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法官柯盛益,開庭羞辱律師及當事人遭彈劾


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5北報

橋頭院法柯盛益開庭時多次以羞辱性之不當言詞要求原告律師當庭撤回其所提出之備位聲明追加,礙當事人訴訟權之正當行使。柯法官於其他案件之開庭審理過程,亦有斥責、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等到庭人員之情事,均嚴重損及人民對於法官之尊崇與司法之信賴,重大違失,監委蔡崇義、林雅鋒提案通過彈劾

監委指出,橋頭地院民事庭法官柯盛益,108221下午審理一件解散合夥事業事件時,多次以羞辱性之不當言詞要求原告律師當庭撤回其所提出之備位聲明追加,且於當事人未同意撤回前,逕行指示書記官於筆錄上記載備位之訴撤回,經原告律師當場異議後,始命書記官更正筆錄記載,並以將禁止原告律師代理本件訴訟為要脅,諭令其於下次庭期提出備位之訴之法律上依據,有礙當事人訴訟權之正當行使。柯盛益法官於其他案件之開庭審理過程,亦有斥責、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等到庭人員之情事,均嚴重損及人民對於法官之尊崇與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0955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崇義林雅鋒提案,彈劾柯盛益法官,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提案委員表示盛益法官前於100年間即曾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經本院彈劾未能記取受休職1懲戒處分之教訓,實屬遺憾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柯盛益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被彈劾人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解散合夥事業等事件,於108221日下午開庭時,有下列違失行為:
()被彈劾人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律師(下稱黃律師)庭呈「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追加被告應與原告為退夥結算行為備位聲明後,當庭對黃律師稱:「我喔,這個去年91接了這個股之後,我罵過很多律師,你的先位聲明跟備位聲明,這個有這樣子的嗎?假設說如果先位聲明你敗訴之後,被告應就起訴狀繕本送達才能為結算行為,他就是表明我根本沒辦法結算,你還叫他結算,哎呀!原告律師你大概是唸書唸到有問題,如果他可以按照你備位聲明這樣結算的話,那我們今天還在這邊煩惱什麼?唉…你嘛拜託欸!(台語),法律是這樣唸嗎?」、「你拜託欸!(台語),讀書讀到傻去了(),這件就是因為你們有爭執,所以希望法院來看看能不能試著來結算解散這個合夥,但是你用這樣的問題,他就不理你啊,那我請問你,他不理你之後你要怎麼辦,你也對他拿他沒辦法,為什麼?這是一個無法去執行的判決啊,你的備位聲明是無法執行的判決,我請問你,你把法院這樣按照你備位聲明判了之後,你拿到強制執行,我們民事執行處說我要去強制執行這個民事判決,我請問你怎麼執行?」、「你頭殼壞掉(台語),我真的是很佩服你們這些律師不知道當時那個書是怎麼唸的,你現在告訴我備位之訴怎麼執行,沒有的話,我要你現在就撤回那個備位之訴。」、「你這律師講這話,真的好笑。」、「當然是以你的專業啊。」、「那個原告律師,我再強調一次,把備位聲明撤掉,跟你那麼囉唆。」、「那個書記官幫我記,原告今日所提備位聲明之訴在執行處是無法執行的,法官不同意提備位之訴,給你面子你還搞不清楚,還在那邊那個,我就直接給你那個禁止掉。」、「你這個律師這麼會唸書唸成這樣子呢?」等語;而以上開不當言詞要求黃律師當庭撤回上開備位聲明之追加。
()黃律師向被彈劾人稱關於撤回聲明部分需與當事人確認,並表達對於被彈劾人不准許提起備位聲明追加予以尊重後,被彈劾人竟當庭以「書記官把他記說我們備位之訴撤回。」等語指示書記官於筆錄上記載備位之訴撤回,經黃律師當場異議,表示其並非撤回備位聲明追加之後,被彈劾人才命書記官刪除該段筆錄,並對黃律師稱:「你現在頭腦還轉不過來(台語),你還轉不過來嗎?」、「如果法官都沒有辦法應付你這樣律師,那這個法官要幹什麼?」、「那個黃律師。你哪一個學校畢業?是哪一個教授教這個民事訴訟?你可以告訴我嗎?」等語。被彈劾人詢問被告複代理人對於原告提備位之訴之意見,又當庭稱:「妳也跟他一樣腦袋糊塗啦!妳也跟他腦袋糊塗。」等語,而以上開不當言詞責罵黃律師及被告複代理人。
()被彈劾人嗣復當庭稱:「原告律師下次庭期,如果無法提出備位聲明之法律上依據,法官即禁止原告律師代理。我突然間想到,你在那邊給我『弄(台語)』半天,我就給你禁止代理。你提啊,你給我提法律上依據,你提不出來,我就禁止你代理。」、「你頭殼有沒有壞掉?(台語)」、「你還把這個工作交給執行處去進行清算的行為,你有沒有理論有沒有搞錯,你要是沒有給我提出法律上的依據,或者撤回這個備位聲明,我就禁止你律師代理,我要讓你律師沒面沒皮(台語)」、「原告律師,拜託你腦筋弄清楚啊,你既然認為有6百多萬元,當然訴之聲明要更正為6百多萬元,法院才能照6百多萬去判,挖靠腰!(台語)」、「是不是那一部分,照原來你請求1百萬,其他的5百萬呢?由法官的口袋拿出來,為什麼?你訴之聲明沒有,你要這個錢,法官的口袋拿出來嗎?你真的搞不清楚,唉呀!我怎麼會碰到你這個律師啊!」、「你去問你的同僚,就是同次考上這個律師的,比較熟,這個備位聲明這樣不行嗎?唉呀,我真的是第一次看到,快要(台語),唉。」等語;而以上開不當言詞要求黃律師應於下次庭期提出備位之訴之法律上依據,否則即禁止黃律師代理,致有礙當事人訴訟權之正當行使。

二、被彈劾人於1081月至2月間,開庭審理案件亦有如下審案態度欠佳,以不當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之情事:
()10813日開庭審理107年度訴字第616號損害賠償事件,當庭稱:「原告律師,我想你腦筋可能沒有轉過來」、「你這個律師呢,連他寫的這個狀紙都看不懂」、「你看,你們雙方就是都搞不清楚,你就是雞,跟他鴨兩個在那邊講,這樣的聲音當然不一樣啊!你們是到底在搞什麼啊?」等語
()10818日開庭審理106年度訴字第540號租佃爭議事件,當庭稱:「你們律師就是這樣喜歡搞,如果是喜歡這樣搞來搞去,那法官也來跟你們玩一次。何必這樣子呢?」、「你不更正的話我就想來玩一下律師,看看誰厲害?你們都喜歡這個搞一個包山包海、什麼先位備位,法官逮到機會我就玩一次看看,看看你怎麼辦。不知道是你們書沒有念通,還是故意要整法院?」、「我這個法官很不喜歡人家用先位備位,所以我就想找一件好好來給律師一個下馬威。」等語
()108115日開庭審理107年度訴字第206號返還土地事件,當庭稱:「欵律師你可以騙當事人,可以騙一般人,不要來騙法官啊,你來呼嚨法官幹什麼?我就不相信他今天都沒有新的資料」、「證人講的會對本件產生什麼樣效果你也不提出來說,反正我這個律師呢,晚上就是去喝酒,我管你法院訴訟進行,是這樣嗎?」、「混到這種程度」等語
()108129日開庭審理106年度建字第2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當庭稱:「我還是叫原告撤回案件,你不要請錢啦,這種東西要如何作為證據說他有驗收?」、「我真是搞不清楚你們這種公司怎麼會存在,這麼白痴不會解決問題,你們的工程怎麼會順利進行?」、「你是在做什麼工程?也敢來跟法官講,你們的經驗真的是差,依我看你們這兩家公司都應該倒掉了,都沒有資格在工程界生存,不懂得解決問題方法嘛」等語
()108226日開庭審理107年度訴字第1075號撤銷信託行為事件,當庭稱:「原告律師不用講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一次庭兩次庭就原告之訴駁回了,除非你訴之聲明來變更。你叫法院來給你做白工嘛」、「李○○律師是個很大的律師事務所,是很有經驗的,還當過高雄律師公會的理事長,啊拜託欸,像這種案件,就推掉啦,你們律師是越搞越亂了,真的不知道在搞什麼,李○○律師事務所你們怕沒飯吃嗎?」、「拜託,我覺得現在律師水準越來越低了,這種這麼簡單不會判斷,法官就給你們在這邊玩」等語
()108226日開庭審理107年度訴字第694號損害賠償事件,當庭稱:「原告律師,人家一行可以寫30個字,你一行只有16個字,……我不要幫你們填充!我們繼續開,開到哪一天你們的狀紙讓法官覺得說可以了,我可以寫了,我再來寫判決」、「我寧可這4天去外面沒事晃,晃來晃去我也甘願」、「你們這樣子的答辯我不滿意,我不結,4我寧可好好去玩,你們再繼續寫書狀吧」等語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第53條第1等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及第12條第12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之規定不僅斲傷人民對於法官之尊崇與對於司法之信賴,更已有礙當事人訴訟權之正當行使情節重大而有懲戒之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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