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火災,監察院糾正台大、台北市消防局
(本報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4月22日通過並公布尹祚芊委員、劉玉山委員、余騰芳委員所提糾正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案。因台大醫院火災預防不力,擅自關閉地區火警鈴,且未落實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及檢修申報,也未能發揮救災協助功能及有效指揮疏散;且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於火災認定失誤,導致該局局長未即時到場指揮,均有疏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台大醫院東址院區於民國80年9月落成啟用,97年12月晚間發生火災,造成4間手術室毀損,病患張憲雄被搶救至加護病房即出現心肺衰竭現象,於隔日凌晨死亡,並有13位醫護人員及駐衛警遭濃煙嗆傷,引起社會重大關注。監察院調查後發現疏失如下:
台大醫院發生火災的原因,為日光燈座內部配線短路,引燃木板製作的安裝溝槽,顯見該院不重視火災預防工作,沒有完善的電器設備管理機制,對於既存已久的危險因子未能汰舊換新,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大火,核有疏失。
台大醫院建築防火區劃不佳,擅自關閉地區火警鈴,且未落實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及檢修申報,導致火警探測通報失效,顯有疏失。
台大醫院消防班人員初期滅火無效、駐警人員通報機制失靈,未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相關人員提供至火場動線及人員受困的訊息,安全門上鎖且未引導消防人員到災害現場,也未提供平面圖及萬用鑰匙,無法發揮救災協助功能,與消防防護計畫所載事項不符,均有未當。
台大醫院未妥善訂立緊急及災難事件病患疏散作業規範,對於現場緊急疏散、斷電等權責及指揮人員的定義不明,緊急應變疏散紊亂,也未提供安全管制,且未有效指揮和疏散路線引導,應檢討改進。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驟然認定台大醫院不屬重要公共設施,僅估算燒損面積80坪範圍內建築物的損害為30萬元,但台大醫院表示此次火災所造成財物損失高達3億元以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草率認定此火災僅為成災火警案,核有疏失。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接獲台大醫院火災報案後,通報作業遲緩,且延誤通報該局局長到場擔任總指揮官,局長接獲通知後也未明快處理,應予檢討。
糾正案文指出,台大醫院東址院區於民國80年9月落成啟用,97年12月晚間發生火災,造成4間手術室毀損,病患張憲雄被搶救至加護病房即出現心肺衰竭現象,於隔日凌晨死亡,並有13位醫護人員及駐衛警遭濃煙嗆傷,引起社會重大關注。監察院調查後發現疏失如下:
台大醫院發生火災的原因,為日光燈座內部配線短路,引燃木板製作的安裝溝槽,顯見該院不重視火災預防工作,沒有完善的電器設備管理機制,對於既存已久的危險因子未能汰舊換新,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大火,核有疏失。
台大醫院建築防火區劃不佳,擅自關閉地區火警鈴,且未落實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及檢修申報,導致火警探測通報失效,顯有疏失。
台大醫院消防班人員初期滅火無效、駐警人員通報機制失靈,未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相關人員提供至火場動線及人員受困的訊息,安全門上鎖且未引導消防人員到災害現場,也未提供平面圖及萬用鑰匙,無法發揮救災協助功能,與消防防護計畫所載事項不符,均有未當。
台大醫院未妥善訂立緊急及災難事件病患疏散作業規範,對於現場緊急疏散、斷電等權責及指揮人員的定義不明,緊急應變疏散紊亂,也未提供安全管制,且未有效指揮和疏散路線引導,應檢討改進。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驟然認定台大醫院不屬重要公共設施,僅估算燒損面積80坪範圍內建築物的損害為30萬元,但台大醫院表示此次火災所造成財物損失高達3億元以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草率認定此火災僅為成災火警案,核有疏失。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接獲台大醫院火災報案後,通報作業遲緩,且延誤通報該局局長到場擔任總指揮官,局長接獲通知後也未明快處理,應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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