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2月份績效

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520件,據以派查34案,通過糾正案20案

(本報訊)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12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2,520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452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40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112件,改以案計算為1,277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72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59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36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76案。
據以派查34案。
總計12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191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2件,派查1件略以:

據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劉慶昌君等陳訴:為新竹縣政府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擬以區段徵收土地,惟該府實施過程未尊重民意訴求,且未就開發方式及相關權益充分進行溝通,侵害地主權益,相關主管機關涉有濫權違失等情乙案。
據陳嘉君陳訴:為文建會相關主管人員辦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當代藝術創作展」之招標案,在「汪希苓特區」以所謂的「藝術裝置」紀念因江南案被監禁之前情報局局長汪希苓,疑涉有扭曲歷史真相、侵害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人性尊嚴,且公然挑戰人權之普世價值,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陳訴:因莫拉克颱風及曾文水庫不當洩洪,造成該公司軋延油外洩,致鄰近之柚田與土壤遭受油污,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第12款之「污染行為人」者,應係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詎臺南縣環境保護局竟認為該污染事件,應由該公司負責,並糾眾施壓,且濫用行政權,以勒令停工、進行場控等行為,要求該公司付出鉅額賠償金,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對彈劾案議決情形如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1月27日,對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所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黃朝貴(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分署檢察官)偵辦王大木等人被訴強盜等案件,未經詳實查明,即以王大木無一定住居所為由逕行拘提,又對於案內重要證據未盡調查證據能事,率爾起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之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黃朝貴記過壹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1月27日,對黃委員武次、陳委員健民所提:「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林聖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又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通聯紀錄,並洩漏予第三人,復收費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嚴重斲傷檢察官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2月25日,對黃委員武次、黃委員煌雄所提:「海軍艦長王恒中、輪機長蕭建忠執行任務前未實施戰備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於98年6月間,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時,艦上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10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情節重大」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蕭建中降貳級改敘。王恒中記過貳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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