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合庫要檢查中影帳目
臺銀已依公司法規定,與合作金庫銀行聯名向法院聲請裁定選派檢查人檢查中央電影公司業務帳目等以維護公股權益。
(台北訊)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月23日召集之95年股東常會決議、95年6月24日召集之第42屆董事會第6次董事會決議,以及95年7月14日召集之第1次股東臨時會決議,未依公司法規定強行修改公司章程,並解除臺銀與合庫銀之董監事名額,嚴重損及公股權益,故臺銀已分別於95年7月21日及8月1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該股東常會決議、確認該董事會決議無效及撤銷該股東臨時會決議;為進一步確保臺銀之權益,臺銀又於95年8月28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前均尚在法院審理中。
近來媒體大幅報導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前副董事長爆發涉嫌挪用公款之違法情事,臺銀因原派董監事已被該公司惡意剔除在外,恐上述情事將造成公股
銀行權益受損,台銀已與合作金庫銀行,依照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已於本(96)年1月31日下午聯名向法院聲請裁定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公股銀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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