地號後,用他人名義去購買。應該屬於黃郁文所為之土地的內線交易。但是法官不採納這些證據。你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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