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落實難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週年總體檢
(台北訊)「性騷擾防治法」自2006年2月5日施行迄今屆滿週年,回顧最近一年來的幾件性騷擾新聞案件,不難發現在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雖然看起來是有更多的法令保障,卻不斷發生各法令在適用上與競合的問題,更有同樣的性騷擾行為,因受理申訴的對象不同,產生不同的審理結果。因此,立法委員黃淑英於5日上午十點,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召開「法律一籮筐 性騷擾防治落實難-性騷擾防治法施行週年總體檢」記者會,提出該法在執行上所面臨的問題,要求政府部門提出因應之道。
性騷擾申訴案件數無法反映現況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自2006年2月性騷擾防治法上路後至11月底止,全國各地方政府共接獲147件性騷擾案件數,其中有74件案件評議性騷擾成立,其評議成立達五成。再以各縣市狀況來看,有54.42%的案件申訴集中在台北縣市、高雄市3個縣市中,全台共有9個縣市於去年11月止,從未接獲申訴案件,更與普遍認知的現狀不符。由此可以看到性騷擾申訴案件數不僅有低估現狀的可能,更有城鄉差距的問題,其中是否因為宣導的不足,或是申訴方式不夠友善、容易,導致該法的申訴情形無法反映現況。
受理申訴管道多頭,警察受理居多,與立法意旨背道而馳
該法的立法初衷認為加害人所服務單位對加害人有主管權,因此,將主要的受理申訴與調查工作賦予加害人所屬單位,才能有效嚇阻其不當行為。然而,以申訴總計數字來看,卻反而有高達75.51%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而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件數則佔21.77%,普遍被害人仍舊尋求警察機關協助,未能達到立法意旨。其中,由警察機關受理調查的案件裡,有53.15%評議性騷擾成立,而由加害人所屬機關受理調查的案件裡,僅37.5%評議性騷擾成立,讓人質疑雇主是否有足夠的專業與性別意識從事調查,或有徇私的可能,造成其評議成立偏低。此外,由於該法並未規定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申訴時需告知地方主管機關,因此有任何事業單位開始進行性騷擾案件調查時,地方主管機關也未能得知,更無法列管,除非被害人進一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否則若加害人所屬單位不願配合,主管機關也完全無法掌握。
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適用哪個法,誰說了算數? 2006.9.15聯合報報導:錢姓男子分別在公車、公園對三名女子襲胸、摸大腿、偷摸胸部及下體,檢方原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要件,改依較重的強制猥褻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2007.1.26自由時報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酒後拉扯一名女子,女子欲騎車離開時,黃某又跳上機車摸女子胸部,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處6個月有期徒刑,但檢察官則認為應以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論處,提出上訴。
2007.1.25自由時報報導:新竹男老師被控對學生襲胸,本案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但法界認為該案件以達猥褻程度,不應只有行政處分,若以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罪可判刑較重。
2006.12.23聯合報報導:林性女子報案長期接到性騷擾、猥褻電話,龍潭警分局長表示,對方已構成電話性騷擾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項,「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偵察對已受理報案。
2006.12.22自由時報報導:李姓婦女長期遭到一莫名男子以猥褻言語傳簡訊、打電話騷擾,經報警後查明屬實,提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裁罰五萬元,成為高雄市第一個依性騷擾防治法判罰的案例。
2006.9.18自由時報報導:高雄縣警局鳳山分局Z姓員警疑似偷窺女工友洗澡,但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女工友沒有提出申訴,就不方便介入調查。
從上述幾件案例來看,可以發現在實務上究竟要用性騷擾防治法、刑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許多的混淆,在判定上相當困難,但若引用的條文不同,其處罰程度亦會有相當大的差異。此外,以最後一個偷窺案件來說,其行為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的要件,若能直接以社維法進行處理開罰,而不需再經過性騷擾防治法所需之申訴流程。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造成多種法令的互相競合與混淆,無明確評判標準,反而導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場所責任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不彰、難以查察!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及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發生,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違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該項條文賦予了各項公共場所有防治性騷擾發生的責任,立意良好。但綜觀目前所有公共場所,舉凡便利商店、店家、戲院等等,無一在其場所有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與防治措施,而依照內政部家防會資料統計,該法上路至今,針對第七條的裁罰案件全國卻僅只有台北市政府開罰一件2萬元罰鍰,其他所有的店家雖違反法條規定,但行政機關卻無人力全面查察開罰,無法達到立法之目的!
針對性騷擾防治法施行一年來所面臨的問題,立委黃淑英提出以下改善之方向:
一、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刪除「或受服務人員」,以避免台灣的大街小巷全貼滿「不可性騷擾」、「不可性侵害」的標語。
二、主管機關應加強性騷擾防治的宣導,以減少城鄉落差的差距。
三、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性騷擾定義」,以避免行政裁決與司法判決的相左,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四、主管機關應會同警察、司法單位就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研議適用評判標準,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伸張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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