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會:電動遊樂場應距學校50米以上
(本報訊)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於今日(98年4月22日)上午審查市政府所提「制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乙案,市府針對本市電子遊戲場業擬開放准於大型百貨公司及大型購物中心設置,並參酌中央「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明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至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仍依現行規定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1,000公尺以上。 與會議員針對放寬普通級益智性電子遊戲場業原則同意,惟放寬之條件仍未達成共識,下週再行討論。至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則認為應予禁止。議員並請市府提供相關補充資料,下週繼續審議。
至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仍依現行規定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1,000公尺以上。 與會議員針對放寬普通級益智性電子遊戲場業原則同意,惟放寬之條件仍未達成共識,下週再行討論。至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則認為應予禁止。議員並請市府提供相關補充資料,下週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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