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章程修訂暨重要人事
依據:台北地院公告(2005,11,28發文),字號:94北院錦登字第0940007853號
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10條。
中央社原捐助章程第14條修正,增訂修正後第19條條文,原第19條至第24條條文不變,僅變更條次依序為第20條至第25條,經台北地院94年度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
第四屆董事、監事如下:
董事長:蘇正平
董事:李旺台、紀惠容、吳清友、張錦華、陳雨鑫、洪雅玲、賴東明、姚仁祿、林建隆、魏廷昱、高志明、楊順明
常務監事:盧世祥
監事:盧柏岑、高希均、黃肇松
法人代表之董事:蘇正平
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10條。
中央社原捐助章程第14條修正,增訂修正後第19條條文,原第19條至第24條條文不變,僅變更條次依序為第20條至第25條,經台北地院94年度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
第四屆董事、監事如下:
董事長:蘇正平
董事:李旺台、紀惠容、吳清友、張錦華、陳雨鑫、洪雅玲、賴東明、姚仁祿、林建隆、魏廷昱、高志明、楊順明
常務監事:盧世祥
監事:盧柏岑、高希均、黃肇松
法人代表之董事:蘇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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